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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短時臨近預報業務規定
(修訂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國短時臨近預報業務管理,進一
步做好短時臨近預報業務工作,提高氣象災害防御能力,減
輕災害損失,依據《氣象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
播辦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業務規定》等法律法規和
氣象業務管理文件,制定本業務規定。
第二條 短時臨近預報業務的工作重點是監測預警臺風
和短時強降水、冰雹、雷雨大風、龍卷、雷電等強對流天氣
及其引發的洪澇、山體滑坡、泥石流等氣象災害。
第三條 臨近預報是指未來0-2小時天氣參量的描述,
短時預報是指未來3-12小時天氣參量的描述。
第二章 業務分工
第四條 國家氣象中心負責全國短時臨近預報業務的技
術指導,開展全國區域的強對流天氣的跟蹤監視業務,制作
和發布全國強對流天氣短時預報指導產品,組織強對流天氣
全國會商。
第五條 省級氣象臺負責本省(區、市)短時和臨近預報
的業務技術指導,跟蹤監測本行政區內強對流天氣,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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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強對流天氣的短時和臨近預報產品。
第六條 市級氣象臺負責本行政區內強對流天氣的監測、
短時和臨近預報及服務業務。
第七條 縣級氣象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強對流天氣的監
測和服務,并視情況對上級短時臨近預報指導產品進行訂
正。
第八條 各省、市級氣象臺均應承擔并開展強對流天氣的
區域聯防工作。
第九條 省級及以下氣象業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
象情報、災情的收集上報工作。
第三章 責任區
第十條 本規定所指的責任區為強對流天氣監測責任區。
第十一條 天氣雷達站所在地氣象臺的責任區為天氣雷
達掃描半徑200公里范圍內地形遮擋角較小的區域,或在雷
達3公里等高度射束圖的有效探測區域;次責任區為天氣雷
達可探測范圍內責任區以外的區域。
第十二條 沒有天氣雷達站的氣象臺責任區為其所在地
行政區。
第十三條 天氣雷達站所在地氣象臺的責任區由省級業
務主管部門負責劃分,并報中國氣象局預報與網絡司備案。
各省(區、市)氣象局應根據天氣雷達的探測范圍,明確天
氣雷達站所在地氣象臺的責任區,要求所有氣象臺的責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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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重復,又可覆蓋全省,天氣雷達站不足的省(區、市)
例外。責任區一般以縣(區、市)為單位,有山脈阻擋可將
一縣劃為兩個或多個雷達站的責任區。
第四章 天氣監測
第十四條 各級氣象臺均應建立強對流天氣監測業務,
開展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強對流天氣的實時監測。
第十五條 在當地強對流天氣易發和汛期時段(由各省
(區、市)氣象局確定,報中國氣象局預報與網絡司備案),
天氣雷達應當全天時不間斷開展監測。
第十六條 非當地強對流天氣易發和汛期時段,在天氣
雷達監測范圍內,預報或發現有強對流天氣時,天氣雷達應
開機進行連續監測,直至天氣過程結束。
第十七條 強對流天氣易發和汛期時段,各級氣象臺站
實行24小時值班制,值班人員必須密切監視天氣實況和重
要天氣系統的發生發展。其它時段,遇有重要天氣系統影響
時,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值班。
第十八條 省級及以下氣象臺應將監測到的強對流天氣
信息及時記錄并通報上級氣象臺、本級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及
即將受強對流天氣影響的下游氣象臺。
第五章 預報預警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臺預報員應利用雷達、衛星、自動
氣象(雨量)站、閃電定位儀、風廓線、GPS/MET等觀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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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和數值預報產品,綜合運用多種預報技術和方法,依托
短時臨近預警報業務系統,及時制作發布強對流天氣預報產
品。
第二十條 在強對流天氣易發和汛期時段,國家氣象中
心每天定時制作并發布3次以上全國強對流天氣潛勢預報;
省級氣象臺每天定時制作并發布3次以上本省(區、市)0-6
小時短時指導預報;省級和市級氣象臺每天定時制作并發布
3次以上的本行政區域0-6小時短時預報。
第二十一條 當預報或發生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天氣時,
省級及以下氣象臺應當及時滾動訂正預報產品,立即發布
0-2小時臨近天氣預報,預報用語為“XX警報”。當達到預
警信號發布標準時,及時發布相應預警信號。
第二十二條 短時和臨近預報的內容包括臺風和短時強
降水、冰雹、雷雨大風、龍卷、雷電等強對流天氣的強度、
落區、移動方向、可能的影響等。
第二十三條 當預報或發生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天氣時,
上級氣象臺應視情況及時組織會商,加強對下級臺站的指
導。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氣象臺對本行政區域內強對流天氣的
預報等級和強度應協調一致,有意見嚴重分歧時,以上級臺
站的預報意見為準。
第二十五條 各級氣象臺應及時上傳(下發)預報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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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區域聯防
第二十六條 省內相鄰氣象臺站間和相鄰省鄰近氣象臺
站間均應建立強對流天氣監測預警的區域聯防制度。區域聯
防主要以強對流天氣監測、災情、預報和警報等信息通報為
主。
第二十七條 省內聯防由各省(區、市)氣象臺組織實
施。省級氣象臺負責全省強對流天氣的信息通報,市級氣象
臺應及時向下級或即將受強對流天氣影響的下游臺站通報
相關信息。具體實施方案由各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省際聯防由上游氣象臺向即將受強對流天
氣影響的下游鄰省臺站通報監測和預警信息,相關省臺也應
及時向下游省級臺站通報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天氣雷達站所在地氣象臺應及時向本責任
區和次責任區相應臺站通報雷達監測信息。
第三十條 各級氣象臺采用電話、傳真、網絡等方式開
展聯防,并記錄相關聯防信息。
第三十一條 當出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情況時,相關
氣象臺站應立即開展聯防工作:
(一) 預計本責任區內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本規定第
二條所列天氣,并可能影響下游地區;
(二)發現責任區內出現強度40dBZ以上的單體回波,
具有明顯的強對流天氣回波特征;或者次責任區出現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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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dBZ以上的單體回波,并可能影響下游地區;
(三)發現水平尺度大于100km,回波強度大于30dBz
的帶狀回波,并可能影響下游地區;
(四)本站周圍出現強降水,已影響天氣雷達探測能力;
(五)本站天氣雷達故障,并且預計可能出現較復雜的
天氣;
(六)本臺站所在的行政區域內正出現洪澇、泥石流、
滑坡等較嚴重災害,需要了解上游地區未來天氣時。
第七章 預報發布
第三十二條 按屬地原則,各級氣象臺負責本行政區域
的強對流天氣預報預警信息的發布和服務工作。預報服務產
品應及時通過網絡、傳真、電話、手機、電子顯示屏等多種
方式向本行政區域的黨政領導、災害防御責任人、氣象信息
員、社會民眾、有關部門開展預報服務,強對流天氣警報和
預警信號應通過電視、廣播等媒體以插播方式及時播出。
第八章 預報檢驗
第三十三條 各級氣象臺站應及時進行短時臨近預報檢
驗工作,并將其納入日常預報業務流程。
第三十四條 預報檢驗內容應包括短時強降雨(雪)、冰
雹、雷雨大風、龍卷、雷電等強對流天氣的預報準確率和預
警時間提前量。檢驗指標包括命中率、準確率(TS)、空報
率、漏報率以及正確發布警報和預警信號的提前時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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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預報檢驗應充分應用所有氣象站觀測資
料、氣象信息員報告、實地調查、社會媒體和政府部門公布
的災情信息等作為實況信息,力求真實客觀的評定預報效
果。
第三十六條 每年1月底之前由省(區、市)氣象局將
本省(區、市)短時臨近預報質量上報中國氣象局預報與網
絡司。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級氣象臺站應建立健全短時臨近預報業
務及流程,完善短時臨近預報業務崗位設置,明確崗位職責,
嚴格落實值守班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氣象局預報與網絡司負責解
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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