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在于對“正義”的定義,樓主找一個對你有利的定義吧,這可真是個說不明道不清的辯題喲
作為正方:遲來的正義也是正義
正義:對政治、法律、道德等領域中的是非、善惡作出的肯定判斷
正義的英文為justice 兼有審判的意思
如何做出判斷?如何做出審判?
都要在事情發生之后才能判斷的,任何事件,都要有發生,經過,結果之后才能作為一個完整評判的標準,所以,
所有的正義,都是遲來的,是在事件發生之后才能評判的。
反方觀點,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19世紀英國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有句名言: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遲來的正義
是殘缺的,不完整的,是在對人造成傷害之后的補償。這種正義就像是拔下墻上的釘子,即使在后期給予了公正,
但給人造成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
正方觀點:對方引用為威廉·格拉德斯通的言論來作為論據是荒謬的,格拉德斯通家族因十九世紀英國廢除奴隸占有
制“金錢換奴隸”而發家,金錢換奴隸給了奴隸們遲來的正義,雖然這自由來得骯臟齷蹉,但成千上萬的奴隸因此獲
得自由。任何事件的評判,都要是事件發生之后,事件發生的過程中,總會有人受到傷害,正義的意義,就是在一
定程度上安撫受害者,威廉一邊無恥的拿著用奴隸換來的金錢穩坐高位,一邊道貌岸然的高呼“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肉食者鄙,此之謂也。
正義的意義,是做出判斷,而不是恢復原狀,時間倒流誰也不可能做到,以彌補傷害的程度來評判正義存在與否是
幼稚的。
反方是說,遲到的正義如果無法完全彌補受害者,那是不是意味著正義不該到來?
反方:首先,金錢換奴隸并非是正義的而是英政府為美化自己而作出的作秀行為,可以說當初的“以黑奴換金錢”的
丑惡交易貫穿了英國各個階層。第二,遲來的正義是指在過遲做出裁判,或者過遲告知當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補償行
為,而不是對方辯友所說傷害之后的裁決行為。而我方認為因為為了此“正義”所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在犧牲
很多人的幸福之后,再將其做“正義審判”,那對于犧牲的人及其家人又有何安慰與幸福可言?
插嘴
1、對面的觀點是所有的正義都是遲來的,否定遲來的正義就是否認所有正義,要針對這個觀點反駁啊,否則對方
對辯論的自由性將會很高啊。
2、白馬非馬,樓主搞懂了就能上場了。
3、看了LZ和Ta的辯論,總覺得你們對遲來的這個詞的定義不同啊。Ta說所有的正義都是遲來的,說明Ta所認
為的遲來是事件發生后開始計時的,而LZ說遲來的正義是一種補償,說明LZ所認為的遲來正義是指有關部門錯判
時開始計時的,兩者的定義并不相同啊。
4、這是最基本的定義問題,如果你們不確定它的定義,那么你們的辯題就還不確定,你們如何辯論一個不確定的
辯題?首先應該辯論它的定義吧。
反方說一下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比方說現在有個人在搶劫我的朋友,那么,此時我打他算不算是正義的呢?如果
這樣做是正義的話那我再問對方辯友;當搶劫我朋友的人和我朋友已經冰釋前嫌,洗心革面,那么這個時候我再去打
他是不是正義呢?
插嘴;
5、感覺不錯,樓上的爭論至少我懂你意思了。
lz(0.0我的個人理解)大意是:遲來的正義,這個正義由于遲到了,所以不如正點到達的正義效果好,其效果的
滯后延時導致療效不佳無法補償“受傷的心理”和“脆弱的小身板”。
具體以你們高端的奴隸例子看,遲來的正義其實是看對誰的,就按著你的定義走
遲來的正義是指在過遲做出裁判,或者過遲告知當事人之后所做出的補償行為,而不是對方辯友所說傷害之后的裁
決行為。而我方認為因為為了此“正義”所付出的代價實在是太大了。
如此現在正被拯救的黑人勉強算是正當其實,或者剛剛被抓正準備被賣還沒被賣的時候被拯救算是正點的正義吧。
這正義還只是對當事人。
如果對當事人的子女,父親的正義雖然晚了點,但對他剛剛好,可能大兒子還會被稱為小偷的兒子,但小兒子出生
的時候也許又是正點。延伸開去,對于周圍的人一個案子可能當年沒能伸張正義,甚至正義的伸張只在“家祭無望告
乃翁”中實現。受了冤枉的人只要能平反,死了也不覺得晚。
這一段的價值在于,如果遲到的正義就不是正義,那么你讓一個20多年后才抓住殺死自己兒子兇手的老警察如何
告慰兒子,又如何面對生活,甚至他需要什么才能支撐著他找出真兇的信念?(更宏大的是,是什么支撐那仁人志
士為了那遲到的廢除奴隸的正義實現,而這種遲到的正義的價值)
相反的價值也許在于:這讓我們警醒,遲來的正義當然有其價值,但是遺憾畢竟讓他殘缺,而我們的追求總是希望
一切善的能及時得到伸張,一切惡的能及時得到制裁。
6、只有抓遲來……這是個破題點……也是你們殺對方的關鍵地方……
7、當然算正義啊。
就是達到的效果不同而已。
就好像一張人民幣,無論是新的票子還是被人在地上踩過幾腳,都可以拿來買東西,本質上沒有區別。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一句古老的西方法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法諺反映了正義的時效問題,也
就是說正義本身具有時效的內涵。遲來的正義沒有實際意義,對于渴求正義的人們來說實際上是不正義的東西。
正義的概念是主觀的,但正義與否的事實卻是客觀的。二次正義是不存在的,正義是真理在法律領域的體現,人們
渴求正義,正如人們追求真理一樣。“人不能兩次踏入同一條河流”反映了真理和謬誤的對立統一關系。
我們同樣可以說,正義就是正義,多走一步的正義就超出了正義的范圍,失去了正義的本來內涵。遲來的正義超出
了正義的范圍,因而是非正義的。所謂遲來的正義,是指在發生違背人們的正義理念的事件時,受害人不能在合理
的時限內得到正義的及時救治,或者說在人們的一般認識中,正義沒有得到應有的及時的維護所引發的一種社會心
理狀態。從這個意義上說,遲來的正義缺失了正義的完整內涵,是殘損的,不具備正義的實際價值。
所謂即時正義,是指在人們期望正義救治的時限內或在傳統、習慣、法律規制所認可的正義給付期內,接受正義扶
助和安撫的人們獲得了充分、完整的正義價值內涵。正義的給付應是周全的,及時的。
救濟機制根據是否啟動訴訟程序而分為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和非訴訟解決機制(也可譯為代替性糾紛解決機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實際上訴訟救濟是權利保護的最終手段,但并不一定是最佳選擇,非訴訟解
決機制已經逐漸成為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大趨勢
我們亟待完善我們的技術鑒定體制、亟待加強行政調解的救濟作用、亟待提高司法審判的效率。相信只有這些方面
完善了,真正的正義才能得以充分實現

本文發布于:2023-05-28 10:21:4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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