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guǎnlǐ)辦法
第一章總則(zǒngzé)
第一條為了加強文明單位建設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文明單位的質量(zhìlià
ng),充分發揮文明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示范帶頭作
用,使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
辦法。
第二條文明單位是以開展群眾性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為基本特征,
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協調發展,成績突出,經社會認可和有關
部門嚴格評選,由縣以上黨委和政府批準、命名的兩個(liǎnɡɡè)文明建設中
的榮譽稱號。
第三條文明單位建設活動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十四屆
六中全會和十五大精神(jīngshén),以提高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
質,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為目標,充分發揮
群眾的社會主義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政治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凡本省境內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均屬創建
文明單位的范圍。
第五條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要在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
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按照齊抓共管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必須
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條文明單位創建活動要堅持(jiānchí)重在建設的方針,緊緊圍繞經濟
建設這個中心開展創建活動,實行兩個文明建設統一領導、統一管理,使之互
相促進,協調發展。文明單位建設要堅持勤儉節約、注重實效的原則,從實際
出發,量力而行,讓群眾受益,不搞形式主義。
第七條各級黨委、政府和各單位要為文明單位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tiáoji
àn),要把開展創建活動納入本地本單位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
第八條文明單位分為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分別設文明單位
和最佳文明單位兩個檔次(dànɡcì),由縣(市、區)以上黨委和政府審批、
命名。
第二章條件(tiáojiàn)
第九條文明單位必須(bìxū)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執行黨的基本路線,貫
徹兩個文明一起抓的戰略方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領導班子團結,勇于改革,廉潔勤政,作風民主,在群眾中有較高
的威信。
(三)有計劃地開展經常性的創建活動,領導得力,目標明確,措施具
體,富有實效。
(四)經常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艱苦創業
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勢政策教育,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
系。
(五)社會公德(shèhuìɡōnɡdé)和職業道德建設扎實有效,群眾道德
素質不斷提高,行業風氣端正。
(六)重視教育科學文化(wénhuà)建設,積極進行基礎知識教育和專業
技能培訓,群眾科學文化素質逐步提高。
(七)建立文明、健康、科學(kēxué)的生活方式,經常組織豐富多采的
文娛體育活動。
(八)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無計劃外生育,無重大責任事
故,無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秩序(zhìxù)良好。
(九)重視環境的綜合治理,衛生(wèishēng)面貌良好,積極發展公益
事業,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十)堅持科學管理,實行文明生產(工作)、優質服務,經濟效益和社
會效益良好。
第十條創建文明單位要突出行業特點,加強文明職工、文明戶、文明班
組、文明科室等基礎建設。
第十一條大型企事業文明單位,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外,還必須具備
以下條件:所屬單位80%以上必須達到文明單往的標準,其它所屬單位一般
也是比較好的。
第十二條文明單位要積極參與當地文明建設活動,并發揮帶頭示范作用。
第三章命名
第十三條凡屬創建范圍內的單位(dānwèi),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一年以
上,取得明顯成績,經過認真自評,均可在所在地申報文明單位。各級精神文
明建設委員會對申報單位必須堅持標準,嚴格考核,廣泛征求群眾和有關部門
的意見,報黨委、政府審定,同時提出擬命名為上一級文明單位的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縣(市、區)級文明單位產生的一般程序是:有創建規劃,經常
開展創建活動,并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可向鄉(鎮、街)申請參加文明單位
的評比;經鄉(鎮、街)黨委、政府推薦,由縣(市、區)精神文明(jīnɡshé
nwénmínɡ)建設委員會組織考核、驗收,合格者,報請縣(市、區)委和政
府審批、命名。
第十五條市(州)、省兩級文明單位的產生(chǎnshēng)一般實行“升級
(shēngjí)制”。市(州)級文明單位(dānwèi)從縣(市、區)級文明單位中
產生,省級文明單位從市(州)級文明單位中產生。對創建活動成效特別顯著
的單位,經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同意,可以破格申報。
文明單位的升級由下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報經同級黨委和政府審批同意
后,向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
會組織考核、驗收,合格者,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審批、命名。
省級文明單位必須是被命名為市(州)級文明單位二屆以上,在當地兩個
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的單位。被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二屆以上,在同行業中
處于領先地位的單位可申報省級最佳文明單位。
第十七條縣(市、區)、市(州)、省直屬機關,分別向縣(市、區)、
市(州)、省直機關黨的工作委員會申請參加文明單位的評比,經該委員會推
薦,由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考核、驗收,合格者,報請問級黨委、政
府審批、命名。
在各地的中央、省、市(州)、縣屬企事業單位,按黨組織的隸屬關系,
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參加文明單位的評比,經主管部門推薦,由同級(tónɡjí)精
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組織考核、驗收,合格者,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審批、命
名。
第十八條文明單位實行屆期制,各級(ɡèjí)文明單位一般二年命名一次。
第四章管理(guǎnlǐ)
第十九條對文明單位原則上實行分級管理,即哪一級命名由哪一級管理,
具體工作由各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fùzé),定期復查,并建立監
督機制。省級文明單位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與推薦部門雙重管理,以推薦
部門為主。
第二十條文明單位要加強自身管理,不斷提高(tígāo)創建水平,建立定
期匯報和發生問題及時呈報制度。
第二十條各行業開展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要同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結合起
來,行業自己評選的文明單位,要使用本行業的專用名稱。
第二十一條各級文明單位和命名機關要建立健全文明單位檔案,并按照國
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逐步規范化。
第二十三條文明單位改變名稱、變更隸屬關系、合并或分解,應及時向管
理部門報告備案。對合并和分解后的單位,要由原命名機關重新考核命名。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文明單位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各級
文明單位由黨委、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頒發獎牌、證書;被命名的單位可按
照有關政策(zhèngcè)規定,給予職工和貢獻突出的人員以相應的物質獎勵。
(一)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被省委、省政府命名(mìngm
íng)為省級文明單位的,可以憑省委、省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發給單位干
部、職工人均一個月標準工資(有崗位津貼的,包括崗位津貼)的獎金。所需
資金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發放的獎金,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
的企業,免繳工資調節稅;沒有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免繳獎
金稅。
省級文明單位,被評為省級先進企業,或國家(guójiā)二級、一級、特級
企業的,其獎勵按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企業升級的獎勵規定辦理。如果
有關企業升級的獎勵規定低于省級文明單位獎勵標準的,則按省級文明單位獎
勵標準給予獎勵,但不得重復發獎。
(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被評為省級文明
單位的,可以根據本單位行政事業包干(bāoɡàn)經費結余情況,憑省委、省
政府的命名文件,一次性發給本單位在編干部、職工(含合同制工人)人均一
個月基本工資的獎金。
(三)評上縣(市、區)級文明單位或市(州)級文明單位發獎后又被評
為省級文明單位的,可以憑省委、省政府命名為省級文明單位的文件,一次性
補發省級文明單位與縣(市、區)級、市(州)級文明單位獎金的差額(chāé)
部分,不得重復發獎。
(四)連續兩屆被評為省級文明單位的,可另外一次性發給單位黨政(dǎ
nɡzhènɡ)主要負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獎金。獎金來源同上。
(五)如文明單位榮譽稱號被取消(qǔxiāo),其相應的獎勵待遇隨之取
消。
(六)各級(ɡèjí)文明辦要加強對文明單位獎勵工作的檢查與管理。
(七)各市(州)、縣(市、區)可以參照以上獎勵(jiǎnglì)辦法制定本
級文明單位的獎勵辦法,但不得超過省級文明單位的獎勵標準。
第二十五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創建文明單位(dānwèi)的成效,作為考
核單位領導干部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和提拔使用干部的一項重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被命名的文明單位在屆期內發生嚴重問題,造成重大影響的,
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可根據情節,給予批評、警告、令其限期整改等處
理,直至報告命名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文明單位
榮譽稱號:
(一)領導班子不團結或班子成員有腐敗行為的。
(二)經營管理不善,經濟虧損或服務水平明顯下降的。
(三)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經營、傳播淫穢制品,提供色情服務或
不講職業道德,行業風氣不正的。
(四)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的。
(五)賭博、封建迷信、婚喪嫁娶大操大辦得不到制止,或發生刑事案
件,治安狀況混亂的。
(六)出現計劃外生育的。
(七)環境污染(huánjìngwūrǎn),衛生面貌差的。
(八)申報時弄虛作假(nòngxūzuòjiǎ),騙取榮譽的。
第二十七條被撤銷榮譽稱號的單位,經兩年以上時間的創建,達到標準
(biāozhǔn)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二十八條參加文明單位考核和審定的人員,必須廉潔白律,秉公辦事,
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者由有關部門給予(jǐyǔ)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fùzé)
第二十九條各地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總結
(1)湖北省文明單位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文明單位建設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文明單位的質量,充
分發揮文明單位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示范帶頭作
用,使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結合我省實際,特
制定本辦法
(2)(四)經常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
艱苦創業精神、民主法制以及形勢政策教育,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
人三者利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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