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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勞動關系,相關法律規定有哪
些?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
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
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
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
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雖然,大多數人都知道在外務工的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經常存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用人的現
象。萬一出事,用人單位可能要會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肯承
擔責任。這個時候,認定勞動關系就成為當務之急了。那么,如
何判定勞動關系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呢?請看下文。
一、如何判斷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
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
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
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
工之日起建立”。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
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
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
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
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
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
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
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
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
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
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
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
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
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
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
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
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
限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
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
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
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
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
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
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
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
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
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
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
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
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
義務關系。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
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
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
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
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
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3、《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4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
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
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
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
4、《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
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
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5、《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勞動者造成損
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一)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
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
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
無效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職工或未
成年工合法權益的;(四)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賠償,按下列規定執
行: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
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
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
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
25%的賠償費用;
(四)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
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
5%的賠償費用;
(五)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此還是提醒大家,在外務工的時候,一定要事先簽訂勞動
合同,一來可以保護自己的利益,二來也可以省去很多麻煩。萬
一出現沒簽訂勞動合同然后不巧出現糾紛的情況,一定要冷靜下
來,收集憑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旦確定勞動關系,用人
單位一樣是要承擔責任的。
本文發布于:2023-03-14 12:01:3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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