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夏商:
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①中國法律產生于古代中國的特殊歷史環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獨自的特點,即實行理法結合。②中國法律在形成時具有早熟性。②中國法律在形成時具有早熟性。③中國法律在形成時帶有維護專制王權的特點。④因自然經濟的穩固,商品經濟的不發達,加之過早確立君主專制制度以及禮的規范的發展,使中國法律在形成時,就帶有刑事法規發達而民事法規相對落后的特點。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階級社會,奴隸制未能充分發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時帶有氏族社會的濃厚色彩,以及貴族宗法統治的顯著特點。
最早的處罰原則: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這一原則的實施,對商、夏乃至整個封建后世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西周:
周禮:是西周時期維護宗法血緣關系和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和言行規范,西周通過~形成了法律規范。
圜土之制:凡害人者,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是中國早期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已經具備了勞役刑的各種要素,可以說是中國勞役制度的開端。
西周時期的主要刑法原則:①老幼犯罪減免刑罰。②區分故意與過失、慣犯與偶犯。③罪疑從輕,罪疑從赦。④寬嚴適中。
西周時期的刑事政策: 刑罰世輕世重。就是說要根據時勢的變化、根據國家的具體政治情況、社會環境等因素來決定用刑的寬與嚴、輕與重。
七出三不去:同婚姻的締結必須遵守“父母之命”一樣,在西周時期,婚姻解除的決定權也完全操縱在男方家長方面。據史籍記載,西周時期在解除婚姻方面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稱為“七出三不去”。
五聽:①辭聽。就是觀察當事人陳述時的語言表達,如果語無倫次,說明所言非實。②色聽,就是觀察當事人陳述時的面色,如果面紅耳赤,說明~。③氣聽,就是觀察當事人陳述時的喘息,如果氣喘吁吁,說明~。④耳聽,就是觀察當事人陳述時的聽覺,如果聽覺遲鈍,說明~。⑤目聽,就是觀察當事人陳述時的目光,如果目中無光,說明~。
五過:“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護;“惟反”是指利用職權私報仇嫌;“惟內”是指是
指內親用事,為親徇私;“惟貨”是指貪贓收財,敲詐勒索;“惟來”是指接受請托,枉法徇私。
春秋戰國:
立法指導思想:①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②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③行刑,重其輕者。
秦國商鞅首先改法為律。
秦代:
主要的法律形式:①律,是朝廷就某一專門事類正式頒布的法律。②令,是君主或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以命令形式發布的法律文件。③式,是朝廷統一頒布的規定官吏審理案件的準則以及書寫審訊筆錄、現場勘查筆錄、查封筆錄等法律文書程式的法律文件。④法律答問,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員對律令所作的權威性解釋。⑤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級官吏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⑥程、課、廷行事,是朝廷頒布的用來規定主管人員考核官營手工業生產者勞動數量與質量的法律形式。
訴訟提出的兩種方式:①官訴。即官吏糾舉,指官吏非因個人被侵害,而是按其職責要求對犯罪人向司法機構提起的訴訟,這種告發類似于近現代的公訴。②舉發。為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向司法機構提出訴訟。
監察制度:中國監察制度的開端。從史籍記載,秦已創立御史監察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為官署,以御史大夫為官長,對地方則派遣監御史。
漢代:
刑法原則的進一步發展:①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秦律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漢律則直接按年齡確定刑事責任,并有最低年齡和最高年齡的區別。②親親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而且減免刑罰。③先自告除其罪。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發覺之前,自己到官府報告其犯罪事實,可以免除其罪。④貴族官員有罪先請。兩漢時期,多次頒布貴族官員有罪“先請”的詔令,以便保護他們在法律上的特權。
告劾:漢代的起訴叫“告劾”,一方面是指當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訴,就是今天所說的“自
訴”;另一方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監察官吏御史和司隸校尉“查舉非法”、“舉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說的“公訴”。
春秋決獄: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則以儒家的經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監察制度的發展:漢代的監察制度,最初沿秦制,后來不斷調整,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體系的監察組織。①中央監察機關。設御史府,為最高監察機關。西漢中期御史府更名御史臺,也叫蘭臺,稱為專門行使監察權的機構,也是最高監察機關。②地方監察機關——司隸校尉和州刺史。
三國兩晉南北朝:
法典結構的變化與立法技術的進步:一、律的發展與法典結構的變化。①魏《新律》對漢舊律的改革。一是增加篇目。二是體例上的調整。②晉律,又稱《泰始律》,其設置更有進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嚴格區別律令界限,這是較魏律的重大進展。二是篇章體例合理,分魏律《刑名》為《刑名》、《法例》兩篇。③南北朝時期律的發展變化:晉
律、《北魏律》和《北齊律》。二、令的發展與變化。這一時期,令和律一樣,仍為法律主要形式,但其內涵已開始有別于秦漢時代。
八義:是指對八種權貴人物,在他們犯罪以后在審判上給予特殊照顧,所謂“大者必義,小者必赦”,官府不得專斷。
官當:《晉律》在沿用“八義”同時,規定“除名比三歲刑”,“免比三歲刑”。雖不能確定晉代以“除名”、“免”抵罪,但這種相比的做法,實為以后“官當”之制的濫觴。
服制定罪:指親屬間的犯罪,依據五等喪服所規定的親等來定罪量刑。
留養:指犯人直系尊親屬年老應侍而家無成丁,死罪非十惡,允許上請,留刑可免發遣,徒刑可緩期,將人犯留下以照顧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實際執行。
五刑制度的形成:1、北齊刑罰制度的完善與五刑體例的形成:魏《新律》將法定刑分為死、~、完、作、贖、罰金、雜抵罪等數種,并減輕某些刑罰,如廢除投書棄市,限制從坐范圍,禁誣告和私自復仇等。2、免除宮刑。3、緣坐范圍的變化:法律上盡管有縮小的規定,而司法實踐中卻往往有擴大的趨勢。4、定流刑為減死之刑。
死刑復合制度的形成:于西晉。
隋唐:
《開皇律》的篇章體例:從篇章體例上看,《開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齊十二篇的結構:仍定名例律第一。與北齊不同的是,突出了對皇室的安全保衛;把戶律更改為《戶婚律》,增加了內容;內容更加明晰,為他律所吸收。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繼承襲無大更改。
《開皇律》的內容特點:1、從封建五刑制度上看,隋《開皇律》刪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罰內容。它標志著封建刑罰制度趨于成熟,并直接影響到唐代。2、從封建刑律的內容上講,《開皇律》吸收北齊“重罪十條”而加損益,正式定為“十惡”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鎮壓各種形式的反抗斗爭,更有助于統治階級維護現存的社會秩序。3、從封建特權法的角度來看,隋《開皇律》繼承襲了魏晉南北朝的“八議”、“官當”、“聽贖”制,又有所發展。4、綜上可知,《開皇律》是隋初統治集團總結以往立法經驗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承襲北齊律的傳統,對刑律體例加以調整,對法律內容作了重新修訂,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唐的立法思想:第一,以隋為鑒,不但要求立法寬簡,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第二,寬嚴適中,簡約易明,是初唐統治者為唐代立法規定的基本指導原則。第三,初唐統治者著眼于王朝的長久治安,逐步確立了“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導原則。第四,法律不避權貴,黜陟不分親疏是貞觀時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貞觀律》的產生:太宗李世民一即位,對原有律文進行了全面修訂。前后耗時十一年之久,終于修訂了著名的《貞觀律》,并且詔頒天下。重大變化:1、創設加役流刑,作為減死之罰。2、改革“兄弟分居,連坐俱死”之法。3、以大法的形式,明確了比附類推所應遵循的法律原則。
《永徽律疏》:唐高宗次年,無忌等編成《永徽律》,永輝四年,經高宗批準,將疏議分附于律文之后,頒布天下,時稱《永徽律疏》。
“八議”:唐代沿襲曹魏以來的八議之制,對八類特權人物犯罪作了減免處罰的規定。
“請”:請的規格低于議,它主要適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
“減”:的規范低于“請”,它適用于七品以上官,及應請者的親屬。
“贖”:的規格低于“減”,適用于九品以上、七品以下的官吏的親屬。
“官當”: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當刑罪。
“免官”:指通過免除官職來抵抵當刑罪。
唐代通過這些方式,將貴族官僚的特權法律化,用以維護封建官僚體制,鞏固專制統治的基礎。
刑法適用的主要原則:①“累犯”加重的原則。②老少廢疾犯罪減免處罰的原則。③自首的原則。④共犯的原則。⑤“數罪并罰”的原則。⑥類推的原則。⑦“化外人”犯罪的原則。
唐律的基本精神:1、體現了君主專制主義與封建特權精神2、體現了封建家族倫理精神3、體現了封建倫理道德的基本精神4、體現“用刑持平”的精神5、體現規范詳備科條簡約的精神
唐律的歷史地位: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國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國及東南亞法制史
上具有深遠影響。唐律的完備,標志著中國法系走向成熟。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是世界封建社會中最輝煌的一部法律,是封建法典的典范。
宋遼金元:
刑罰制度的變化:折杖法(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辦法),刺配(在犯人面部刺字,發配邊遠地區),凌遲。
翻異別勘制度:是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問、推鞫的重審制度。
元代訴訟制度上的變化:元代訴訟制度基本沿自宋制,一個主要變化是訴訟代理制度的出現。代理只適用于兩類人:一是老年和疾病者,二是退休或暫時離任官員。
明代:
“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則:明律與唐律相比,在有違倫常教化犯罪處刑上明顯偏輕,對于直接危害封建統治、封建君主的犯罪,處刑都普遍加重。
“奸黨”罪:朱元璋稱帝后,為了鞏固帝業,防止臣下結黨和內外官交結而設立的罪名。
刑罰:充軍,枷號,廷杖。
主要會審制度:三司會審,圓審,朝審,會官審錄,大審,熱審。
清代:
重法扼制資本主義經濟因素的發展的主要體現:第一,阻撓沿海對外貿易。第二,限制采礦業發展。第三,重征商稅抑制民間商業。第四,厲行官營制度。
維護統一,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有效法律控制的主要體現:第一,因族制宜,因俗立法,緣俗為治,尊重和保護民族地方特色。第二,在司法管轄審判方面,既尊重少數民族地區首領對發生在本族本地區內的案件的審判管轄權,又通過中央派遣的官員對重大案件的復審進行一定的監督。第三,在制定和運用法律時,注重中央法律和關于民族地方治理的特別法律之間的協調和滲透,逐漸增進內地與邊疆少數民族之間的聯系和共性。
各類會審制度:1、秋審。號稱國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對在押死刑犯進行特別復核的制度,是沿襲明代朝審制度而來。2、九卿會審。凡遇特別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九卿高管會同審理。3、其他會審:朝審、熱審、三司會審等。
清末:
《欽定憲法大綱》:光緒迫于內外政治壓力頒布的由憲政編查館制訂的法律文件,是中國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用資產階級憲法形式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了合法外衣。
《大清現行刑律》:由《大清律例》刪改修訂而來的法典,是一部作為新刑律頒布前的過渡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