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及住所變更時填寫此頁)
住所證明
公 司 名 稱
住 所 北京市 區
①
同意將上述地址提供給該公司使用。
產權人證明
②
產權人蓋章(簽字):
年 月 日
上述住所產權人為 ,房屋用途
為 。
需 要
證 明
情 況
③
特此證明。
證明單位公章:
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① 請在“住所”一欄寫清詳細地址,精確到門牌號或房間號,如“北京市XX區XX路(街)XX號XX
室”。
② 產權人為單位的,應在“產權人證明”一欄內加蓋公章;產權人為自然人的,由產權人親筆簽
字。同時需提交由產權人蓋章或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③ 若住所暫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由有關部門在“需要證明情況”一欄蓋章,視為對該房屋
權屬、用途合法性的確認。具體可出證的情況請參見《投資辦照通用指南及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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