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19日發(作者:黃xxx)第六章
海
洋
法
本章所涉法律及文件 1、 《日內瓦海洋法公約》1958 年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日內瓦會議) 制定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982 年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制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的聲明》1958 年 9 月 4 日 4、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管理規則》 國務院 1964 年 6 月 8 日發布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 : 國心律不齊吃什么藥
務院 1979 年 8 月 22 日批準 6、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毗連區法》 1992 年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于領海基線的聲明》 1996 年 8、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一節
概述
一、 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法——確定各種海域及法律地位和調整各國在各種海域從事各種活動 的原則,規則,規章和贊美的詞
制度的總稱。
二、海洋法的內容
1.區劃各種不同的海域,包括領海,內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群島 國的群島水域,公海,國際海底區域和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2.確定各種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海域的管轄權: ①完全管轄權, 如內海, 領海, 群島國的群島水域。 ②部分管轄權,如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③無管轄權的海域, 如公海,國際海底區域。 不同的海域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各國擁有不同 的權利。 3、明確各國在海洋中的各種活動。 4、規定各國在從事海洋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三、海洋法的編纂
(一) 淵源:習慣和條約
特點: 海洋法的大部分原則和規則都是國際習慣法規范。 編纂的也是對海洋 活動的慣例和海戰規則的公約。
(二)編纂
1958年 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制定 四個《日內瓦公約》 初步編纂 1982年 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簽訂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是一部最完
x0c全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約已為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加入
x0c第二節 內水 internal waters 《海洋法公約》第八條
一、內水——一國領海基線向陸的水域,包括海灣,海峽,內 陸海,江河及其他領海基線與海岸之間的海域。
1.內海 inside a——一國領海基線以內的海域 2.地位——與領陸的法律地位相同,國家對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因此,一切 外國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駛入一國內水, 也不得進行捕魚和其他海洋活動。 否則, 就構成對沿岸過領土主權的侵犯。 3.例外:不可抗力下的海難或避難;無害通過權。 4.領海基線 baline of territorial a——測算領海寬度的起算點,也是一國 陸地、內水與領海的分界線: 正死亡恐懼癥
常基線法(normal baline)
直線基線法(straight baline)
二、港口、內海灣、內海峽
(一)港口:指能用于裝卸貨物、上下乘客和泊船并具有各種工程設施 的內水。其范圍包括:深入海中的永久性建筑,如防波堤;海域, 即港口所占的海水及其底層和出入港的航道;陸域,即碼頭、倉庫、 船塢和燈塔等。
1.軍港 2.商港 3.國際港口制度: (1)國家開放港口應對各國船舶平等。 (2)外國船舶應遵守沿海國的法律規章。 (3)沿海國不應給予入港的外國船舶歧視待遇。 (4)允許遇險遇難的船舶入港、停泊并給予某些優惠待遇。國內法制 定相關進出港制度。 (5)航行制度,強行引航。
(二)內海灣
internal bay
1、 海灣——海洋深入陸地形成的明顯水曲, 且水曲面積等于或大于以灣口為直徑的 半圓面積。 2、內海灣——灣口低潮標之間的距離小于24海里的海灣,被視為沿岸國的內水。 非內海灣——灣口距離大于24海里 3、 歷史性海灣——地位同內海灣,不受24海里限制 條件: (1)沿岸國主權行使的長期事實 (2)得到了其他國家的默認 如:加拿大的哈得遜灣、俄羅斯的大彼得灣、 渤海灣
(三)內海峽 internal strait
x0c1、海峽——兩端連接海洋的狹長水道 2、內海峽——即內海海峽,是指海峽兩岸同屬一個國家,視為沿岸國的內水 領海海峽——其寬度不超過24海里的海域 如 我國瓊州海峽
x0c第三節
領海及毗連區
一、領海的概念和范圍
(一)領海 territorial a 鄰接一國領陸、內水,受國家主權支配和管轄的一定寬度的海水帶。 (二)范圍 1、領海寬度:領海基線起不超過12海里 2、領海基線 3、外部界限 (1)平行線法(2)交圓法(3)共同正切線法 4、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領海劃界 領海重疊——等距離中間線 例外:歷史性所有權
二、領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一)沿海國的領海主權
1.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 2.沿海航運權專屬于沿海國 3.領空權 4.立法和管轄權 5.緊追權 6.中立權
(二)領海中的無害通過制度
1.無害通過——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不需事 先通知或征得許可,迅速不停的穿過沿海國領海。 2.要件 (1)遵守沿海國的法律 (2)不得從事任何非無害活動:不損害沿岸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3)通過:連續不斷的迅速通過 3.沿海國對無害通過船舶的權利和義務 (1)潛水艇浮出(2)特種船舶出示安全證明及特別防護措施(3)分道航行制(4) 保護權 4.船舶適用范圍:商船
(三)沿海國在領海中的司法管轄權
1.刑事管轄權 T27 (1)危害結果發生在沿海國領海 (2)直接違反沿海國法律 (3)國際合作:船長或船舶所屬國外交人員
請求 2.民事管轄權 T28——違反無害通過制度
x0c3.軍艦或其它享有國家豁免權的外國船舶 (四)中國領海 1.范圍:12海里 2.通過制度:軍用船舶不得無害通過
三、毗連區
contiguous zone
——毗連領海并在領海之外,有由沿海國對海關、財政、移民和衛生等特定事項行 使管制權的一帶海域。 1.范圍: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 2.地位: 1)不屬于國家領土:無立法權 2)沿海國的管制權:先行管制權——防止違法 攔截追捕權——懲治違法 3.中國毗連區 外部界線為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于24海里的線。——寬 度為12海里
x0c第四節
一、海峽
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內海海峽——內水,完全的排他主權 領海海峽——兩岸屬同一國家,適用領海無害通過 兩岸分屬不同國家,沿海國協商 非領海海峽——寬度大于24海里,按照海洋劃界分別適用不同的國際航行制度
二、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一)概念——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具有領海地位的,且未受專約 限制的頻繁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
推薦案例:科孚海峽案 特點:1.兩端連接的區域 2.具有領海地位 3.未受專約約束 4.經常用于國際航行
(二)航行制度——過境通行和無害通過
1、過境通行制度 transit passage ——所有外國船舶或飛機在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以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為目的而 行使的航行和飛越自由。 適用范圍: 《公約》T37 2、海峽中的無害通過 適用范圍 沿海國的義務:不得停止
x0c第五節
一、概念
群島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
1、 群島——一群島嶼彼此密切相連, 以致島嶼和水域以及自然地理在本質上構成一 個政治、經濟和地理實體或者歷史上被看成是這種實體。群島有沿海或近海群 島、遠洋群島和群島國三類。 2、群島國——整個國家由一個或若干個群島組成的國家,并包括其他島嶼。 3、群島水域——群島國的群島基線所包圍的水域 4、群島基線——群島國的領海基線從最外圍的島嶼的若干點的連線為基線 5、劃線要求: (1)直線基線:水慶余年評價
域面積與陸地面積之比應在9:1-1:1之間 (2)基線長度< 100海里,允許基線總長度的3%為100~125海里 (3)包括主要島嶼,其外形不能偏離島嶼的一般輪廓 群島國的領海從群島基線量起 6、群島水域的法律地位 (1)群島國的領土 (2)自成一類的海域:非內水,也非領海——不同的航行制度
二、群島水域的航行制度
1.無害通過:所有國家船舶 2五一晚會
.群島海道通過制 (1)群島國指定航道,外國飛機、船舶在群島海道及其上空有繼續不停和迅速通過 的航行和飛越權。 (2) 群島國未規定供外國船舶飛機通過的航道, 他國有權按正常
的國際航道行使通 過權。
x0c第六節
專屬經濟區
一、專屬經濟區——國家領海之外并鄰接領海的一定寬度的海 域。從領海基線起算不超過200海里。 二、專屬經濟區的地位
(一)沿海國的權利、義務
1.資源的開發、利用、養護和管理享有主權權利 2.對專屬經濟區內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研、海洋環境保 護等享有專屬性的管轄權 3.其他:航行、飛越、鋪設、臨檢、緊追
(二)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
受限制的公海自由權——所有外國享有航行, 飛越自由, 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 但應遵守沿海國法律和規章。
(三)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家的權利
允許捕撈剩余漁業資源 發達——發達 專屬經濟區的地位——非領海非公海, 保留了部分 公海自由, 但自由受專屬經濟區 制度的限制
x0c第七節
一、概念
大陸架
地理概念:海岸向海下延伸直到大陸坡為止的海底區域 法律概念:愛人在線電影
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 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 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
二、大陸架的法律地位
1.法律性質: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享有主權權 利。這一權利是專屬的,即:如果沿海國不勘探大陸架或開發其自然資源,任 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均不得從事這種活動。而且,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 利也不取決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領或任何明公告。 2.沿海國在大陸架上的主要權利: (1)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 (2)有權建造并授權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并對它們擁 有專屬管轄權;(3) 授權和管理為一切目的在大陸架上進行鉆探的專屬權利。 權利范圍——200海里以內大陸架 沿海國對200海里以外大陸架上的非生物資源的開發,應繳納費用或實物。 3.“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上覆水域或其上空的法律地位。 ” (公約78(1)條) 也秋天的向日葵
就是說,如果是公海,仍是公海;如是專屬經濟區,仍是專屬經濟區;如是 毗連區,仍是毗連區。
大陸架 VS 專屬經濟區
1.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的依據不同: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不依據它 對大陸架的占領或宣告,而是作為沿海國存在的事實;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 權利則有賴于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主鋼鐵是怎樣煉成的讀后感400字
張。如無宣告,它仍然是公海。 2.兩者的寬度不同:專屬經濟區不得超過200海里,寬大陸架的國家可以擴大到200 海里以外。 3.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中的權利包括全
部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而在大陸架上的權 利僅限于非生物的資源。
三、相鄰相向國家間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劃分
劃界原則:相鄰、相向國家大陸架的劃界應由兩國之間協定予以決定;在無協定的 情形下,除根據特殊情況國定界線外,劃疆界應適用等距離線(中間線)予以 確定。 協定-等距離線-特殊情況原則 北海大陸架案 突尼斯和利比亞大陸架案
x0c第八節
一、概念
公海
公海——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 領海、 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部 海域。 法律地位: 1.公海向所有國家開放,所有國家在公海中是自由和平等。 2.任何國家不得對公海主張主權或主權權利。 即, 公海不屬于任何國家領土的組 成部分,也不在任何國際法主體管轄之下,它是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域。
二、公海自由制度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六大自由”— ①航行自由 ②飛越自由 ③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自由 ④捕魚自由 ⑤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 ⑥科學研究自由
(一)航行制度
1.航行權:每個國家的船舶,都有權懸掛本國國旗在公海上自由航行。 2.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只服從國際法與本國法律的管轄。 T91 要求“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系” 視方便而懸掛國旗,則是非法的。這種船舶被視為無國籍船只
(二)捕魚制度 (三)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制度 (四)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制度
三、公海上的管轄權
(一)船旗國的管轄權——專屬管轄
1.船舶內部的紀律事項 2.船舶內部人員在航行中發生的事件,由船長臨時控制 3.公海上發生的碰撞事件
(二)普遍管轄
范圍:海盜行為、販奴行為、非法販運毒品、非法廣播
四、登臨權和緊追權
(一)登臨權(right of visit) 臨檢權
各國軍艦、飛機或經授權的明顯標志的船舶、飛機,在公海上遇到可疑船只,有
x0c權登臨檢查。
(二)緊追權(hot pursuit)——沿海國對違反本國法律的船舶有權進 行緊追,直到公海上進行拿捕。
條件: 1.起點:必須從內水、領海內或其他違法地點開始,而且必須連續,不能中止。如 果是違反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法律,則緊追可以從該違法地點開始。 2.終點:被追趕船舶一旦進入領海,緊追權即告終止。 3.緊追權主體:只能是國家公用船舶或軍艦、飛機。
x0c第九節
國際海底區域
一、概念——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法律地位: 1.國際海底及其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2.任何國家不應對“區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資源主張或先例主權或主權權利。任何 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應將“區域”或其資源的任何部分據
為己有。 3.國際海底資源的開發利用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管轄權。照顧發展中 國家利益 4.區域應對所有國家開放,不加歧視地為人類和平和福利目的所利用。
二、開發制度
平行開發制度 管理機構——國際海底管理局 主體:管理局、國家實體或國家擔保下的私人 要求: 1.申請者事先向管理局提供兩塊價值相當的礦址,由管理局挑選一個作為保留區, 另一個作為合同區,資金技術由申請人提供 2.開發后,申請者應無償將其技術轉讓給企業部,并且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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