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沈陽市供熱政策解決問題舉措和收費標準
一、供熱政策及收費標準
(一)《沈陽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沈房發?2009?3號。
根據2008年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居民普通住宅每日居室溫度由原來的不低
于16℃提高到不低于18℃。根據市政府要求,市房產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和
市物價局聯合制定了《沈陽市居民住宅供熱室溫檢測及退費規定》沈房發?2009?
3號,針對居民住宅供熱室溫不達標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措施,基本程序是:
1、用戶感到室溫不達標后提出測溫;
2、供熱單位入戶測溫;
3、雙方確認測溫結果;
4、如無爭議并確認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按規定標準退費;
5、如有爭議,可根據具體情況由測溫第三方或市區供熱管理部門予以確認。
確認室溫不達標后,供熱單位按規定標準退費。
退費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在測溫基礎上,供、用熱雙方確認室溫不達標天數。
2、日采暖費金額計算=現行供熱價格(元/米)×房屋建筑面積(米)÷151
(天)
3、室溫不達標退費比例:對室內檢測溫度在攝氏18℃以下~13℃之間的,退
賠日采暖費計算金額的50%;對室內檢測溫度在攝氏13℃以下的,退賠日采暖費
計算金額的100%。
4、退費計算:[日采暖費計算金額×不同室溫不合格狀況的退費百分比]×
室溫不合格天數(對當月三次測溫不達標的按一個月計算)。
5、停供退費計算:日采暖費計算金額×停供天數。
(二)《關于解決居民采暖收費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沈供熱?2009?12號
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個采暖期交費問題:
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個采暖期須全部啟用室內外供熱系統。
對房屋所有權人己辦理入住手續并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的,供熱單位向
其收繳采暖費;對未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采暖費;對
已售出但用戶未入住的房屋,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不低于其50%的采
暖費;對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在采暖開栓后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用戶
按月收繳采暖費,其余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以上適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個采暖期,第二個采暖期按現行其它規定
收繳采暖費。
特殊情況取暖面積收費標準:
按《關于解決居民采暖收費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沈供熱?2009?12號中第
四條的要求:供熱面積的確定按沈價審批[2008]92號《關于調整供熱價格的
通知》確定原則執行。對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確定使用性質的,按房屋實際使用
性質收費。對己安裝采暖設施的室內復式結構上層、閣樓、自行封閉的露臺等,
沒有記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面積的,凡其層高超過2.2米的部分計入供熱面積,
不超過的不計入。
(三)《沈陽市供熱保障金補貼辦法》沈房?2007?187號。
對于低保戶、上年底前因企業轉制或并軌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轉業干部
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經市軍轉辦確認為未就業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93-99
年軍隊復員干部、市屬特困企業中的“五方面人員”,在其住房控制面積標準內
繼續按100%給予采暖補貼。
低保邊緣戶補貼比例為68.57%,個人承擔采暖費的比例為31.43%(2008年供
熱價格調整后開始執行)。
經認定的市屬特困企業(一般職工)采暖補貼比例為52.46%,其余部分由職
工所在單位、職工個人承擔。
(四)采暖費收費標準:
按照沈陽市物價局沈價審批【2008】92號文件《關于調整供熱價格的通知》
中規定,居民供熱價格為28元/平方米,其中沒有單位報銷采暖費的居民用戶按
25.3元/平方米交費;
非居民供熱價格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層高超過3.5米的,每超過0.3
米以內(含0.3米),加價10%;層高超過6米的,由供用熱雙方根據符合情況
協商議定加價幅度。
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執行居民供熱價格。車庫、地下停車場的供熱價格
按非居民供熱價格50%執行。
非居民供熱采取“兩部制”熱價的計價方式。即:基本熱價+計量熱價。基
本熱價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筑物按規定加價),按建筑面積計收;計量熱價
為0.1713元/千瓦時(47.58元/吉焦),按用熱量計收。
(五)《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辦法》。
沈陽市政府在2001年頒布的《沈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采暖
費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承擔;房屋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無工作單位
的,由家庭其他成員所在單位承擔;”其中并未提出男、女職工的區別,某些單
位以內部有規定不給女職工報銷采暖費的做法是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內部規定
也是不合理的。
二、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舉措
(一)領導高度重視,深入落實責任和任務。
為進一步做好供熱工作,市政府主要領導分別與各區政府主要領導簽訂了《供
熱工作目標責任狀》,深入落實“行業管理、部門聯動、區域管轄和行政首長負
責制”原則;將供熱工作納入對各區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定期督查和考核,確
保了責任落實和任務落實。
(二)采取多項措施抓緊供熱準備工作。8月份以來,我市先后召開了2009
年供熱工作會議和2009—2010年度采暖期供熱準備工作會議,對“三修”、儲煤、
收費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供熱行業管理部門建立了每周調度會制度,詳細了解
供熱“三修”、重點區域整改、儲煤、收費、熱網改造、拆除聯網和熱源建設等
工作進度;先后召開了3次現場會,指導供熱單位做好供熱“三修“工作;定期
對各區、供熱單位準備工作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工作
進度和質量。
(三)加強供熱服務工作。4月份以來,我市開展供熱重復投訴問題“回頭看”
活動。對上一采暖期重復投訴的317個供熱問題,組織區、供熱單位結合“三修”
工作有針對性地落實解決措施,今冬供熱效果將進一步提高。
深入開展“供熱服務進社區”活動。各區、供熱單位組織在部分社區開展服務活
動,通過現場咨詢、現場維修等活動,及時解決用戶反映的問題,提前發現和化
解矛盾。
進一步暢通了供熱受訴渠道,各區設立了監督電話,供熱單位設立了公開電
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96191房產服務熱線24小時受理市民的供熱投
訴,保證居民的訴求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四)加大供熱保障力度。本采暖期,我市進一步加大了保障力度,繼續對
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和特殊困難企業職工的采暖費實施補貼;計劃籌集供熱應急
資金1000萬元,用于應對供熱突發情況;計劃采購供熱應急煤炭10萬噸;繼續
實行供熱價格補貼政策,即:有工作單位報銷的熱用戶按28元/每平方米交費,
沒有工作單位報銷的熱用戶按25.3元/平方米交納采暖費,其中的2.7元/平方
米差額部分仍由政府給予補貼。
預計,本采暖期市本級供熱保障資金超過3億元。另外,各區政府落實應急資金
2950萬元、應急煤炭4.8萬噸。
(五)完善供熱應急預案。為有效應對供熱突發事件和鍋爐房棄管等情況,
我市進一步完善了《沈陽市冬季供熱應急預案》;共組建了20支供熱應急隊伍,
其中:市級供熱應急隊伍7支、區級供熱應急隊伍13支。市級應急隊伍人員達
到243人,車輛、發電機、潛水泵、水電焊機等設備117臺。供熱行業管理部門
與信訪、公安、行政執法、城建、電業、自來水、氣象等相關部門建立了工作聯
系制度,建立了應對供熱突發事件的協調聯動機制。
(六)建立供熱指導巡查和包保體系。為進一步加強供熱監管,市政府行業
管理部門建立了供熱工作的指導巡查體系,定期指導巡查鍋爐房運行及服務情
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供熱工作順利進行。同時,各區政府建立三級包
保責任制,區政府領導包保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社區包保鍋爐
房。
(七)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供熱工作。今年,市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正在
與主流媒體策劃供熱政策宣傳節目,開展最佳鍋爐房評比活動,公布供熱單位的
公開電話,適時公布各區、供熱單位的工作排名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共
同做好供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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