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犍為縣人民政府、楊軍、犍為縣石溪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二
審行政裁定書
【案由】行政行政行為種類行政強制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7.20
【案件字號】(2020)川行終1270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譚勇伍平會楊軍
【審理法官】譚勇伍平會楊軍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犍為縣人民政府;楊軍;犍為縣石溪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犍為縣人民政府楊軍犍為縣石溪鎮人民政府
【當事人-個人】楊軍
【當事人-公司】犍為縣人民政府犍為縣石溪鎮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沈武華四川升力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沈武華四川升力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沈武華
【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高級人民法院
2/4
【字號名稱】行終字
【原告】犍為縣人民政府
【被告】楊軍;犍為縣石溪鎮人民政府
【本院觀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
【權責關鍵詞】行政強制合法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
權利。上訴人犍為縣人民政府申請撤回上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準許上訴人犍為縣人民政府撤回上訴。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
25元,由上訴人犍為縣人民政府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1-11-0300:57:05
犍為縣人民政府、楊軍、犍為縣石溪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二審行政裁定書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20)川行終1270號
當事人上訴人(原審被告)犍為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為縣玉津鎮西街
某某。
法定代表人孫廷鵬,縣長。
3/4
委托代理人沈武華,四川升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軍。
原審被告犍為縣石溪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犍為縣石溪鎮民樂街
法定代表人楊競,鎮長。
審理經過上訴人犍為縣人民政府因與被上訴人楊軍,原審被告犍為縣石溪鎮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1行初45號行政
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犍為縣人民政府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處分自己
的訴訟權利。上訴人犍為縣人民政府申請撤回上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
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準許上訴人犍為縣人民政府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上訴人犍為縣人民政府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譚勇
審判員伍平會
審判員楊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周竹青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4/4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本文發布于:2023-03-03 11:50:1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7781541312091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石溪記.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石溪記.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