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
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
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
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
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
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
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2、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
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
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
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3、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
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
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
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
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
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
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
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
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
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
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
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4、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
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
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5、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注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并應在移交注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
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
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6、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
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本文發布于:2023-03-16 08:53:2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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