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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
第一章總論
法律關系
?法律事實:法律事件(自然現象、社會現象)、法律行為
法的形式
?判決書: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法的分類
?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內容:實體法、程序法
?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別法
?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國際法、國內法
?法的運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書面形式訂立)行政復議:書面訂立、口頭形式
?仲裁原則:自愿原則、獨立仲裁原則、一裁終局原則(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原則)
?仲裁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員7-11人,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協議無效)
?仲裁庭: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3名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仲裁開庭進行,一般不公開進行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范圍:民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經濟法、勞動法(破產、勞動合同
糾紛);選民資格、宣告失蹤死亡;債務;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審判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證人不需回避)、公開審判制度、兩審終審制度
?合議庭成員:3人以上的單數
?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外,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上一級法院
進行第二審
?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險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糾紛: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的:事故發生地或到達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港口作業糾紛: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繼承遺產糾紛: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害時(超過20年的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普通(知道或應知道):2年
特別(知道或應知道):1年(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最長(實際發生日):20年
?時效中止:訴訟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
?時效中斷: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時候,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要求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事由消除后重新計算
?兩審終審: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
公開宣告判決)
?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搜查被
執行人財產;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財物或票證;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指
定行為;要求有關單位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行政復議(書面訂立、口頭形式)仲裁:書面形式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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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范圍: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請
?不適用行政復議范圍:不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為(制定、發布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
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可進行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提起訴訟,不能
提起行政復議
?當事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法律規定除外),申請可以書面也可以口頭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
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行政復議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的除外)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不予受理:國防、外交;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罰、任免;法律規定的行政行為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發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本轄
區內重大、復雜案件
?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回避制度的適用對象不包括證人
?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違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形式
?經濟法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
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刑罰:主刑、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數刑的最重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管
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勞動合同的訂立
?原則: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要求:年滿16周歲(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除外)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處以罰款,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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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并補訂合同;勞動者不與用
人單位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
倍工資并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訂合同
?訂立無固定合同情形: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合同,勞動者在該單位
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連續訂立2次(次數應當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時算起)固定
期限合同且無以下情形的,續訂合同:違反規章制度;失職、營私舞弊;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
影響;欺詐、威迫手段訂立合同致使合同無效;追究刑事責任;患病或非因工傷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不能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的效力
?對合同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每天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生產經營需要,協商后可延長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
小時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當年年休假情形: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勞動報酬:加班加點按100%計算、休息日按200%計算、節假日按300%計算(若遇上節假日恰逢是休息日的,安排加班的,按
休息日的加班工資來計算)
?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延長時間的:計件單價的按150%、200%、300%計算
?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按50%以上100%以下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因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按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的,可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20%,若扣除后剩余工資低于當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合同試用期: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單位,可解除合同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醫療期期間: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計算方法: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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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注意: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醫療期待遇:病假工資或治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支付1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不滿6個月半個月)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3倍的數額,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員的資格:曾任審判員;從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工會等專
業滿5年;律師執業滿3年
?勞動爭議申請的仲裁時效期間為1年
?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開庭和裁決基本制度:公開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案件可由1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勞動訴訟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營業稅法律制度
營業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工程作業發包方,勞務受讓方,在項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資料的,應履行營
業稅扣繳義務
?承包人一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
?水利工程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征收營業稅
?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單獨提供林木管護勞務行為的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提供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勞務的免征營業稅)
?納稅人銷售林木以及銷售林木的同時提供林木管護勞務的,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
?納稅人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不銷售汽車的,征收營業稅;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按揭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
?不征收營業稅情形: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買賣金銀業務;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行為;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人
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
銀行結算、買入返售證券;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保險公司攤回分保費用
?金融經紀業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范圍
?航空鉆井、斟探屬于“建筑業”稅目范圍
?土地使用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營業稅
?提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的、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屬于“服務業—租賃業”稅目范圍
營業稅稅率
?3%: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
?5%: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
?5%--20%:娛樂業
營業稅計稅依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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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交通運輸業:全部運營價款+價外費用
?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運輸費用
?運輸企業自境內運輸旅客或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的:全程運費-支付給承運企業的運費
?建筑業:工程價款+價外費用
?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全部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務(不含裝飾勞務):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納稅人(不含個人自建自用銷售)將自建房屋對外銷售,其自建行為首先應按建筑業繳納營業稅,再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自建自用房屋行為不納稅
?納稅人提供裝飾勞務:人工費+管理費+輔助材料費(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財務價款和設備價款)
?一般貸款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罰息)
?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價款+價外費用(包括殘值)-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實際成本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買賣業務:賣出價-買入價
?金融經濟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手續費全部收入
?金融企業從事代收業務的:收入-支付給委托方價款
?初保業務:保費收入
?儲金業務:儲金利息
?福利彩票機構:不征營業稅(福利彩票機構以外的:手續費收入)
?外事服務單位為外國常駐機構、“三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收入-工資-福利
-社會統籌-住房公積金
?從事代理報關業務:價款+價外費用-查驗費、打單費
?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價款+價外費用-海運費、報關、港雜、裝卸費
?旅游業務: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單位或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景點門票-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
?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境外旅游并改有其他旅游企業接團:旅游費用-接團企業旅游費
?廣告代理業務:收入-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含媒體、載體)的廣告發布費用
?租賃業務:租金收入
?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入-購置或受讓原價
?轉讓抵債所得的土地使用權:收入-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
?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收入-購置原價
?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收入-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
營業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營業稅應納稅額=營業額(銷售額、轉讓額)×適用稅率
?以收入差額為營業額:應納營業稅=(收入全額-允許扣除金額)×適用稅率
?以組成計稅價格為營業額:應納營業稅=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組成計算價格=營業成本(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營業稅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稅收減免
?外商(外國)企業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不予征收營業稅:處置債權重置資產、處置股權重置資產取得的收入(處置實物重置資
產取得的收入,該項若是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屬于貨物的,征收增值稅)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取得入款項憑證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納稅時間: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營業稅納稅地點
?特殊性:中央鐵道運營業務:鐵道部匯總在北京申報納稅;合資鐵路運營業務(地方鐵路運營業務、基建管線運營業務):由其
所在地申報納稅;
?航空公司所屬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長江輪船總公司所屬單位運營業務:各分公司向所在地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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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管道局管道運輸業務:核算盈虧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中國銀聯股份發展有限公司提供銀行卡跨行信息轉接服務的: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營業稅納稅期限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納稅人以一個月或者一個季度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以5日、10日、15日為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納稅期限:1個季度
?保險公司納稅期限:1個月
城市維護建設稅
?特點:稅款專款專用、屬于附加稅
?納稅人:以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稅率:市區7%;縣城、鎮5%、不在市、縣城、鎮1%
?計稅依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
?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城建稅
?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三稅”:納稅地點為代扣代收地
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處理基本一致)
?教育費附加征收比率為3%
第四章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個人所得稅特點
?實行分類征收、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費用扣除額較寬、計算簡便、采取科源制和申報制
?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以及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自行申報納稅
個人所得稅那誰是人和扣繳義務人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論個人是否在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繳
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稅目
?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獨生子女補貼、公務員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午
餐費補貼除外)、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發包、出租經營且經營人為個人的,對經營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分享的收益或取得的所得,按個人對企事業單位
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的區別:是否存在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
?稿酬所得: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出版社的專業作者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按“稿酬所得”征個稅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特許權
?2005年5月1日起,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取得的劇本使用費,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得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個稅,否則要征收個稅
?股票轉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稅
個人所得稅稅率
?個人所得稅稅率:5%~35%
?費用扣除標準
征稅項目費用扣除標準
工資、薪金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薪收入-2000元
外籍人士附加減除2800元,即扣除4800元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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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必要費用(每月扣除200元)
勞務報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800元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20%)
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
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
用(800元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在4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
費用(800元為限)}-800元×(1-20%)
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所得額=轉讓財產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來自上市公司的減按50%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來自非上市公司的按每次收入總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偶然所得
按每次收入總額計稅,不扣除費用
其他所得
?個體工商戶業主費用扣除標準:24000元/年,即2000元/月
?個體工商戶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工資薪金總額2%、14%、2.5%
?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業務招待費用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收入的5‰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稅
?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
一次
?同一作品在報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稅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個人所得稅計算
征稅項目計稅公式
工資、薪金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月收入額-2000元或4800元(外國))×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全年收入額-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
率-速算扣除數
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納稅年度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
算扣除數
勞務報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應納稅所得額在20000元以下: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
每次收入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稿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每次收入-800)×
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應納稅額=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每次收入
×(1-20%)×20%×(1-30%)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應納稅額=(每次收入-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應納稅額=每次收入×(1-20%)×20%
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
元為限)-800元}20%
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應納稅額={每次(月)收入額-準予扣除項目-修繕費用(800
元為限)}×(1-20%)×20%
財產轉讓所得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稅額=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8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請
?申報納稅情形:年所得12萬元以上;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從境外取得所得;取得所得的沒有扣繳
義務人;國務院規定的
?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應納稅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中國境內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那誰說申報
第五章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產權出典的,成承典人為納稅人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農村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室外游泳池、圍墻、煙囪、菜窖、水塔等)不屬于房產稅征收范圍
?室內游泳池是房產,屬于房產稅征稅對象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稅率:從價計征的稅率:1.2%公式:應納稅額=應納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從租計征依據:房產租金,稅率:12%,(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公式: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契稅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房屋買賣贈
與交換
?繳納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
土地、房屋權屬
?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契稅的計算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成交價格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計稅依據: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計稅依據:差額(交換價格相等,免征契稅;不等的,由多交付的或其他經濟利益一方繳納契稅)
?稅率:比例稅率3%—5%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車船稅征稅范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載客汽車、載貨汽車、拖拉機、無軌電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等);船舶
(客輪、貨船、木船、帆船、舢板)
?計稅依據:載客汽車、電車、摩托車:每輛;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按自重每噸;船舶:按凈噸位每噸為依據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車船稅
資源稅
?征稅范圍:原油(人造石油不征稅)、天然氣、煤炭(洗煤、選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稅)、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
有色金屬礦原礦、鹽(固體鹽、液體鹽)
?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直接轉讓土地
使用權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已竣工驗收的、已轉讓的面積占可銷售比例的85%以上,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
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銷售(預算)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其
他規定
第六章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稅收法律關系
?稅務機關的權利:法規起草擬訂權、稅務管理權、稅款證收權、稅務檢查權、行政處罰權、其他權力及權利
?稅收征收管理體制: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稅種: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
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煙葉稅;海關征收稅種:關稅、船舶噸稅、委托代征的進口增值稅、消費稅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提供資料: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稅務機關發放的元稅務登記證
件(正、副本、登記表等);其他有關資料
9
?開業登記、變更登記的順序:先工商后稅務。注銷登記的順序:先稅務后工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人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法定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
關備案
?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
稅款征收方式
?方式:查賬征收(會計制度健全)、
查定征收(生產規模小、產品零星)、
查驗征收(會計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
定期定額征收(經批準的生產規模小,達不到規定設置賬簿)
稅款征收措施
?核定應納稅額情形:依法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
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發生納稅義務為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責令
后仍不申報;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額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
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納稅人的價值
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指教稅款
?稅收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款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檢查
?稅務檢查類型: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集中檢查、臨時檢查
?形式:調賬檢查、現場檢查、委托檢查
?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
?職責:查賬權、場地檢察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交通郵政檢察權、存款賬戶檢察權
稅務行政復議
?受審范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保全措施是納稅人及其當事人合法權
益受到損失的行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措施;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稅務
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收繳發票、停止發售發票;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或不依法確認納稅
擔保有效的行為;不依法給予舉報獎勵的行為;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訴
?納稅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一般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做出終審判決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
法律責任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其他
10
?納稅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為按規定期限蛇寶寶辦理稅務
登記、變更或注銷;為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為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等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為按
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為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為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
驗證或換證手續
?納稅人為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的,或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
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有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
處以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偷稅數額50%以上5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納稅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情節輕微為構成犯罪的,處以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納稅人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處以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非法印制發票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
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應扣為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
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1
重點歸納
第一章總論
1.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
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屬于行政訴訟
3.仲裁實行自愿原則;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可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不實行級別管轄和
地域管轄;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4.人民法院對行政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
審判決
5.刑罰種類:拘役、罰金、沒收財產(行政處罰:罰款);民事責任: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6.行政復議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其中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
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7.經濟法是調整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8.經濟法形式: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國際條約協定等
9.仲裁協議應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10.我國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11.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情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服;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不服;對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事判決不服
1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
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可進行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13.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
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14.法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5.回避制度適用于回避的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證人不需要回避)
16.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撤訴,由人民法院裁定
17.實體法是指從內容上規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
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合同的,處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
應當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其調解委員會由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
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到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勞動爭議申請的時效期間:1年
5.無效合同,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6.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勞動者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
8.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訂立較長期間的固定期限的;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家庭無就業人員,有需撫養的
9.在有關合理情形,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0.勞動合同獨特特征:特定性、法定性、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地位在發生變化
11.合同原則:公平、合法、協商一致、平等自愿、誠實信用
12.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情形: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勞動者符合隨時他那個值解除或不需
事先通知即可解除的;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后可解除的;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的;單
位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因任務完成
而終止;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合同的;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單位提前解散而終止合同的;法律規
定的
13.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后,在6個月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2
第三章營業稅法律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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