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閘管理方案
水閘工程管理通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對水閘(包括涵閘、船閘)工程進行科學管理,
正確運用,以確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更好地促進
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通則。
第1.0.2條 本通則適用于大中型水閘工程,小型水閘工程可參
照本通則進行管理工作。
第1.0.3條 水閘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管理籌備機構會同設計、
施工單位,根據本通則和水閘設計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
訂水閘工程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
現有大、中型水閘管理單位,均應根據本通則,結合工程具體情
況,制訂或修訂所管水閘工程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
門批準后執行。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運用情況,每隔一定時期,對管理辦法
進行檢查修訂,審批程序同上。
第1.0.4條 水閘工程管理辦法,應按照本通則規定的內容,結合
工程具體情況制訂外,還應包括工程概要、設計指標、管理體制、人
員編制、分工職責、管理范圍等內容。
本通則中未作規定或只有簡單要求的,如機電設備的運行和維修、
水文、船閘、過木等,應參照各有關規定或另訂具體辦法。
第1.0.5條 本通則由水利部批準頒發,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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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第2.0.1條 水閘管理單位的任務是:確保工程完整、安全,合
理利用水利資源,充分發揮工程效益。在管好工程的前提下,開展綜
合經營。積累資料,總結經驗,不斷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其主要工作
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指示。
二、對工程進行檢查觀測,及時分析研究,隨時掌握工程狀態。
三、進行養護修理,消除工程缺陷,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
全。
四、做好工程控制運用。
五、掌握雨情、水情,做好防洪、防凌工作。
六、做好工程安全保衛工作。
七、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資源,開展綜合經營。
八、監測水質。
九、結合業務,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
十、收水費、電費等。
十一、加強職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術培訓,關心職工生活。
十二、制訂或修訂本工程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并貫徹執行。
十三、其他應進行的工作。
第2.0.2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
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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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劃管理制度。
二、技術管理制度。
三、經營管理制度。
四、水質監測制度。
五、安全生產和安全保衛制度。
六、請示報告和工作總結制度。
七、財務、器材管理制度。
八、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九、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2.0.3條 水閘工程均應根據工程安全需要,明確劃定工程管理
范圍,并樹立標志。
現有水閘工程,凡未劃定管理范圍的,管理單位應予補辦手續,
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并通過地方政府批準,明確劃定。
第2.0.4條 水閘管理單位要建立責任制。重要的大型水閘要配備
主任工程師或工程師,一般大型和中型水閘要配備工程師或技術員。
技術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從技術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合理利用水
利資源和控制運用的方案,提出工程技術管理細則和技術管理計劃
等,并在上級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研究解決、審查有關本工程的
技術問題。
第2.0.5條 水閘控制運用,必須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或計
劃執行。只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不得接受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
的指令。必須變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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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組織全體職工學習政治、管理業務、
科學文化,有計劃地培訓職工,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政治、文化和科
學技術水平。水閘管理人員,特別是管理單位的負責人,應該熟悉本
工程各部位的結構、工程規劃、設計意圖、施工情況和工程存在的問
題,并掌握控制運用、檢查觀測和養護修理等各項業務。
第2.0.7條 每年汛前,水閘管理單位應在上級防汛指揮部門領導
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汛組織,備好防汛物資,做好防汛搶險的準
備。位于冰凍地區的水閘工程,應制訂冬季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防凌、
防凍工作。
第2.0.8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經常與原設計、施工和有關科研部門
聯系,根據管理運用中的經驗和發現的問題,共同總結工程在設計、
施工方面的經驗教訓,以改進工作,并為科學管理提供依據。
第2.0.9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掌握水質污染動態,了解水質污染
情況,發現水質污染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第三章 檢查觀測
第3.0.1條 水閘工程檢查觀測的任務是:
一、監視水情和水流狀態、工程狀態變化和工作情況,掌握水情、
工程變化規律,為管理運用提供科學依據。
二、及時發現異常跡象,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保證工程安全。
三、通過原形觀測,對建筑物設計理論、計算方法和設計指標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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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驗證。
四、根據水質變化動態,做出水質惡化預報。
第3.0.2條 水閘工程檢查工作,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
檢查和安全鑒定。
一、經常檢查:水閘管理單位應對建筑物各部位、閘門和啟閉機
械、動力設備、通訊設施、管理范圍內的堤防和水流形態,進行經常
檢查觀測,應指定專人按有關規定或細則驚醒。
二、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凍嚴重地區在
冰凍期,應對水閘工程及各項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由管理單
位負責組織領導,對水閘工程各部位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請上級主
管部門派人參加。汛前應著重檢查歲修工程完成情況,渡汛存在問題,
防汛組織和防汛物料以及通訊、照明設備等,及時作好防汛準備工作。
汛后應著重檢查工程變化和損壞情況,據以擬定歲修計劃。冰凍期應
著重檢查防凍措施的落實和冰凌壓力對建筑物的影響等。
三、特別檢查:當發生特大洪水、暴雨、強烈地震和重大工程事
故時,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報請上級部門
會同檢查,著重檢查工程有無損壞等。
四、安全鑒定:水閘工程必須每隔一定時期對工程進行一次安全
鑒定。水閘建成后,在運用頭三至五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以后每隔
六至十年進行一次。安全鑒定按管理體制,由主管部門組織,管理、
設計、施工、科研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參加。
各種檢查、鑒定都必須認真進行,詳細記載,存入技術檔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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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檢查、特別檢查和安全鑒定均應作出檢查、鑒定分析報告,報上級
主管部門。大型水閘的安全鑒定報告應報流域機構和水利部。
第3.0.3條 對工程的重要部位,薄弱部位和易發生問題的部位,
要特別注意檢查觀察。根據建筑物不同類別,主要檢查內容有:
一、土工建筑物的檢查觀察,應注意堤身有無雨淋溝、塌陷、滑
坡、裂縫、滲漏。排水系統、導滲和減壓設施有無堵塞、損壞和失效。
堤防與閘端接頭有無滲漏、管涌跡象等。
二、圬工建筑物的檢查觀察,應注意護坡塊石有無松動、塌陷、
隆起和人為破壞,漿砌石結構有無裂縫、傾斜和滑動等現象。
三、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建筑物的檢查觀察,應注意有無裂縫、
滲漏、剝落、沖刷、磨損和氣蝕。伸縮縫止水有無損壞、填充物有無
流失等現象。
四、閘門和啟閉機的檢查觀察,應注意結構有無變形、裂紋、銹
蝕、焊縫開裂、鉚釘或螺栓松動,閘門止水設備是否完整,啟閉機運
轉是否靈活,鋼絲繩有無斷絲,轉動部分潤滑油是否充足,機電及安
全保護設施是否完好。鋼絲網水泥與鋼筋混凝土閘門,應注意有無漏
網、露筋、裂縫、脫殼、面板漏水和其他損壞等。浮體閘和翻板閘等
還應注意支鉸有無磨損,錨固體有無銹蝕和松動等現象。
五、水流流態的觀察,應注意進口段是否平順,閘后水流形態是
否正常,以及上下游沖刷淤積情況。
六、檢查水閘附屬設施如動力、照明、交通、通訊、安全防護和
觀測設備等是否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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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4條 水閘工程觀測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閘工程應進行全面的觀測,相互關聯的項目應配合進行。
觀測工作應保持系統性與連續性,按照規定的項目、測次和時間進行。
二、掌握特征測值和有代表性的測值,研究工程運轉情況是否正
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部位的變化情況。
三、觀測成果要真實、準確,精度要符合規定。
四、對觀測成果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并定期作好觀測資料的整
編工作。
第3.0.5條 大型水閘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閘必須觀測的項目有:
上、下游水位,過閘流量;沉陷、伸縮縫、揚壓力、水流形態、
上下游河床變形。
結合水閘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必要時,增測以下有關項目:位移、
裂縫、冰凌、繞滲震動、波浪、閘附近的地下水脈動壓力等。
第3.0.6條 水閘管理單位的負責人,應經常組織觀測人員匯報觀
測工作及其成果,了解建筑物工作狀態變化。技術負責人要審查觀測
成果研究建筑物工作狀態是否正常,分析研究觀測資料的變化規律,
必要時,應提出單項觀測資料分析報告。
第3.0.7條 建筑物的觀測測次間隔,應根據規范規定和水閘運用
情況決定,要求觀測到運用過程各測點變形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施
工階段、第一次擋水、運用初期和尚未掌握建筑物變化規律的情況下,
如發現不正常現象或地震等,應增加測次特點,必要時增加觀測項目。
第3.0.8條 每次觀測結束后,應及時對觀測成果進行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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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相互聯系的觀測項目成果,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要統一進行分析。
年終應對觀測資料進行整編。
第四章 養護修理
第4.0.1條 為維護水閘工程安全完整,水閘管理單位應對土、石、
混凝土建筑物,閘門啟閉機械、機電動力設備、通訊、照明、集控裝
置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必須進行經常養護和定期檢修,保持設備良好,
運轉正常。
養護修理應本著“經常養護,隨時維修,養重于修,修重于搶”
的原則進行。
第4.0.2條 養護修理一般分為經常性的養護維修、歲修、大修和
搶修。
一、經常性的養護維修:根據經常檢查發現的缺陷和問題,進行
日常的保養維護和局部修補,保持工程設施完整清潔。
二、歲修:根據汛后檢查所發現的工程缺陷或問題,對工程設施
進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水閘管理單位應每年編制歲修計劃,報
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進行。
三、大修:當工程發生較大損壞,修復工作量大,技術較復雜時,
水閘管理單位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研究制訂專門的修
復計劃,報批后進行。
第4.0.3條 歲修、大修工程均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定額管理和質
量檢驗等制度。歲修、大修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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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修和大修工程,均應進行總結驗收,并將總結驗收文件報上級
主管部門。
第4.0.4條 無論是經常性維修、還是歲修、大修,均應以保持和
恢復工程原設計標準或局部改善原有結構為原則,如需變更設計標
準,應作出擴建、改建設計,列入基建計劃,按基建程序報批后進行。
第4.0.5條 土工建筑物的養護修理。
一、當發現土工建筑物表面有淋溝、浪窩、塌陷時,應立即進行
修補。
二、當土工建筑物發生裂縫、滑坡,應即分析原因,根據情況分
別采用開挖回填或灌漿方法處理。滑坡裂縫不宜采用灌漿方法處理。
三、土木建筑物發生裂縫、滑坡,應即分析原因,根據情況分別
采用開挖回填或灌漿方法處理。滑坡裂縫不宜采用灌漿方法處理。
四、土木建筑物遭受水流沖刷危及安全時,應立即搶護。
五、堤防、攔河壩等應定期進行錐探檢查有無隱患,發現蟻穴獸
洞、裂縫等,應采用灌漿或開挖回填等方法處理。
第4.0.6條 工建筑物養護修理:
一、漿砌石結構表面應平整,護坡如有塌陷、隆起,應重新翻砌。
無墊層或墊層失效的均應補設和整修。遇有勾縫脫落或開裂,應洗靜
后重新勾縫。漿砌石岸墻、擋土墻發生傾覆或華東跡象時,可采取降
低墻后填土高度或增加拉撐等辦法處理。
二、干砌石護坡、護底應嵌結牢固,表面平整,如有塌陷、隆起、
錯動等,應予更換灌水泥砂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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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條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建筑物表面應保持清潔完好,苔
蘚、蚧貝等附著生物應定期清除。
混凝土表面脫殼、剝落和機械損壞時,可根據缺陷情況采用水泥
砂漿、環氧砂漿、混凝土、噴漿等修補措施。
對混凝土裂縫,應分析原因及其對建筑物的影響,擬定修補措施。
對于不影響結構強度的裂縫,可采用灌水泥漿、表面涂環氧砂漿方法
處理。影響結構強度的應力裂縫和貫通裂縫,應采用鑿開錨筋回填混
凝土、鉆孔錨筋灌漿等方法補強。發絲裂縫無變化的,一般可不予處
理。
水閘上游,特別是底板、閘門槽和消力池內的砂石,應定期清理
打撈,防止表面磨損。
伸縮縫填料如有流失,應及時填充。止水片損壞時,應鑿槽補設
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修復。
第4.0.8條 閘門、啟閉機械、機電設備、通訊設施和線路等,應
定期檢修,經常清理,保持清潔。操作及運行范圍內不得堆放他物。
金屬閘門的鋼木結構,應定期油漆,防銹防腐。閘門滾輪、吊耳、
弧門支鉸等活動部位應定期清洗,經常加油潤滑。閘門門葉如發生變
形、桿件彎曲或斷裂、焊縫開裂、鉚釘或螺栓松動,都應立即恢復或
補強。部件和止水設備損壞時,應及時修理更換。
鋼絲網水泥閘門,應經常清理表面泥垢及苔蘚等水生物。如有博
愛戶層剝落、脫殼、露筋、露網等,應用高標號水泥砂漿或環氧砂補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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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壩袋應定期防老化劑,打撈漂浮物,防止刺傷壩袋。壩袋如
有損壞、脫膠等,應及時修補。壩袋錨固裝置,壓板、螺栓、螺帽等
如有松動、脫落,必須立即旋緊補齊。
啟閉機制動器應靈活、準確、可靠。傳動部分、鋼絲繩、螺桿等
構件,防止松動、變形、斷絲,并經常涂油潤滑防銹。
電源、電氣線路、機電設備、動力設施、各類儀表和集控裝置等,
均應經常保養,定期檢查維修,使其運用靈活,準確有效,安全可靠。
第4.0.9條 檢修閘門及其附屬起吊、運輸設備,應妥善保護。備
用電源、照明、通訊設施,應經常處于良好狀態。避雷設施每年雨季
前應全面檢修。導航標志、導航設施、過閘訊號裝置等,應保持完好。
第4.0.10條 位于冰凍地區的水閘工程,每年冰凍前,應準備好
冬季管理所需物料、設備和工具。清除建筑物上的積水。檢查并填充
伸縮縫內的填充料。為防止水閘承受過量壓力,應在建筑物周邊開鑿
不凍槽,使冰層與建筑物隔開。為防止閘門、門槽和門軸凍結,應采
用保暖措施,使其維持不凍,或在啟閉前先行解凍。
第五章 控制運用
第5.0.1條 所有水閘工程均應明確規定下列指標,作為控制運
用的依據: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過閘流量,相應單寬流量。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應的上、下游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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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五、興利水位及興利引水流量。
六、允許雙向運用的水閘,應有相應的上述指標。
第5.0.2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運用指標,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和
有關部門的合理要求,參照歷史水文規律和工程運用經驗以及當年水
情預報等,制定年度控制運用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如實際運用過程中,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水情和工程情況,在年
度運用計劃范圍內制定具體運用計劃進行操作運用。如確實需要改變
年度控制運用計劃時,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如因特殊要求,需要在超過規定的上、下限指標運用時,必須經
過驗算和鑒定,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5.0.3條 水閘工程控制運用,一般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對于負
擔湖泊洼地調蓄任務的水閘,尚應按照水庫控制運用有關規定)。
一、必須在保證工程安全的條件下,合理地利用水資源,充分發
揮工程效益。當興利與防洪矛盾時,興利應服從防洪。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協議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合理分配水
量,定額配水,經濟用水。在分配水量時,一般應照顧下游和原有用
水戶。
三、水閘工程的運用,必須以上、下游工程相配合,并與河道堤
防的防洪能力或上、下游排水、蓄水能力相適應。水閘管理單位應與
河道上、下游的工程管理單位密切聯系,互相配合,防止認為災害。
第5.0.4條 在保證工程安全,不影響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尚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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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淤積問題的水閘,應研究采取妥善的運用方式防淤、沖淤、
排砂。
二、在通航河道上的水閘,應盡量保持上、下游河道水位相對穩
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三、位于魚類回游河道上的水閘,應盡可能設法通過控制運用使
魚類回游。
四、水質污染水域,盡可能通過合理運用防止或減少污染。
五、照顧小水電要求。
第5.0.5條 單向運用的水閘,需要雙向運用時,必須經過驗算鑒
定,提出相應的運用指標和辦法,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5.0.6條 水閘工程的控制運用,應按照運用計劃和上級主管部
門的指令進行,不得接受其他熱和單位和個人的指令。水閘管理單位
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應詳加記錄、復核并妥為保存。
第5.0.7條 啟閉閘門應由專職人員進行操作,固定崗位,明確責
任。
閘門啟閉前,要對啟閉機械、閘門位置、電源、動力設備、儀表、
上下游水位、流態、有無船只或漂浮物、行水障礙物等情況詳加檢查。
閘門啟閉后,要對閘門啟閉時間、次序、開度、流態、上下游水
位變化以及建筑物和啟閉設備等情況,詳加記載,妥為保管。
第5.0.8條 閘門啟閉,要有兩種啟閉措施,有條件的要做到電動、
手搖兩用。電動啟閉閘門應有備用電源。有自動裝置的必須做到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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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手選。
第5.0.9條 水閘工程在放水、停水、加大或減少流量以及泄水凌
前,均應事先通知上下游有關部門作好準備,避免事故。
第5.0.10條 閘門操作運用的基本要求是:
一、過閘流量必須與下游水位相適應,使水躍發生在消力池內。
二、過閘水流要平穩,避免產生集中水流、折沖水流、回流、旋
渦等不正常現象。涵洞及涵洞式水閘,應避免洞內長時間處于明、滿
流交替狀態。
三、避免河道水位降落過快,以防止對岸坡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四、當閘門運行接近最大開度或關閉接近閘底時,要減速運行,
特別注意及時停車。
五、避免閘門在發生震動的位置運用。
第5.0.11條 冬季為防止冰塊壅塞河道,一般可采用使閘上游水
位平穩并盡可能高一些、維持最小流速的辦法,使上游形成冰蓋,冰
蓋形成后上游水位盡量不變動。融冰期間,一般應不放水或少放水,
避免發生流水現象。
第六章 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
第6.0.1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結合管理工作需要,積極開展科學
研究和技術革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管理水平。
第6.0.2條 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要結合生產和管理需要,有計
劃的開展,著重研究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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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進和革新觀測技術、觀測手段和觀測資料整理分析方法,
提高觀測精度。
二、改進和革新養護維修技術與設備,研究養護維修的新材料、
新工藝、新設備。
三、改進通訊工作,提高通訊質量,完善通訊體系。
四、根據水閘運用需要和可能,研究采取工程自動控制,配備運
動裝置。
第6.0.3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積極開展水閘控
制運用、閘門防腐沖淤等專題研究。
第七章 經營管理
第7.0.1條 水閘管理單位,在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工
程效益,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水土資源,因地制宜地
開展綜合經營,發展生產,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經費自給或自給有余。
第7.0.2條 水閘管理單位,在經營管理中,應實行經濟核算,
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積累經驗,逐步完善經營管理的各項
制度。
第7.0.3條 根據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用水、用電等單位收
費。用水、用電等單位必須向管理單位交付水費、電費。
對違章引水、用水、超計劃用水、嚴重浪費水量以及不照章交費
的單位,催交無效,管理單位根據情況有權限量供水,累進加價收費,
直至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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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全保衛
第8.0.1條 根據水閘工程的規模及重要程度,應設民兵、經濟
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特別重要的工程要有部隊守衛。
第8.0.2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制定安全操作
規程,并對全體職工經常進行安全保衛和遵守安全規程的教育,組織
職工學習安全知識,搞好安全生產。
第8.0.3條 有關人身安全的工程部位,應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對于照明、防或、避雷設備等,要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保持正常狀
態。
第8.0.4條 在進行檢查觀測、養護修理和使用機械、動力、電
氣等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9.0.1條 水閘管理單位要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通過考
核評比,對完成任務好,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按其貢獻大
小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9.0.2條 凡是污染水質損害水利工程設施,或工作不負責任,
違章運行、違反操作規程,擅離職守,虛報情況、偽造資料、偷盜物
料等,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均應根據其性質、情節、
損失大小,分別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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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閘管理單位和職工,對一切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監督、檢
舉和控告,并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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