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
收費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
?【公布日期】2010.08.13
?【字號】蘇價費[2010]284號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會計
正文
江蘇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
理有關規定的通知
(蘇價費[2010]284號)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
[2010]196號,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1)、《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
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本細則”,見附件2)、《江蘇省
會計師事務所計件服務收費項目標準》(見附件3)、《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
服務收費標準》(見附件4)一并印發給你們,請抓緊組織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省物價局蘇價服[1999]357號等文件與之
有抵觸的規定,應以本通知有關規定為準。
附件:
1、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
[2010]196號)(略)
2、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3、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計件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標準
4、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2:
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
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審計、會計服務收費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
下統稱“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發
展改革委、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在江蘇省境內依法從事下列審計服務,其收費執行附
件3或附件4有關規定的政府指導價項目標準:
(一)審查公司、企業、單位年度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二)驗證公司、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公司、企業、單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服務,出具有關
的報告;
(四)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下審計業務,并出具專項審計或審閱報
告。
1、首次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會計報表審計;
2、公開發行債券公司會計報表審計;
3、離任審計;
4、經濟責任審計;
5、企業、單位改制審計;
6、村鎮經濟賬目審計;
7、高新企業認定審計;
8、司法鑒定審計;
9、基本建設工程預算、決算審計;
10、各種涉及財政資金投資、使用的專項審計;
11、其他審計業務。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自愿有償原則,為委托人提供本細則第二條規定
以外的會計咨詢、會計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會計師事務所根據服務成
本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自主制定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范圍,并與委托人在自
愿、平等、公開、互利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會計師事務所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信譽等。
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服務實行計件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
第五條實行計件收費的審計業務,一般以資產總額為計費依據。對以知識
產權、無形資產為主要資產的公司、企業、單位提供的審計服務,以營業收入為計
費依據。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對公司、企業、單位資本投入的驗證,以
實收資本為計費依據。
計件收費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的辦法收取服務費,即按資產總額、實收資
本、營業收入等劃分7個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其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
總額、實收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在前一檔收費基礎上,按各檔差額定率累進計
費。各檔項目收費標準詳見附件3。
開展本細則第二條中第(一)、(二)項和第(四)項(除其中第1、2目以
外)的審計服務,實行計件收費方式。即按照附件3的規定計算收費。
第六條實行計時收費的審計服務,按照提供服務所需工作人小時數和每個
工作人小時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
工作人小時數根據審計服務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工作人小時
收費標準,按執業人員專業技能水平、審計服務質量、承擔的責任(風險)的不
同,一般劃分為合伙人或主任、副主任會計師(或相當職務的人員)、經理(或相
當職務的人員)、注冊會計師(或相當職稱的人員)、助理人員四檔。
開展本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第1、2目審計服務的,實行計時
收費方式。即按照附件4的規定計算收費。
第七條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服務收費合同(協議)
或業務約定書(以下統稱“業務約定書”),其中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采用計時收費的,還應
載明計費的工作人小時數等內容。
此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事前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并在業務約定書中載
明。
(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提供服務收費的;
(二)需要墊支相關費用的;
(三)預收服務費用的;
(四)需要在規定收費項目標準以外,加收其派出人員省外交通費、住勤等費
用的;
(五)因原約定事項有變化,造成業務量大幅增加或減少的,需要增加或減少
服務收費的;
(六)因委托人改變委托目的、委托范圍,需要增加或減少服務收費的。
第八條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后,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
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在開展委托業務過程中,記錄涉及委托業務
質量、數量、費用開支等內容的工作日志,應當及時提交委托人簽字確認,作為收
費參考依據。
第十條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會計師事務所服務的委托人,應當遵循財政部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招標規范》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招標程序和評標標準,并
根據招標項目要求,綜合考慮投標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方案、人員配備、相關工作
經驗、職業道德記錄和質量控制水平、商務響應程度、報價等因素,合理確定評審
內容、設定評審標準、設計各項評審內容分值及占總分值的權重。正常情況下,會
計師事務所報價分值的權重不應高于20%。
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參加招(投)標,不得通過報價低于按照附件3或
附件4規定計算出的收費總額,來取得審計服務業務。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下簡稱《執業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
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執業規范和程序。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務費,應當出具合法票據,注冊會
計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規定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執業準
則》、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
費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開展對破產清算、歇業清理、特困等企業或個體工
商戶的服務收費,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省相關規定范圍內,制定優
惠減免政策。
第十七條對違反《辦法》、本細則和附件3、4規定的審計、會計服務收費
行為,委托人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
協會投訴、舉報。
第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
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
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計件收費總額低于附件3規定的最低收費額的;
(二)超出附件3規定浮動幅度制定計件收費價格的;
(三)計時收費低于附件4規定的同類人員收費低限標準的;
(四)以傭金、回扣等形式,變相降低附件3、4規定收費標準的;
(五)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亂收費
的;
(六)不按規定(約定)提供服務或擅自降低服務質量收取費用的;
(七)違反《辦法》或本細則規定收費的;
(八)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加強對會計師事
務所服務收費情況及相關信息的溝通與聯系。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要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行為
的規范和指導,協助價格主管部門對該行業服務收費行為進行監管,定期開展收費
檢查,促進會計中介服務市場規范有序發展。
對會計師事務所違反《價格法》、《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向價格主管部
門通報,需要進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及時移交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10年9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二年。
附件3:
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計件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標準
序號
服
務
項目
名稱
計價單
位
基準價
≦50萬元
>50并
≦100萬元
>100并
≦500萬元
>500并
≦1000萬元
>1000并
≦5000萬元
>5000
≦10000
1
年度
報表
審
計
年1000元1500元2500元0.5‰0.4‰0.3‰
2
貨幣
出資
的資
本驗
證
次600元1000元1300元0.32‰0.25‰0.15‰
非貨
幣出
次800元1200元1500元0.45‰0.35‰0.2‰
資的
資本
驗證
3
基本
建設
工程
預、
決算
審計
按照節約額的6-9%計收,或按照工程預、決算額的0.1-0.3%計收,具體應與委托方協
約定書或收費合同(協議)中載明。
說明
1、年度報表審計按資產總額、以知識資本、無形資產為主要資產的單位報表審計按營業收入
資本驗證按實收資本分檔計費;資產總額、營業收入總額、實收資本總額500萬元以上的,
進計費。
2、開展《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第二條第(四)項第3、4、
10、11目和本表第1、2、3項審計業務,實行計件收費的,可以在本表規定的年度報表審計
礎上,按上浮20%幅度內計算收費,價格、財政部門另有優惠減免政策的除外。
附件4:
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計時服務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
序號檔別計價單位收費標準
1
合伙人、主任、副主任會計師(或相
當職務的人員)
元/小時480-840
2經理或相當職務的人員元/小時300-600
3注冊會計師或相當職稱的人員元/小時120-360
4助理人員元/小時50-120
說明
開展《江蘇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和第(四
審計服務的,應當在本表規定的收費標準范圍內收費。價格、財政部門另有優惠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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