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一條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以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
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最后一段:“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在審
理該案件時有,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
三個月內提出”這一法條,使枉法斷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使
他們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
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
第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并按
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
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等
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lián)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四)具體的再審請求。
第四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jù)材料。
第五條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zhí)行標的物主張權
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fā)
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
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
請再審。
在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六條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釋
第三條、第四條的規(guī)定,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
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申請再審人補充或改正。
第七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后五日
內完成向申請再審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等受理登記手續(xù),并向對方當事
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及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
第九條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
進行。
第十條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jù)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新的證據(jù)”: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fā)現(xiàn)的證據(jù);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fā)現(xiàn),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guī)
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jù);
(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
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jù)。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jù),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
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jù)。
第十一條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
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jù)的事
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
項規(guī)定的“基本事實”。
第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須
的證據(jù)。
第十三條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
項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適用的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guī)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guī)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本意的。
第十四條違反專屬管轄、專門管轄規(guī)定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使管
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
(七)項規(guī)定的“管轄錯誤”。
第十五條原審開庭過程中審判人員不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
或者以不送達起訴狀副本或上訴狀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當事人無法
行使辯論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一款第(十)項規(guī)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但依法缺席審理,
依法進行判決、裁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原判決、裁定對基本事實和案件性質的認定系根據(jù)其他
法律文書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
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違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第(七)項至第(十二)項之外的其
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導致案件裁判結果錯誤的情形。
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審判人員在
審理該案件時有,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該行為已經相關刑事
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確認的情形。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經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認為申請再審事由
成立的,應當進行裁定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或
者超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范圍的,人民法
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認為僅審查再審申請書等材料難以作出裁定的,
應當調閱原審卷宗予以審查。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詢問當事人。以
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詢
問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在審查再審申請過程中,對方當事人也申請再審的,
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申請再審人,對其提出的再審申請一并審查。
第二十三條申請再審人在案件審查期間申請撤回再審申請的,是
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
接受詢問,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zhí)幚怼?/p>
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不成立的,應當裁
定駁回再審申請。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審查:
(一)申請再審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者權利義
務承受人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
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執(zhí)
行和解協(xié)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可以另案解決的。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
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裁定再審。
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納入審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
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
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
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
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一款規(guī)定的程序審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第三十條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
院發(fā)現(xiàn)原判決、裁定、調解協(xié)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
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起再審。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
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
雙方當事人已經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
外。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分別不同情形進行:
(一)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先由申請再審人陳述再審請求
及理由,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及其他原審當事人發(fā)表意見;
(二)因人民檢察院抗訴裁定再審的,先由抗訴機關宣讀抗訴書,
再由申請抗訴的當事人陳述,后由被申請人答辯及其他原審當事人發(fā)
表意見;
(三)人民法院依職權裁定再審的,當事人按照其在原審中的訴
訟地位依次發(fā)表意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
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
訴訟請求的,不屬于再審審理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
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
發(fā)回重審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合并審理)
第三十四條申請再審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準許由
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終結再審程序。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
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
定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zhí)幚怼H嗣駲z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
的當事人有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
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
的,應當準予。終結再審程序的,恢復原判決的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時,一審原告申請撤回
起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當同時裁定撤銷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
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
決、裁定視為被撤銷。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經再審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
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
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再審
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維持。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fā)現(xiàn)原判決
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但原審
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
審;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以及
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應當裁定
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
第三十九條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
予改判。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jù)致使再審改
判,被申請人等當事人因申請再審人或者申請抗訴的當事人的過錯未
能在原審程序中及時舉證,請求補償其增加的差旅、誤工等訴訟費用
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請求賠償其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可以另行
提起訴訟解決。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裁定再審后,經審理發(fā)
現(xiàn)申請再審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愿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協(xié)議的
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并恢復原調
解書的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民事再審案件的當事人應為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原審
案件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可以申請再審并參加
再審訴訟。
第四十二條因案外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理
認為案外人應為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在按第一審程序再審時,應
追加其為當事人,作出新的判決;在按第二審程序再審時,經調解不
能達成協(xié)議的,應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重審時應追加案外人為當事
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僅審理其對原判決提出異
議部分的合法性,并應根據(jù)審理情況作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或者駁
回再審請求的判決;撤銷原判決相關判項的,應當告知案外人以及原
審當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相關爭議。
第四十三條本院以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
釋為準。本解釋未作規(guī)定的,按照以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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