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威新出王杖詔令冊
制詔御史: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殺傷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財務工作 八十以上,生日久乎?年六十以上
毋子男為鯤,女子年六上以上毋子男為寡,賈市毋租,比山東復。復人有養謹者扶持,明著令。蘭臺令第卌二
●孤、獨、盲、珠孺(朱需),不屬律人,吏毋得擅征召,獄訟毋得毆。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夫妻俱毋子男
為獨寡,田毋租,市毋賦,與歸義同;沽酒醪列肆。尚書令臣咸再拜受詔。建始元年九弗萊徹級驅逐艦 月甲辰下。
●汝南太守讞廷尉,吏有毆辱受王杖主者,罪名明白。
制曰:讞何,應論棄市。云陽白水亭長張熬,坐毆泄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湯告之,即棄市。高皇帝以來至
本始二年,朕甚哀憐耆老。高年賜王杖,上有鳩,使百姓望見之,比于節;吏民有敢罵毆詈辱者,逆不道;得出
入官府節第,行馳道中;列肆賈市,毋租,比山東復。
長安敬上里公乘臣廣昧死上書皇帝陛下:臣廣知陛下神零(美的廣告語 靈),復(覆)蓋萬民,哀憐老小,受王杖,承詔。
臣廣未常有罪耐司寇以上。廣對鄉吏趣未辨,廣對質,衣疆吏前。鄉吏…………下,不敬父母所致也,郡國易(亦)
然。臣廣愿歸王杖,沒入為官奴。臣廣昧死再拜以聞皇帝陛下。
制曰:問何鄉吏,論棄市,毋須時;廣受王杖如故。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制詔御史:年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
石,入官府不趨,吏民有敢毆辱者,逆不道,棄市。令蘭臺第卌三。
汝南郡男子王安世,萬開頭的四字成語 坐桀黠,擊鳩杖主,折傷其杖。棄市。南郡亭長司馬護,坐擅召鳩杖主本人精選 ,擊留,棄市。長安
東鄉嗇夫田宣,坐毆鳩杖主,男子金里告之,棄市。隴西男子張湯,坐桀黠、毆擊王杖主,折傷其杖,棄市。亭
長二人,鄉嗇二人,白衣民三人,皆坐毆辱王杖功,棄市。
右王杖詔書令
在蘭臺卌三
選自《匡衡鑿壁借光 漢簡研究文集》
出處:《二十世紀簡帛學研究》附錄三簡帛文選
本文發布于:2023-03-16 20:03:2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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