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陳露的供述。訊問時間:2013-7-12;訊問地點;涪陵區看守所15
訊問室;訊問人:司子鵬 沃品 摘卷:3-9
證據摘要:2012年7、8月份,涪陵交旅集團準備為發行企業債券
融資,并對公司名下的水磨灘和濱江路糠殼灣碼頭地塊共四宗地進行
資產評估。公司分管財務的副總方建軍安排陳露負責聯系評估中介機
構的工作。在陳露約見了十家會計事務所或評估事務所后確定了兩個
單位:分別是重慶鑫源會計律師事務所報價15萬元和重慶市銀河會
計律師事務所報價12萬元。上報之后決定由銀河會計律師事務所做。
后來,由于銀河會計律師事務所覺得風險太大以及交旅集團財務總監
游賢康從中斡旋,最后決定將評估工作交給鑫源會計律師事務所。在
鑫源會計事務所的吳偉與陳露溝通的過程中,吳偉提出可以為陳露多
開發票,8萬到10萬都行。陳露當時計算了一下,如果多開10萬的
話,單筆業務比北京最好的幾家評估機構都高,于是決定加8萬。吳
偉表示同意合同照23萬元錢,但是鑫源會計律師事務所只收15萬元。
之后,陳露打電話向方建軍匯報把評估價格漲到23萬元,方建軍表
示同意,但是沒有告訴方建軍多開8萬發票的事。合同按照23萬元
簽訂之后,陳露按照付款程序,把合同款23萬元支付給了重慶鑫源
會計事務所賬戶。之后,陳露打電話給吳偉商量分錢事宜,吳偉讓陳
露去找蒲焱。第二天,蒲焱和陳露約在重慶南坪百盛購物中心的招呼
站蒲焱的車上交錢。蒲焱給了陳露7.5萬元,剩下的5000元用以打
點其他。陳露接過7.5萬元之后就離開了。陳露把這7.5萬元中的5
萬還給借錢給她給小孩治病的賈定杰,另外2.5萬元也陸續用了。
2.證人證言
蒲焱的供述。詢問時間:2013-7-11;詢問地點:涪陵區人民檢察院
詢問室;詢問人:李洪 劉子威;摘卷:10-15
證據摘要:2012年8月初,重慶鑫源律師事務所的吳偉打電話告
訴蒲焱有個重慶交旅集團的評估業務需要蒲焱去銜接。于是蒲焱打電
話和交旅集團負責土地評估項目的財務經理陳露聯系,經過一系列的
討價還價,蒲焱最后說評估價格最低15萬元。之后陳露打電話說15
萬的價格太高,已經選擇別的事務所來做。蒲焱覺得這個業務已經完
了。過了幾天,本行業內的“串串”來到蒲焱的公司,告訴他涪陵有
個項目,在介紹了業務評估對象的特征之后,告訴他價格是20多萬。
蒲焱覺得很像交旅集團的業務,于是打電話告訴吳偉。過了幾天,吳
偉打電話告訴蒲焱,說交旅集團的業務已經談成,但是事務所只收
15萬元,但是合同要簽成23萬元,其中8萬元給陳露。由于蒲焱覺
得合同簽成23萬元不會損害公司利益,所以就同意了。2012年8月
30日,交旅集團把23萬的評估費打到事務所的銀行賬戶上。第二天,
交旅集團的陳露就打電話來說拿錢的事情,之后蒲焱就在南坪百盛廣
場自己車上把準備好的7.5萬元錢交給了陳露。蒲焱表示,按照合同
應當給陳露8萬元,但是要扣除開發票的稅費以及打點關系的費用,
于是提了5千元錢。陳露同意,然后陳露拿錢之后就離開了。
吳偉的供述。詢問時間:2013-7-11;詢問地點:涪陵區人民檢察
院詢問室;詢問人:李洪 劉子威;摘卷:16-23
證據摘要:2012年8月初,涪陵交旅集團的財務經理陳露給吳偉
打電話談交旅集團土地評估的事情,于是吳偉就把蒲焱的電話給陳
露,讓他們去商量。之后再和蒲焱聯系,蒲焱告訴吳偉報價15萬,
但是陳露覺得太高,所以業務沒有談成。又過了幾天,蒲焱打電話告
訴吳偉說有人找到他說涪陵交旅集團的業務交給他們鑫源會計律師
事務所做,但是比投標的15萬元還要高,于是,吳偉打電話給在交
旅集團任財務總監的校友游賢康,希望協調下可以做成這筆業務。之
后,游賢康就讓吳偉和陳露聯系,在吳偉表示想做交旅集團的業務之
后,陳露同意并且還增加兩宗地,吳偉想要加價,但是陳露認為15
萬比較合理,不能再加。吳偉表示15萬的話就不能再給陳露辛苦費,
于是想了個折中的辦法,就是把合同金額加大,多加個8萬、10萬
都行,事務所可以開發票。陳露同意加8萬,并說把合同金額寫成
23萬,事務所拿15萬,剩下8萬給陳露。吳偉同意,并告訴了蒲焱,
蒲焱同意。2012年8月底,交旅集團的土地評估項目完成。陳露打
電話給吳偉,吳偉告知陳露該結的費用找蒲焱結,之后又和蒲焱聯系,
讓其把錢結算給陳露,之后又和陳露約定結算時間。之后又告訴蒲焱,
讓其把錢準備好,陳露上來找他結算。至于怎么結賬的,吳偉并不清
楚。至于為什么只給陳露7.5萬元而非說好的8萬元,吳偉認為是公
司扣除多開8萬元稅費,但具體什么原因,吳偉并不清楚。
李 嬌 民事司法實務2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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