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福寶與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等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復議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1.30
【案件字號】(2020)京03行終100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王文濤韓勇王偉
【審理法官】王文濤韓勇王偉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侯福寶;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當事人】侯福寶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當事人-個人】侯福寶
【當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侯小晶北京侯小晶律師事務所;李安琪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何欣榮北京
泰澤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侯小晶北京侯小晶律師事務所李安琪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何欣榮北京泰
澤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侯小晶李安琪何欣榮
【代理律所】北京侯小晶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北京泰澤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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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改判
【字號名稱】行終字
【原告】侯福寶
【被告】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本院觀點】經庭審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各方當事人對于朝陽區社保中心和朝陽區政府
具有相應職權及被訴《復議決定書》作出程序合法性均不持異議,經審查,本院對此予以確
認。侯福寶的該項主張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且該事項應通過向相關主體主張支付社會保險
待遇的途徑尋求救濟,不能成為侯福寶能夠享受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事由。
【權責關鍵詞】行政復議合法違法戶籍所在地質證關聯性合法性行政復議改判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經庭審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各方當事人對于朝陽區社保中心和
朝陽區政府具有相應職權及被訴《復議決定書》作出程序合法性均不持異議,經審查,本院
對此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訴《告知書》作出是否合法。35號文第二條規定,凡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且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按照本辦法,享受城鄉無
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第六條規定,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員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期間失去享受條件的,自次月起停發老年保障待遇。據此,本案中侯福寶此前所享受的本市
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系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補充,其享受的前提之一是
相關人員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證明侯福寶從1986年12月開始享
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故其不符合享受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
的條件。據此,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書》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且履行了必
要的調查核實、作出答復并送達等程序,對其合法性,本院予以認可。 侯福寶主張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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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規定的“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系不在北京市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觀點沒有法律
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侯福寶提出的因為原單位效益不好,其直到2009年2月才開始享
受基本養老保險的主張,本院認為,侯福寶的該項主張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且該事項應通
過向相關主體主張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途徑尋求救濟,不能成為侯福寶能夠享受無社會保障
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事由。其他認定意見,本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認定意見。據此,一審
法院判決駁回侯福寶的訴訟請求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侯福寶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
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
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侯福寶負擔
(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2-08-24 05:01:30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侯福寶出生于1936年10月7日,戶籍地原為山西
省汾陽市,1995年5月13日遷至本市。朝陽區社保中心經查詢系統確認,侯福寶于1986年
12月1日退休并開始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地為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2008
年5月1日,侯福寶于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地區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高碑店社保所)
參保,開始在本市享受福利養老金待遇,逐月領取待遇直至2019年8月。 2019年8月22
日,朝陽區社保中心向高碑店社保所出具《領取社會保險(障)待遇人員情況核實表》,要
求高碑店社保所向侯福寶核實相關情況。該表中載明: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
發的部網比對數據顯示,侯福寶存在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待遇享受地為山西呂梁
市汾陽市,社會保險類型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高碑店社保所就上述情況向侯福寶
進行了核實,侯福寶對其從2009年2月開始在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領取養老金的事實予以確
認、簽字。高碑店社保所將核實的情況向朝陽區社保中心進行了反饋。2019年8月30日,
朝陽區社保中心向侯福寶作出《告知書》并履行了送達程序。 侯福寶不服上述《告知
書》,向朝陽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朝陽區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侯福寶的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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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后,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受理了侯福寶的行政復議
申請。同日,朝陽區政府向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2019年10月8
日,朝陽區社保中心向朝陽區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朝陽區政府于2019
年11月14日作出《復議決定書》,維持了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書》。侯福寶不
服,即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
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京政發[2007]35號)(以下稱35號
文)第四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
務所提出申請。申請人員情況經公安派出所核實、經社會保障事務所公示無異議的,由社會
保障事務所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
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本市社
會保險支付的實際情況,朝陽區社保中心作為朝陽區社會保險待遇核定、支付機關,具有作
出被訴《告知書》的職權。朝陽區政府作為朝陽區社保中心同級人民政府,具有受理侯福寶
的復議申請,并進行審查的法定職權。 35號文第二條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
歲,且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按照本辦法,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
障待遇。第六條規定,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員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間失去享受條件的,自
次月起停發老年保障待遇。根據上述規定,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系基
本養老保障待遇的補充,其享受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相關人員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本案
中,現有證據能夠證明侯福寶從1986年12月開始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故其不
符合享受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條件,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
書》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且履行了必要的調查核實、作出答復并送達等程序,一審
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侯福寶提出的因為原單位效益不好,其直到2009年2月才開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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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侯福寶的該項主張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且該事項應
通過向相關主體主張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途徑尋求救濟,不能成為侯福寶能夠享受無社會保
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事由。關于侯福寶提出的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書》將導
致侯福寶無法在本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導致其就醫問題無法得到保障的訴訟理由,因該主
張系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問題,無法成為被訴《告知書》違法的事由,且隨著我國異地就醫
醫療費用結算制度不斷完善,侯福寶主張的困難應該能夠獲得妥善解決。
【二審上訴人訴稱】侯福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院,其主要事實理由為:一、“老年保
障待遇"不是“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而是一種社會福利。老
年人保障、殘疾人保障、退伍保障和“社會保險"都是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二、“老年
保障待遇"是一種社會福利,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調節,不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社會保險法》。三、朝陽區社保中心沒有“暫停發放"上訴人“老年保障待遇"的權利。
四、朝陽區社保中心要求上訴人退還已發的“老年保障待遇"沒有法律依據。五、“不享受社
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應當解釋為“在北京市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六、上
訴人在2008年申請“老年保障待遇"合理合法,朝陽區社保中心歷年審核從未提出過異議,
上訴人不存在隱瞞、騙取的問題。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基
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
由國務院規定。但養老保險至今沒有實行全國統籌,導致上訴人雖是北京居民但退休金遠遠
低于北京的平均水平,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也是應當的。八、上訴人已經是84歲老人,身
患14種疾病,“老年保障待遇"是起碼的生活保障和必須,朝陽區社保中心在沒有查清全部
事實、沒有履行任何正當程序的情況下,在影響上訴人最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暫停發放福利
養老金和要求退回福利養老金的程序不當。綜上所述,1.法律沒有規定“暫停發放"這種行政
行為,朝陽區社保中心也沒有復核及定期核查的權利、匯報權利、暫停發放權利、停發權
利、責令退還權利。2.上訴人的“老年保障待遇"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權利。綜上,請求撤銷一
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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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福寶與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等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京03行終1001號
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原告)侯福寶。
委托代理人侯小晶,北京侯小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
區周家井世通國際大廈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艷秋,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小慶。
委托代理人李安琪,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
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文獻,區長。
委托代理人張秀梅。
委托代理人何欣榮,北京泰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侯福寶因訴被上訴人北京市朝陽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
簡稱朝陽區社保中心)停發福利養老金告知行為和被上訴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以
下簡稱朝陽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行
初1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7
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侯福寶的委托代理人侯小晶,被上訴人朝陽區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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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托代理人何小慶、李安琪,被上訴人朝陽區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張秀梅、何欣榮到庭
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朝陽區社保中心于2019年8月30日對侯福寶作出《暫停發放福利養老金告知
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主要內容如下:經通過本市和國家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比
對核查,侯福寶存在“在異地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根據相關規
定,現告知侯福寶:一、自2019年9月起暫停發放福利養老金待遇;二、請配合將多領
取的福利養老金待遇50790元(明細詳見附表)全部于2019年10月31日前退回至高碑
店地區社保所。侯福寶不服,向朝陽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朝陽區政府于2019年11月
14日作出朝政復字[2019]35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復議決定書》),維
持了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書》。
侯福寶訴至一審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
書》;判決撤銷朝陽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侯福寶出生于1936年10月7日,戶籍地原
為山西省汾陽市,1995年5月13日遷至本市。朝陽區社保中心經查詢系統確認,侯福寶
于1986年12月1日退休并開始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地為山西省呂梁
市汾陽市;2008年5月1日,侯福寶于北京市朝陽區高碑店地區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
簡稱高碑店社保所)參保,開始在本市享受福利養老金待遇,逐月領取待遇直至2019年
8月。
2019年8月22日,朝陽區社保中心向高碑店社保所出具《領取社會保險(障)
待遇人員情況核實表》,要求高碑店社保所向侯福寶核實相關情況。該表中載明:根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部網比對數據顯示,侯福寶存在重復領取社會保險
待遇的情況。待遇享受地為山西呂梁市汾陽市,社會保險類型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
保險。高碑店社保所就上述情況向侯福寶進行了核實,侯福寶對其從2009年2月開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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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呂梁市汾陽市領取養老金的事實予以確認、簽字。高碑店社保所將核實的情況向
朝陽區社保中心進行了反饋。2019年8月30日,朝陽區社保中心向侯福寶作出《告知
書》并履行了送達程序。
侯福寶不服上述《告知書》,向朝陽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朝陽區政府于2019
年9月17日收到侯福寶的行政復議申請后,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行政復議申請受
理通知書》,受理了侯福寶的行政復議申請。同日,朝陽區政府向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
《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2019年10月8日,朝陽區社保中心向朝陽區政府提交《行政
復議答復書》及證據材料。朝陽區政府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復議決定書》,維持
了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書》。侯福寶不服,即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規定,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
付等工作。《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京政發[2007]35號)
(以下稱35號文)第四條規定,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
(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申請人員情況經公安派出所核實、經社會保障事務
所公示無異議的,由社會保障事務所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
服的,申請人可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行政復議。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本市社會保險支付的實際情況,朝陽區社保中心作為朝
陽區社會保險待遇核定、支付機關,具有作出被訴《告知書》的職權。朝陽區政府作為
朝陽區社保中心同級人民政府,具有受理侯福寶的復議申請,并進行審查的法定職權。
35號文第二條規定,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且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
遇的人員,按照本辦法,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第六條規定,享
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員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間失去享受條件的,自次月起停發老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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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根據上述規定,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系基本養老保障待遇
的補充,其享受的前提條件之一是相關人員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本案中,現有證
據能夠證明侯福寶從1986年12月開始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故其不符合享
受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條件,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
書》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根據,且履行了必要的調查核實、作出答復并送達等程序,
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侯福寶提出的因為原單位效益不好,其直到2009年2月才開始享受基本養
老保險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侯福寶的該項主張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且該事項應通
過向相關主體主張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途徑尋求救濟,不能成為侯福寶能夠享受無社會
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事由。關于侯福寶提出的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
書》將導致侯福寶無法在本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導致其就醫問題無法得到保障的訴訟
理由,因該主張系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問題,無法成為被訴《告知書》違法的事由,且
隨著我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不斷完善,侯福寶主張的困難應該能夠獲得妥善解
決。
朝陽區政府在接到侯福寶的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予以受理,在法定期限內通知朝
陽區社保中心,作出復議決定并履行了送達程序,朝陽區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書》并
無不當,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
決駁回侯福寶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上訴人訴稱 侯福寶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本院,其主要事實理由為:一、
“老年保障待遇"不是“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而是一種
社會福利。老年人保障、殘疾人保障、退伍保障和“社會保險"都是社會保障的組成
部分。二、“老年保障待遇"是一種社會福利,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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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三、朝陽區社保中心沒有“暫停發放"上訴
人“老年保障待遇"的權利。四、朝陽區社保中心要求上訴人退還已發的“老年保障待遇
"沒有法律依據。五、“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應當解釋為“在北京市不享
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六、上訴人在2008年申請“老年保障待遇"合理合法,朝
陽區社保中心歷年審核從未提出過異議,上訴人不存在隱瞞、騙取的問題。七、《中華
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
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但養老保險至今沒有
實行全國統籌,導致上訴人雖是北京居民但退休金遠遠低于北京的平均水平,享受“老
年保障待遇"也是應當的。八、上訴人已經是84歲老人,身患14種疾病,“老年保障待
遇"是起碼的生活保障和必須,朝陽區社保中心在沒有查清全部事實、沒有履行任何正當
程序的情況下,在影響上訴人最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暫停發放福利養老金和要求退回福
利養老金的程序不當。綜上所述,1.法律沒有規定“暫停發放"這種行政行為,朝陽區社
保中心也沒有復核及定期核查的權利、匯報權利、暫停發放權利、停發權利、責令退還
權利。2.上訴人的“老年保障待遇"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權利。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朝陽區社保中心、朝陽區政府同意一審判決。
侯福寶在指定期限內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證據。
朝陽區社保中心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一)證據材料:1.老年保障人員管理系統截屏、社會發放變更明細系統截屏;
2.領取待遇人員實時查詢截屏;3.《領取社會保險(障)待遇人員情況核實表》、侯福
寶的戶口本復印件;4.《告知書》《退費明細表》《暫停發放告知領取確認表》。朝陽
區社保中心以上述證據證明其作出的《告知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二)法律依據:35號文,朝陽區社保中心用以說明其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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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1.《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相關
委托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材料;2.《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
書》、送達回證;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及送達回證;4.
《行政復議答復書》;5.《復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朝陽區政府以上述證據證明其作
出的《復議決定書》合法、有效。
經庭審質證,一審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作如下認證:朝陽區社保中心和
朝陽區政府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其作出行政
行為的情況,一審法院均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已經將上述證據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審查后認定:一審法院對上述
證據材料所作認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
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查明 經審查,本院對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經庭審質證,結合當事人陳述,各方當事人對于朝陽區社保
中心和朝陽區政府具有相應職權及被訴《復議決定書》作出程序合法性均不持異議,經
審查,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訴《告知書》作出是否合法。35號文第二條規定,凡具有本市
戶籍、年滿60周歲,且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按照本辦法,享受城鄉無社會
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第六條規定,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員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期間失去享受條件的,自次月起停發老年保障待遇。據此,本案中侯福寶此前所享受的
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系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補充,其享受的前
提之一是相關人員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障待遇。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證明侯福寶從1986年
12月開始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故其不符合享受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
民養老保障待遇的條件。據此,朝陽區社保中心作出的《告知書》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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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根據,且履行了必要的調查核實、作出答復并送達等程序,對其合法性,本院予以認
可。
侯福寶主張35號文中規定的“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系不在北京市享受社會
養老保障待遇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侯福寶提出的因為原單位效益
不好,其直到2009年2月才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主張,本院認為,侯福寶的該項主
張缺乏必要的證據支持,且該事項應通過向相關主體主張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途徑尋求
救濟,不能成為侯福寶能夠享受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的事由。其他認定意
見,本院同意一審法院的認定意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侯福寶的訴訟請求正確,
本院應予維持。侯福寶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侯福寶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王文濤
審 判 員 韓 勇
審 判 員 王 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崇
法官助理 宋 凱
書 記 員 高 原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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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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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5-25 15:34:0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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