
安全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第三章裝載管理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五章應急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2—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預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
境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運輸危險
化學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危險化學品范圍】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
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
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
部門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基本原則】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應當
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和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
合治理,嚴格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強化行業監管責任.
第五條【職責分工】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負有安全監督
管理責任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
險化學品目錄,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許可,負責組
織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儲
存、經營企業建立執行發貨和充載的查驗、登記、核準制度,查
處違規發貨、非法充裝危險化學品行為。
(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從業人
—3—
員、運輸車輛裝備的許可和管理,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
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機動車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查處
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和維修企業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
罐體的行為。
(三)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負責劃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并負責劇毒
化學品購買及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四)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
輛的產品型號進行準入審查和公告,對機動車生產和改裝企業的
生產、改裝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非法生產、改裝行為進行查處。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機動車生
產、改裝、維修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個人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
運輸車輛、罐體的行為。
(六)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
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危險
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檢驗機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行
為的監管。
第六條【信息共享和比對核查】國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
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和車
輛、罐體、從業人員等基礎信息,以及相關許可、檢驗、購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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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等信息的網上共享,實行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充裝、運
輸等環節資質信息比對核查制度。
第七條【先進技術、專業車輛應用】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
道路運輸企業應用先進技術,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
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廂式、罐式、集裝箱等專用
車輛。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企業布局和運輸方式】國家統籌危險
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使用企業布局,發展集生產、儲存、經
營、使用于一體的危險化學品工業園區。
國家提倡鐵路承擔危險化學品長距離陸路運輸。
第二章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第九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
運輸,應當具備符合條件的車輛、設備、場地、從業人員和健全
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危險貨物道
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未按法定程序申領許可,或者使用欺騙、虛報、瞞報等方法
騙領許可證的,或者現有條件不符合許可規定,經整改仍不達標
的,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已經取得許可的應當撤銷。
嚴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或從事危險化學品
道路運輸。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
第十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
—5—
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道路運輸證》,并在經營范圍
欄內注明允許運輸的危險化學品類別、品名。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
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
監管與服務平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維
護和保養,保持車輛和設備技術狀況完好.
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緊急切斷裝置。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交由
無改裝資質企業進行改裝,嚴禁非法改裝、偽裝、私自加裝罐體。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不得“大噸小標”、“大罐小標”、“小
車大罐”和違規降低罐體壁厚。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危險化學品運輸
車輛駕駛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經所在地設區
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從業資格證:
(一)危險化學品車輛駕駛人駕駛證被吊銷、注銷、撤銷的;
(二)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后準駕車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類、心腦血管類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押運員】危險化學品運輸
車輛押運員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考試
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6—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知悉義務】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知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
品類別、品名,熟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
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規程。
第十四條【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全面落實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從業人員
聘用、培訓教育、考核獎懲,加大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加強運輸車
輛及設施設備的管理、維護,及時排查整治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風險分擔】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
企業規模和風險評估,購買相應的社會公共安全責任險.
第三章裝載管理
第十六條【裝載基本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
企業不得向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及車輛充裝危
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不得在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
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企業裝載危險化學品.
第十七條【裝運清單制度】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實行裝運
清單制度?!段kU化學品裝運清單》需載明危險化學品的充裝企業、
收貨企業、運輸企業、車輛、駕駛人、押運員、品名、數量、聯
系電話等信息,由負責發貨的企業和人員核對并簽章、簽名,隨車
攜帶。具體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制定。
托運人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
—7—
管理系統制作《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加蓋托運人印章,作為提
貨發貨、道路運輸、查驗核對、收貨驗貨的憑證。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在發貨和充裝危險化學品
時應在《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上對充裝情況進行簽注。對于不
能提供相應《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
經營、運輸企業應當拒絕發貨、充裝、運輸.
第十八條【比對核查制度】托運人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
全管理信息系統,核查委托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車輛
和駕駛人、押運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
息系統,核查發貨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是否具備
相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
管理信息系統,對《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載明事項進行核對一
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發貨和充裝.
安全生產監管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
經營企業執行比對核查制度情況進行檢查,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每
月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執行比對核查制度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查驗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
除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外,還應當建立發
貨和充裝環節查驗制度,在發貨或充裝前履行以下查驗工作:
(一)查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是否與《危
—8—
險化學品裝運清單》載明的內容一致;
(二)查驗車輛及罐體是否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
(三)查驗車輛是否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
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要求的標志;
(四)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查驗相應
的購買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員與《危險化學品裝運
清單》載明內容不一致的,運輸車輛或者罐體不合格的,無購買許
可證件、道路運輸許可證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運輸劇毒化學品、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不得發貨或者充裝.
第二十條【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
經營、運輸企業應當實行流向信息登記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品
名、數量和托運人、承運人、購買人、運輸車輛及駕駛人、押運
員等相關信息予以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條【出廠檢查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
營企業應當對出廠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檢查,未隨車攜帶
《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或者《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沒有本單
位和人員簽章、簽名的,不準駛出。有關檢查情況應當登記備查。
第二十二條【禁止夾寄】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
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
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
—9—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對收寄物品進行開封驗視。
嚴禁公路客運車輛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一般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
應當隨車攜帶《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
全卡》,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同時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道路
運輸通行證》,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配備押
運人員以及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嚴格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四條【風險評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全
面掌握車輛通行路線的情況和交通特點并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
事先進行線路勘察,對危險點進行辨識,編制安全運輸保障方案
和安全操作指導書,告知駕駛人和押運員運輸路線、時間、注意
事項以及在異常天氣等影響安全的情況下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動態監管】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
要求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實時分析、及時糾正處理車輛超速行駛、
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以及擅離規定線路、非正常行車等行為。一
旦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情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指導駕駛人、
押運員在現場采取應急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動
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
—10—
核的內容,依法處罰不履行動態監控責任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通行規定】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
區域。
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載明的路線、時間執行,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速度行駛。
第二十七條【限行區域劃定】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
行的區域、路段、時段,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
通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規
定,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劃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長期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
(一)城市(含縣城)重點地區、重點單位、人流密集場所、
居民生活區;
(二)水源地保護區、重點景區;
(三)特大橋梁、特長隧道、隧道群、橋隧相連路段;
(四)坡長坡陡、臨水臨崖、通行條件差的山區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飽和、容易擁堵的路段;
(六)22時至次日6時容易疲勞駕駛的時段。
遇惡劣天氣、自然災害、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交通警衛、
交通事故、突發事件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臨時限制危
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
對部分路段采取長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劃定的限行起始點
—11—
之前應當有可以繞行的路線,并設置明顯的繞行提示標志.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限行繞行標志的設置工作,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城市限行繞行標志的設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通知義務】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特大
橋梁或者特長隧道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動態監控提
前將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行駛時間、路線通知特大橋梁或者特長
隧道的管理單位和審批或者同意車輛通行的機關。
第二十九條【中途停車】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休
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應在遠離加油站、人員流
動密集區域停放,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條【停車場地】在危險化學品運輸繁忙的路線,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規劃建設專門的停車場地。
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為進入服務區休息、餐飲、加
油、修理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提供便利,劃定專門的停車區域,
不得隨意限制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服務區.
第三十一條【違法查處】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
門應加強聯合執法,嚴查非法運輸、無證運輸、偽裝運輸危險化
學品,駕駛人、押運員不具備從業資格,以及超速、超載、疲勞
駕駛、未按指定時間、路線和規定速度行駛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應急管理
第三十二條【應急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
—12—
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
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
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定期
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道路運輸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
相關部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三十三條【應急能力建設】國家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
輸事故應急能力建設,依托相關企業、單位建立應急救援基地和應
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
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
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三十四條【事故現場處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中途
發生事故的,駕駛人、押運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
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發生危險
化學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應當疏散周圍人群、擴大警示范圍。
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本
級人民政府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按照本地區危
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指導駕駛人、押運員開展先期
—13—
應急處置工作,同時根據事故特點、險情發展和現場狀況,按照當
地人民政府應急處置的要求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非法運輸處罰】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
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據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規定追究駕駛人
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非法經營處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有關道路運輸和危險
化學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證》且允許運輸危險化學品
的車輛運輸?;瘜W品的;
(三)駕駛人、押運員未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四)允許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掛靠的;
(五)未履行動態監控責任的.
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從業資格證被有關部門依法吊銷,或者使
用失效、偽造、變造、被吊銷等無效許可證件,或者超越許可事項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或者普通貨車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
非經營性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經營的,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比照未依法取得相應運輸許可進行處罰。
—14—
第三十七條【非法改裝處罰】機動車生產、改裝企業非法
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沒
收非法改裝、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
上五倍以下罰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機動車維修企業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
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經營許
可.
其他企業、個人非法改裝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罐體的,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用于經營的工具、
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
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
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檢驗機構降低檢驗標準、減少檢驗
項目,篡改檢驗數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不檢驗、檢驗不合格
即出具檢驗合格報告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所收檢驗用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降低檢驗標準、減少檢驗項目,篡改
檢驗數據,偽造檢驗結果,或者不檢驗、檢驗不合格即出具檢驗
合格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
—15—
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
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非法承運處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運
輸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企業生產、
銷售的危險化學品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比對核查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
經營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核查比對的,由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部門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托運人和危險
化學品運輸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核查比對的,由
交通運輸部門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非法充裝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
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危險化學品
安全生產許可、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提供《危險化學品裝運清單》即發貨和充裝的;
(二)未履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查驗要求即發貨和充裝的。
第四十一條【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記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
儲存、經營、運輸企業未落實危險化學品流向信息登記,或者登
記記錄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該企業的安全監管部門或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萬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履行出廠檢查處罰】危險化學品生產、儲
—16—
存、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行出廠檢查,或
者未登記備查的,由安全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
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公路客運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處罰】公路
客運車輛捎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交通違法處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駕駛
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運輸危險化學品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八
條、第八十九條(一)、(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依法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移送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及其車輛、從業人員有其他違法行
為,需要移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安全監管部門進一步處罰的,
應當制作書面移送材料,連同違法車輛等一并移送,道路運輸管
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拒絕。
第四十六條【未攜帶裝運清單處罰】未隨車攜帶《危險化
學品裝運清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1000
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吊銷許可】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一年內被查
獲3次以上超速、超載、未按規定噴涂或者懸掛警示標志、未按
指定時間、路線和規定速度行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
《道路運輸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一年內被查獲3次以
—17—
上駕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速行駛、疲勞駕駛、超載運輸、未
按指定時間、路線和規定速度行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
其從業資格證。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一年內被查獲的違法危
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總數10%的,
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危險化
學品道路運輸許可。
第四十八條【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
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
疫部門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
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事故倒查追究】發生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
故的,應當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當事人、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
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監管人員的
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月日起實施。本辦法的規
定與制訂部門其他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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