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遠期互換期權交易
一、遠期
1.遠期利率協議
交易規則:市場準入規則要求具備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會員資格且取得相關金融
監管部門批準的衍生品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單獨或一并申請各
類銀行間人民幣外匯衍生品會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是指境內不具備經營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
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合作銀行”)與具備經營遠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及其分支機
構(以下簡稱“具備資格銀行”)合作為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相關業務。
二、合作銀行總行(或總社)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核準的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并已開辦
即期結售匯業務2年(含)以上;
(二)近2年(含)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中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
(三)上年度外匯資產季平均余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含)以上;
(四)近2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為B級(含)以上;
(五)具有完善的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管理制度;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合作銀行分支機構應取得其總行(或總社)授權,同時滿足上述(一)、(二)、(四)條。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規則》
第二條 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以下簡稱“遠期交易”)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外匯幣種、金額、
匯率,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日期交割的外匯對人民幣的交易。
第七條 為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會員應簽訂《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
交易主協議》。
第十四條 每筆遠期交易達成后由交易系統生成的遠期外匯交易成交單(以下簡稱“成交單”)
等同于成交合同,成交單經雙方在交易系統中確認后生效,成交合同對交易雙方具有法律約
束力,交易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交易雙方也可視實際情況需要,就違約條款、債權
債務抵消、不可抗力條款以及其他需進一步明確的事項簽訂補充合同(以下稱“補充合同”)。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主協議》、成交單及補充合同(如有)一起構成
相關遠期交易之完整的遠期交易合同(以下稱“成交合同”)。
第十九條 遠期交易可采取結算日(指資金交割日)本金全額交割的結算方式(以下簡稱“全
額結算方式”),也可采取結算日根據約定的遠期交易匯率與結算日前第二個工作日銀行間外
匯市場即期交易收盤匯率軋差交割的結算方式(以下簡稱“差額結算方式”)。具體結算方式
及幣種在成交單中應予以明確。
《遠期利率協議業務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遠期利率協議是指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交換協議期間內一定名
義本金基礎上分別以合同利率和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約。其中,遠期利率協議的買
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計算的利息,賣方支付以參考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三條 遠期利率協議的參考利率應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
稱交易中心)等機構發布的銀行間市場具有基準性質的市場利率或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
利率,具體由交易雙方共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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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場參與者進行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時,應訂立書面交易合同。書面交易合同包括交
易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交易合同應至少包括交易
雙方名稱、交易日、名義本金額、協議起止日、結算日、合同利率、參考利率、資金清算方
式、爭議解決方式等要素。交易雙方認為必要時,可簽訂補充合同。
第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可按對手的信用狀況協商建立履約保障機制。
第十二條 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發生違約時,對違約事實或違約責任存在爭議的,交易雙方可
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于接到仲裁或訴訟最終結果的次一
工作日12:00之前,將最終結果送達交易商協會,交易商協會應在接到最終結果的當日予以
公告。
《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操作規程》
第四條 交易系統提供公開報價、雙向報價和對話報價三種報價方式。
交易雙方通過對話報價對交易要素進行商談,達成一致后確認成交。公開報價和雙向報價需
轉為對話報價后才能成交。
第八條 交易雙方可委托交易中心集中保管遠期利率協議的保證金,具體事宜按照《債券遠
期交易保證金集中管理操作細則》(中匯交發[2005]225號)的有關條款或交易中心發布的
其他相關規定操作。
第九條 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披露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有關信息。
二、互換
1.
利率互換
2. 貨幣互換
交易機制:
第一步是識別現存的現金流量。互換交易的宗旨是轉換風險,因此首要的是準確界定已存在
的風險。
第二步是匹配現有頭寸。只有明了現有頭寸地位,才可能進行第二步來匹配現有頭寸。基本
上所有保值者都遵循相同的原則,即保值創造與現有頭寸相同但方向相反的風險,這就是互
換交易中所發生的。現有頭寸被另一數量相等但方向相反的頭寸相抵消。因而通過配對或保
值消除了現有風險。
第三步是創造所需的現金流量。保值者要想通過互換交易轉換風險,在互換的前兩步中先抵
消后創造就可以達到目的。與現有頭寸配對并創造所需的現金流量是互換交易本身,識別現
有頭寸不屬于互換交易,而是保值過程的一部分。
第一份互換合約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初,從那以后,互換市場有了飛速發展。這次著名的
互換交易發生在世界銀行與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間,它由所羅門兄弟公司于1981年8
月安排成交。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利率互換交易確認細則》
1、授權和效力
1.1本細則所指的交易確認行為,是交易成員達成利率互換交易后,對法律條款、機構信息
及賬戶信息等內容進行補充、修改和確認的行為。
1.2.任何通過系統用戶在交易系統中進行的交易確認的行為,均視為已經獲得該系統用戶
所屬交易成員的充分和完整授權,由該交易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3 交易系統出具的交易確認書和成交單均是交易雙方之間的交易有效約定,兩者內容存在
不一致的,以交易確認書為準。
1.4 交易雙方在確認時限內均完成對同一筆交易的復核后,交易系統就成交單和復核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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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生成交易確認書,該等確認書構成《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
年版)》所稱的交易確認書,對交易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發布《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操作規程》的通知人民幣利率互換交易操作規程
第三條 利率互換交易單筆名義本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最小交易量為10萬元,最小變動單
位為1萬元。互換利率為年利率,保留至小數點后4位。
第四條 交易系統提供公開報價、雙向報價和對話報價三種報價方式。交易雙方通過對話報
價對交易要素進行商談,達成一致后確認成交。公開報價和雙向報價需轉為對話報價后才能
成交。
第五條 交易系統提供計算代理等服務,可以在利率確定日為交易成員提供逐期參考利率的
確定值以及雙方結算差額的確認單。如果選擇交易中心作為計算機構,則交易雙方依據交易
中心提供的確認單進行差額結算。
第六條 具有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或結算代理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進行雙向報價。
第七條 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后,交易系統自動生成成交通知單,交易雙方依成交通知單辦理
結算。交易一經達成,交易雙方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條 交易雙方確需對成交進行變更的,需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并向交易中心提交書面變
更申請。變更當日交易的,交易中心根據書面變更申請修改成交通知單;變更歷史交易的,
交易中心根據書面變更申請在原成交單上增添備注內容。
三、期權
1.
外匯期權
交易規則:市場準入要求具備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會員資格且取得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
衍生品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可根據業務需要單獨或一并申請各類銀行間人民幣外匯衍生品
會員。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稱期權是指人民幣對外匯的普通歐式期權(以下簡稱期權)。
二、銀行開辦對客戶期權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外匯局備案核準的遠期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3年以上,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
況考核連續兩年為B類(含)以上;
(二)具有開展外匯對外匯期權交易的相關經驗;
(三)有健全的期權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及適當的風險計量、管理和交易
系統;
(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銀行間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以下簡稱“期權交易”)是指在未來某一
交易日以約定匯率買賣一定數量外匯資產的權利。期權買方以支付期權費的方式擁有權利;
期權賣方收取期權費,并在買方選擇行權時履行義務(普通歐式期權)。
第三條 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會員制管理,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
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管下負責為會員之間的期權交易提供交易系統,組織期權交易。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四條 會員從事銀行間期權交易,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取得期權交易資格。會員之間
的期權交易應通過交易系統。
第五條 會員應指派合格的交易員代表其從事交易活動,并對交易員的交易行為負責。經交
易中心相關業務培訓并獲得交易中心頒發資格證書的交易員,方可通過交易中心系統進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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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交易。
第六條 會員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期權風險
進行監控和管理,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間外匯市場其他有關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相關問題接受記者采訪》
第一,市場發展初期將產品類型限于到期才能交割的普通歐式期權。普通歐式期權的結構較
為簡單,對銀行定價和風險控制的要求相對容易,也便于客戶理解,總體風險可控。
第二,不允許客戶賣出期權。考慮到國內企業的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仍處于成長階段,為避
免過度承擔交易風險,市場發展初期僅允許企業買入期權,禁止賣出期權。從國際經驗來看,
限制企業“裸賣”期權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普遍做法。
第三,堅持實需原則。與現有的遠期結售匯業務相一致,為防止大規模的純粹投機交易,企
業開展期權交易必須有貿易、投資等真實交易背景。
第四,加強對銀行辦理期權交易的監管。一是嚴格市場準入管理,要求銀行必須具備三年以
上的遠期交易資格,確保參與銀行具備必要的交易經驗和風險管理能力。二是將銀行辦理期
權業務納入銀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情況考核范圍,全方位加強監管。三是加強市場監測和業
務指導,定期監測銀行辦理期權業務的風險狀況。
2.
股票期權
交易規則:合同須注明選擇權合同的截止日期,規定何日到期失效。它限定期權購買者必須
在此期限內行使,否則就算放棄或失效。一般有效日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不等。
第十一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的具體
標準和實施指引。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應當對股票期權產品及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主承
擔風險。
第十五條股票期權買方應當支付權利金。股票期權賣方收取權利金,并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以現金、證券交易所及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認可
的證券方式交納。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收取的保證金以及投資者存放于經營機構的權利金、行權資金,屬于投資
者所有,除按照相關規定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股票期權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
結果通知結算參與人,結算參與人據此對投資者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投資者
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二十一條證券交易所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大
戶持倉報告、風險準備金、風險警示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并在業
務規則中明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達到一定比例的股東等相關主體
從事股票期權交易的規范要求。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展股票期權交易活動,應當建立保證金、
當日無負債結算、強行平倉、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
制度。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相同的風險管理制度的,應當在業務規則中明確
各自的職責分工。經營機構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以及行業
自律組織規定的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股票期權業務合規管理及風險管理制度,
保障投資者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按照證券交易所的
規定,向其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六條(股票標的條件)股票作為合約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本所公布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二)上市時間不少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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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6個月的日均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日均波動幅度的3倍;
(四)最近6個月的日均持股賬戶數不低于4000戶;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ETF標的條件)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合約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本所公布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二)基金成立時間不少于6個月;
(三)最近6個月的日均持有賬戶數不低于4000戶;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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