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晉賦役制度
東晉的賦役,由于北人的南奔,“僑人”的出現,土斷的進行,呈現復雜的情況。
《隋書·食貨志》說:“晉自中原喪亂,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謂之僑人。皆取舊壤之名,僑立郡縣,往往散居,無有土著?!币驗樗麄兪莾S人,散居在僑立的郡縣中,賦役上與土著居民不同。這種不同集中表現在戶籍上。黃籍之外出現了白籍。
東晉時的范寧說過:戶籍本“無黃、白之別”,原來郡國戶口,統統是黃籍。因為“中原喪亂,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許其挾注本郡(北方原來的籍貫)”,從而在黃籍之外,產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閭伍之法,不在考課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僑人的戶籍或“僑籍”。它是僑人的身分證,憑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納稅服役。
但是,來到南方的北方僑人極多。元帝時,“幽、冀、青、并、兗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帥過江淮,帝并僑立郡縣,以司牧之”。這是流民第一次大過江。成帝初,“蘇峻、祖約為亂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轉多”①。這是流民第二次大過江。流民涌向江南,住僑郡,持白籍,免除稅役,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負擔,必然要影響國家財政的收入,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土斷因而在所必行。
《陳書·高祖紀上》所載:“(成帝)咸和中土斷”,是東晉最早的一次土斷。關于這次土斷,有幾點值得注意。
一、這次土斷是緊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過江采取的措施。土斷的目的是在把僑人變為南方土著人戶,恢復籍無黃白之分的舊狀,以解決賦役問題。因為賦役跟隨戶籍,故而土斷的核心是整頓戶籍?!赌鲜贰ね跎鎮鳌酚羞@樣一段話:先是,尚書令沈約以為晉咸和初,蘇峻作亂,文籍無遺,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書并皆詳實,并在下省左戶曹前廂,謂之‘晉籍’,有東西二庫。此籍既并精詳,實可寶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征發。既立此科,人奸互起,偽狀巧籍,歲月滋廣,以至于齊。患其不實,于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這段話告訴我們,咸和二年(327)曾對戶籍大加整理,整理出來的戶籍被稱為“晉籍”,因為“所書并皆詳實”,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達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為此年“以七條征發”,造成了“偽狀巧籍”的弊端,才使本來很精詳的晉籍發生了問題,因而齊時不得不“東堂校籍”。齊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襲下來的晉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對戶籍的整理,相當徹底。這次整理的戶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國統一的戶籍,可知必為咸和中土斷的成果。否則,無從整理為統一的晉籍。由此也可確定這次土斷的年代,為咸和二年。因為土斷就是為了整頓戶籍。戶
籍的整頓既在咸和二年,土斷也就必在此年。
二、這次土斷和土斷后整理出來的晉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內。《陳書·高祖紀上》記載此次土斷,將出身于潁川士族陳氏的丞相掾陳康,斷為吳興長城縣下若里人。這是因為陳康之父陳達“出為長城令”,以長城下若里為家。陳康之子陳英為盱眙太守。將陳家情況與《南史·王僧孺傳》所說咸和二年整出的晉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證,可知咸和二年土斷及整出的晉籍中,包括了渡江南來的公卿世族。換句話說,咸和土斷之制,對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適用,沒有例外。
② 《晉書·范汪傳》附《范寧》。
① 《晉書·地理志下》徐州與揚州條。
三、這次土斷整理出來的“晉籍”是黃籍。按《南史·王僧孺傳》說晉籍本來詳實,可以依案,從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條征發起,才發生問題。因循至齊,不能不對晉籍進行檢定。而《南齊書·虞玩之傳》所載的齊建元二年(480)檢定戶籍的詔文,明言:“黃籍,民之大
紀,國之治端,自頃民俗巧偽,為日已久,至乃竊注爵位,盜易年月..編戶齊家,少不如此?!边@與《南史·王僧孺傳》的話是銜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與土斷同時整理出來的沿用到宋齊的晉籍,必為黃籍。晉令說過“郡國諸戶口黃籍”,晉籍本無黃白之別。北人南流,產生白籍,經過土斷,又統一為黃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東晉又進行了一次土斷。這次土斷的令文說:實編戶,王公己下皆正土斷白籍。①胡三省在《資治通鑒》中,對此令文有一條注釋:“時王公庶人多自北來,僑寓江左,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也?!苯袢烁鶕∵@段釋文,說土斷是易黃籍為白籍,或給白籍。這種意見與上面說的土斷是易白籍為黃籍,正相反對。胡三省的話,有幾個問題。1.他以為這是第一次土斷,因此說“今皆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點本來是“實編戶”三字,他把重點放到了土斷白籍上。實是驗的意思,實編戶即驗實編戶。自咸和二年土斷(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進行一次驗實。3.他把“正”字解釋成為“著之”,把“正土斷白籍”,解釋成為“以土著為斷,著之白籍”,是無根據的。即從字義而言,正是質正的意思,無“著之”之意。“皆正土斷白籍”,本來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實編戶”三字,皆正土斷白籍即都要驗實、質正土斷和白籍的問題。土斷是不是都進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過來了。這個令文是針對咸和二年的土斷而發,而胡三省把它當
成了第一次土斷,因此,也就不明白“實編戶”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義,造成解釋上的錯誤。
東晉的第三次土斷是在哀帝興寧二年(364)進行的。關于這次土斷,有兩種記載。1.《晉書·哀帝紀》興寧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閱人戶,嚴法禁,稱為庚戌制?!边@是大閱人戶,與咸康七年的實編戶同。2.《冊府元龜·邦計部·戶籍》:“一說天下所在土著”。這與咸和中土斷同。劉裕說當時“財阜國豐,實由于此”①,稱贊這次土斷解決了財政問題。
東晉的第四次土斷是在安帝義熙九年(413)進行的。《宋書·武帝紀中》記述這次土斷說:“于是依界土斷,唯徐、兗、青三州居晉陵者,不在斷例。”為什么要多次進行土斷。劉裕說:自庚戌土斷以來,“彌歷年載,畫一之制,漸用頹弛。雜居流寓,閭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純,民瘼所以猶在”②。從他說的話可知一次上斷不可能徹底。雖然,土斷取消了僑民與土著、白籍與黃籍的區別,畫一為土著、黃籍,但多年以后,又頹弛下去。何況北人不斷南來,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財政發生問題,只有多次土斷。義熙土斷本身也有問題。這次土斷特許徐、兗、青三州居住在晉陵郡的人,不在斷例。他們合法地保持住了僑人的身分和證明僑人身分的白籍。
① 《晉書·成帝紀》。
①② 《宋書·武帝紀中》。
土斷是為了把僑人納入士著居民中,對他們征稅起役。東晉的賦役在第一次土斷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斷之間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復雜性,不可一概而論。
首先是東晉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稅的問題?!稌x書·孝武帝紀》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記載:“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稅米三斛,蠲在役之身。”東晉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斷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實行的,一畝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稅,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稅的對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畝稅對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則,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納稅的。王公以下納稅之所以成為可能,原因有二。1.當時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來王公士族的免稅特權,對他們在江東站住腳跟來說,反而有利。2.東晉稅制的改革是結合第一次土斷進行的,而土斷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斷在前,要改變王公以下不納稅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東晉的賦稅實際分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斷與度田收租之前,為第一段。這段賦稅制仍舊是西晉之制?!端鍟な池浿尽氛f東晉“都下人多為諸王公貴人左右、佃客、典計、衣食客之類,皆無課役”,便是這一段的稅法。之所以無課役,是因為受到諸王公貴人的蔭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間土斷與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稅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實行的時期。咸和土斷,將僑人包括士庶都納入了黃籍稅戶之中。田租是畝稅,戶調仍舊要“結評百姓家貲”①,九品相通輸入于官。這段稅制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王公貴人免稅及蔭親屬的特權。但他們仍可免役,這從太元元年實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稅的制度,即可知之。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稅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戰后“始增百姓稅米,口五石”②前止。在這段中,東晉除了將畝稅改為口稅外,還創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勞役與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稅,對于農村與軍隊的穩定,都有一些作用。東晉用以打勝淝水之戰的北府兵,都在免稅之列。
第四段從太元八年淝水戰后增稅米口五石起,至東晉滅亡止?!端鍟な池浿尽氛f的“其課,丁男調布絹各二丈,絲三兩,綿八兩,祿絹八尺,祿綿三兩二分,租米五石(即稅米
口五石),祿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這一段的稅制。它的特征是,恢復了西晉的丁稅制度。如按另一種說法,西晉一戶以一丁計,那《隋書·食貨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絹、絲、綿,便都是以戶為單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種說法較為可信,《宋書·王玄謨傳》所說“令九品以上租使貧富相通”,是一個印證。王玄謨之法承襲的當是淝水戰后東晉之法。
這階段的一個變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調,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規定廢止。范寧說過,當時“舉召役、調,皆相資須”①。所謂“皆相資須”,即役、調都得承擔。聞人爽也有“百姓單貧,役、調深刻”的話②。百姓是既要交稅,又要服役,從而出現了“流殣不絕”的現象。
① 《晉書·劉超傳》。
② 《晉書·孝武帝紀》。
① 《晉書·范汪傳》附《范寧》。
② 《晉書·會稽文孝王道子傳》。
在役法上,東晉規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丁”,這與西晉同?!澳心晔喟肼悖晔苏n,六十六免課”。這比西晉役及十三歲以上要輕。特別是關于“其男丁,每歲役不過二十日”,已開北朝與隋朝規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與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運丁役之”的規定。③
③ 《隋書·食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