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法官刑訊逼供的狠招
近來,浙江張高平叔侄奸殺冤案成為新聞焦點,無辜公民被冤入獄10年,甚至差
點被槍決。類似的,河南省葉縣一殺人嫌犯被羈押超十年,歷經七審三判均因證據不足
被撤銷仍在羈押,平頂山中院卻與被害人簽訂“死刑保證書”,保證判處嫌犯死刑??
這類荒唐的司法案件,在古代也不少見,甚至古代法官整人招數更多更厲害。但古
代也有一套相應的嚴懲手段,從歷代刑律來看,涉案司法人員均會被追責、嚴懲。
如何防范審判出錯?
——判罰不公“其罪惟均”
案子都是由人來查、人來審的,客觀上很難保證一點不錯,如果有人營私枉法,冤
案就更不可避免。
中國古人早就意識到這一點?!渡袝ぶ軙涡獭分斜闾岬搅诵谭▽徟兄械奈宕?/p>
弊端:依仗官勢、挾私報復、暗中做手腳(一說聽信女人枕邊風)、索受賄賂、謁請說
情,即所謂“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如果法官行為在這五方面
有失檢點,造成判罰不公,“其罪惟均”,意思是其罪過與犯人相同。
可見,在先秦時期,中國古人即開始防范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
就追責來說,先秦時期的懲處力度相當大。為了防止官官相衛,還出臺了舉報獎勵
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動檢舉揭發枉法官員,不只可免予處分,還能頂替枉法官員職位,
享受相應物質待遇。
因為有一系列嚴格的追責制度,先秦時代司法人員大都能嚴以律己,依法辦事,捍
衛法律尊嚴。有的人甚至因辦錯案子而自責,自殺償命。在現代司法界也評價甚高的春
秋時人李離,是相當于晉國最高法院院長的獄官,《史記·循吏列傳》記載,因為誤聽
誤信,錯殺了人,李離十分自責,自己拘禁了自己,給自己判了死刑,雖然時當時的國
君晉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脫,李離仍拒絕赦免,伏劍自殺。
在追責制度外,先秦時還有一套糾察制度,為受害方提供申訴渠道?!吨芏Y·秋官》中
便有一個職位叫“禁殺戮”,這是周代“掌司斬殺戮”的國家高級公務員,專門負責糾
察官民擅自動用斬殺刑罰的行為,對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擾他人投訴的法官,即“攘
獄者”、“遏告者”,一經查出,呈報后即嚴懲,“以告而誅之”。
古代刑訊逼供有多狠
——“測罰”、“測立”形形色色
最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的,除了法官業務水平低、責任心不強、貪欲私心重外,還與
相應的刑偵制度有關。
對于案件偵破、嫌犯捕獲,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據《唐律疏議·盜賊》“部
內人為盜及容止盜”條,唐代對盜竊、殺人犯等,要求事發后30天內必須抓獲歸案。
如果在30天規定期限內抓不到,破不了案,事發轄區內相當于今公安局長或是刑警大
隊長的責任人要被治罪。
這一嚴格的破案規定,為以后各個朝代所繼承。如《大明律·刑律·捕亡》“盜賊
捕限”條規定,“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蓖瑫r,
主管領導要被扣工資,“罰俸錢兩月”。
在這個破案規定之下,就不排除為在規定期限交差而錯抓人、抓錯人的可能。如何
讓被抓者“認罪”,不可避免會使用“刑訊逼供”這類手段取證,不然被錯抓的人決不
可能認罪,過去民間俗稱此為“屈打成招”。
刑訊逼供,是古代對付“大膽刁民”和歹徒、慣犯的一種手段,說白了就是一種“整
人”手段。在現代司法制度下屬于非法取證行為,但在古代中國相當長的時間里是“合
法的”,系一種例行程序。
刑訊在先秦便存在,到秦漢時期,則成為普遍選擇,隨后的南朝,在這方面又玩出
新花樣,手段很特別?!端鍟ば谭ㄖ尽酚涊d,南朝梁武帝時,有一種為官方認可刑訊
手段,將在押人員大餓3天之后再審,反復餓,稱為“測罰”;南朝陳則有“測立”,
將在押人員拷打后,逼其站到一個約一尺高、僅能容雙腳站立的土垛上,每次站“七
刻”,約100分鐘,循環進行。
在隋唐以后,開始以法律形式規范刑訊逼供行為,但在事實上,哪個朝代都少不了刑訊
逼供。
如在宋代,所使用的招數,僅從名字上就很恐怖?!端问贰ば谭ㄖ径罚ň矶伲?/p>
記載,有“掉柴”法,砍柴棒為刑杖,拷打囚犯手足;“夾幫”法,木棍和繩索并用,
緊夾犯人的頭兩邊;“腦箍”法,用繩纏緊犯人的頭,再加釘木楔;“超棍”法,反綁
犯人兩腿跪在地上,將短硬木插在其間,交辮兩股,并讓獄卒在上邊跳躍??
如何限制非法取證?
——刑訊孕婦“拷、決者杖一百”
如此酷刑,求生不得,求死不成,沒有幾個人能不“老實交代”的。正如《漢書·路
溫舒傳》中記載的西漢時著名法官路溫舒所言,“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
痛,則飾辭以視之?!币馑际牵瑖佬炭酱蛑?,什么樣的口供得不到?所以好多犯人難
受不了,只得就范,編造供詞。
東漢永初年間(公元107—113年),曾出現了不少冤案。《后漢書·和熹鄧皇后
紀》記載,當時臨朝的鄧太后,親自到洛陽寺審案。就如今張氏叔侄被冤為奸殺一樣,
有的囚徒根本沒殺人,因遭刑訊逼供只得認罪。鄧太后仔細察看,最后理清了所有冤案,
逮捕辦案的洛陽縣令,下獄抵罪。
在古代,因為刑訊手段過于嚴酷,有時連皇帝都看不下去?!段簳ば塘P志》記載,
北魏拓跋宏(孝文帝)當皇帝時,有的法官一旦定不了案,便采取刑訊逼供取證手段,
給犯人戴上超重刑具,如不交代再在脖子上系上一塊大石頭,安排身強體壯的獄卒輪番
拷打。孝文帝“聞而傷之”,當即批示,以后不是大逆不道,且有明證卻不肯招供者,
不準再給犯人戴大型枷鎖。
所以,考慮犯人容易屈打成招,造成冤案,即便在刑訊合法、允許逼供的朝代,法律對
刑訊行為也是有嚴格限制的。
為了防止非法取證,各代的用刑標準都有上限,如唐代便規定,“累決笞、杖者,
不得過二百”,即最多打200下。對特殊對象,唐代還有規定,70歲以上的老人、15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一律禁止刑訊。
《唐律疏議·斷獄》“拷決孕婦”規定,“諸婦人懷孕,犯罪應拷及決杖笞,若未
產而拷、決者杖一百,傷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產后未滿百日而拷決者減一等。失者,
各減二等?!睆闹锌梢灾溃绻麑υ袐D行刑、刑訊,相關責任人要被“杖一百”;即
便對生產以后、未滿百日的女犯動刑,法官也要受到處罰。
唐代這一防止非法取證規定,在后來的宋、元、明、清諸朝刑律中,都有類似的
條款??
本文發布于:2023-03-06 13:03:0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7807898612711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逼供.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逼供.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