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
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
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
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
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
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
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
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
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
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
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
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
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
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
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
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
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
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
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
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
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管轄
第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
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
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
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
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
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
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
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
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
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
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
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
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
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
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
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
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
可以合并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
訟。
第二十八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
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
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
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
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
依照法律規定保密。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
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章證據
第三十一條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
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
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
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
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第三十五條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
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
部門鑒定。
第三十六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三十七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
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
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
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
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
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
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
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
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
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
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
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
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
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
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
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
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前兩款規定,適用于書
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
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
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四十八條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四十九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
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有義務協助執
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
(二)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三)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
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對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
打擊報復的。罰款、拘留、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當事人不服的,
可以申請復議。
第五十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
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
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
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
例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
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
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
民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
國務院部、委制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
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
決維持。(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
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
的;5、濫用職權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
決變更。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
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
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
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
檢察機關。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
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
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
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
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
理。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
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
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六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
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
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
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
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
止執行。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
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
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
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
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第八章執行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
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
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
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二)
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
元的罰款;(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
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
情況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
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
執行。
第九章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
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
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訴訟可以適
用調解。
第六十八條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
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
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六十九條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
任的行政機關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七十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訴
訟,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
訴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外國
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對
該國公民、組織的行政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
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行政
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
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
定。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訴訟法在司法
考試中的分值:從分值看,《行政訴訟法》高達13分之多,在列入司
法考試范圍的所有法律、法規中名列第七,僅次于《合同法》、《刑法》、《民
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可謂名符其實的司法考試法律、
法規的重頭之一。?本法的題型以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并重。一般來說,每年
至少有一道案例分析題(1998年例外),個題分值從4分到8分不等。?司法
考試行政訴訟法主要考點有:?1?受案范圍(以法典第11條為中
心);?2?訴訟參加人;?3?管轄;?4?起訴與受理;?5?
行政訴訟證據;?6?判決(一審、二審、再審);?7?行政賠償訴訟;?
8?執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和《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
的規定》必將成為本法的重要考查內容。第一章總則【重點法
條】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
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法條】《行訴解釋》第97條。【意思分解】確定我國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為標準之一為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
政行為是行政法學上對行政行為的一種分類。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基
于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發布普通適用的行為規則
的行為。它一般不針對特定對象,而是規定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行政機關
和被管理一方的行為規則和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普遍約束力。具體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機關基于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體處理決定,
并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也即與該行為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行為。
一般而言,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具體的人或事,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的權利義務,與該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一次性地發生法律效
力而不能反復、多次地適用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可以歸納為五點:
(1)具體行政行為是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所實施的行為。(2)具體行
政行為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或者組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作出的行為。
(3)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人作出的行為。(4)
具體行政行為是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5)具
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為,不僅指單方行為,還包括雙方行為和多
方行為。【不要混淆】依《行訴解釋》第97條,注意《行政訴
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適用的參照關系。【重點法條】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相關
法條】本法第54條第(四)項。【意思分解】與刑事訴訟和民事
訴訟相比,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是行政訴訟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
則。從內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原則,以審查具
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這一例外即體現在第54條第1款第(四)項變更
判決的規定上。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具體內容包括:
(1)行政機關是否超越職權;(2)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依據是否合法;(4)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是否合
法;(5)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不要混淆】行政
復議不僅實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也實行合理性審查原則,這是與行政訴訟的
不同所在。第二章受案范圍【重點法條】第十一條人民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
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
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
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
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
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
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
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
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
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
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
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
關法條】《行訴解釋》第1~5條;《行政復議法》第6條,《行政復議法》
第7條。【意思分解】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直是司法考試重點,
年均必考3分以上,務求準確掌握。1熟練識記第11、12條各項所列
的行為。2重點掌握《行訴解釋》第1條第2款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
圍的六類行為,尤其是第(三)、(四)項所列行為。【不要混淆】聯
系《行政復議法》第6條、第7條,比較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相
同與不同。第三章管轄【重點法條】第十四條中級人民
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
的案件;(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
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相關法條】《行訴解釋》第6、8條。【意思分解】有關行
政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司法考試的切入點一般都是考查中級人民法院的管
轄范圍,且每年必考。應注意:1準確掌握第14條所列3類案件。2
特別掌握《行訴解釋》第8條對第14條第(三)項的具體解釋,尤其是第8條
第(一)項之規定,注意其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方為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兩個條件是:(1)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2)基層人民法院不
宜審理。3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
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第一審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
為最新規定。【不要混淆】1注意《行訴解釋》第6條,專門人
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不具有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權。2特別注意第14
條第(一)項,并非所有有關專利的行政訴訟案件都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
是限于“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重點法條】第十七條行政
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
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轄。【相關法條】《行訴解釋》第7條。【意思分解】本
條一直是司法考試熱點,應注意者有:1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的基本原
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以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為管
轄法院。2經復議的案件,若行政復議機關未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仍
以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3經復議
的案件,若行政復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仍可以最初作出具體行政
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也可以復議機關所在法院為管轄法
院。換言之,此時存在兩個管轄法院,而非一個。4至于何為“改變原
具體行政行為”,務請參見《行訴解釋》第7條所列舉的3類情形:(1)
改變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依據的;(2)改變所適用的規范依據并對定性
產生影響的;(3)撤銷、部分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的。注意:第
(2)種情形強調“對定性產生了影響”。【重點法條】第十八條對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九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相關法條】《行訴解釋》第9條。【意
思分解】第18條也一直是司法考試熱點,再加上《行訴解釋》第9條
的擴張解釋,愈使這一條文顯得復雜和重要。應重點注意:1《行訴解
釋》第9條第1款對“原告所在地”的擴張解釋。依此,原告所在地包括:(1)
戶籍所在地;(2)經常居住地;(3)被限制人身自由地。這一
擴張性解釋,是司法考試多選題命題的好素材。2《行訴解釋》第9條
第2款的擴張解釋,類似于民事訴訟的牽連管轄。3另外,注意了解第
19條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重點法條】第二十條兩個以上人
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
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
管轄。【相關法條】本法第21~23條;《民事訴訟法》第35條;《刑
事訴訟法》第25條;《行訴解釋》第10條。【意思分解】1兩個
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的沖突解決辦法,三大訴訟法的規定都不一致。
《行政訴訟法》采“最先收到起訴狀”的立法例,《民事訴訟法》采“最先立案”
的立法例,《刑事訴訟法》則采“最先受理”的立法例。2注意《行訴解
釋》第10條。3第21~23條規定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爭議、
管轄權移送與《民事訴訟法》相同。第四章訴訟參加人【重點
法條】第二十四條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
原告。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
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
起訴訟。【相關法條】《行訴解釋》第11~18條。【意思分
解】《行訴解釋》第11~18條詳細地規定了各種情形下的原告資格問
題,是有待于以后司法考試逐年發掘的“試題寶藏”。須重點掌握:1
《行訴解釋》第11條對“近親屬”作了擴張解釋,使之包括了“其他具有扶養、
贍養關系的親屬”。2合伙企業等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的原告資
格問題(《行訴解釋》第14條)。3《行訴解釋》第15條。4《行
訴解釋》第18條。【重點法條】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
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
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
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
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
機關是被告。【相關法條】《行訴解釋》第19~23條。【意
思分解】第25條一直是司法考試重頭,此次《行訴解釋》用了5個條
文加以具體規定,估計在以后的司法考試中,有關第25條內容的知識點——
行政訴訟被告的確定,更會炙手可熱。1總結以上規定,行政訴訟被告
的確定可分為十種情況:(1)直接起訴的案件,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的機關是被告。(2)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對外發生
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3)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
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4)經復議但復議機關
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5)
經復議且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6)法律、
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告。(7)未取得合法
授權的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或者行政機關組建的機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8)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
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9)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
政機關是被告。(10)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
產權的法定職責而拒絕履行的行政機關是被告。2《行訴解釋》第23
條對追加被告和變更被告的不同規定:(1)應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
裁定駁回起訴;(2)應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應通知其以第三人身
份參訴。【重點法條】第二十七條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
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相關法條】《行訴解釋》第24
條。【意思分解】1掌握第27條及《行訴解釋》第24條關于確
定第三人的規定:(1)判斷第三人的標準是其是否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有利害關系;(2)若利害關系人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訴的,法
院應通知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訴。2注意《行訴解釋》第24
條第2款第三人的上訴權,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同。第五章證據
【重點法條】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三十
三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第三十
四條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有權向
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相關法條】《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22~23、52、59~61
條。【意思分解】《行政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比較原則,《行
政訴訟法解釋》關于證據的解釋,也相當少。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訴訟證據規
定》)。此必為司法考試重要考點,我們在此不惜筆墨詳析之。1被告
的舉證責任被告為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必須“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
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而且一般僅限于作出具體行政
行為時已經收集的、并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因此:(1)在行
政程序中,被告可以收集到而沒有收集的證據,在行政程序終結后,特別是
在訴訟程序中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①在
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②復議
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
為合法的依據。(2)在行政程序中已經收集,但沒有作為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的證據,也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①原告或者第三
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
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②作出原具體行政行
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
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2原告的舉證責任下列屬于原告
的舉證責任范圍,如果原告對下列事項舉證不力,會導致一定法律后果的產
生(比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判決駁回
行政賠償請求):(1)起訴條件但是如果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
定期限的,則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被告不能證明原告的起
訴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則推定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的起訴期限。(2)
起訴不作為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
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應當依職權
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
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3行政賠償訴訟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
據,也就是說,原告必須對行為的存在、損害的存在以及行為與損害之間的
因果關系予以證明。4原告的舉證權利(1)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訴
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屬于原告的舉證“權利”,而非其“責任”,原告不能證明
被訴行為違法的,被訴行為并不因此而具有“合法性”。(2)原告提供的
證據,根據在行政程序中是否已經提供,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①原
告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證據,而該證據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
行政行為依據的,可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依據。②原告提出其
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證據的,可以作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依據;但
被告為對抗這種“新證據”,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
的證據。③原告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證據,而該證據在行政
程序中被告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但是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
的,該類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性的依據。
5被告的舉證期限(1)一般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
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
件。(2)延期提供被告延期提供的證據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必須
滿足以下條件:①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
由,不能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②被告應當在收到起
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的書面申請。③人民
法院準許延期提供。④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0日內提供。(3)
補充提供一審程序中,被告補充提供的證據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必須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
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②經人民法院準許。二審程序中,被告補
充提供的證據能夠作為“定案的根據”必須是“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
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4)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的法律后果被告不
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6
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舉證期限(1)一般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
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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