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班費計算規定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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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已經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了,我們也已經司空見慣
了。按理來說,超出了正常工作時間,就算是已經在加班了,
就應該是有加班工資的。那么加班工資怎么算,▲加班費計
算規定有哪些?好像很少有人會關心這個問題,今天小編就
來為大家說一下與加班費有關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
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
酬。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
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
休替代。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加班工資應當按以下方式計算:工作日加班:
小時加班工資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標準÷(月
計薪天數21.75×8小時)×150%。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
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
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
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
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加班費標準的相關知識:
加班、加點費習慣稱加班費
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
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
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
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
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
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
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
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
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
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
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
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
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
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
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
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
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
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
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
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
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
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
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
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二、加班工資基數計算方法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
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
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
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
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
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
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
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
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
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
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
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
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
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
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三、加班費計算方法
▲標準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在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
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
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
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
百的工資報酬。
▲綜合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
根據規定,一些特殊的行業、企業和工作崗位可以實行
綜合工時制。綜合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
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不
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
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
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
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
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在綜合工時制的情況下,在綜合計算周期內,超過總法
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的
規定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
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
不得超過36小時。
這就是說:綜合工時制是有加班費的,平時按1.5倍支
付,在法定假日給勞動者安排工作的要給3倍加班費。
通過勞動法加班工資規定、加班工資基數計算方法以及
加班費計算方法,我們對▲加班費計算規定已經有了明確的
認識了。大家在以后的加班工作后,能夠準確的計算出自己
應得的加班工資,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咨詢烏魯木齊律師。
加班費計算基數能以最低工資標準嗎
本文發布于:2023-03-11 10:35: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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