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刑事案件立案文書
刑事案件立案類文書是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對控告、檢舉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獲得的案件材料,按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認為確有犯罪事實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為主旨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現場勘查筆錄、呈請立案報告書、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指定管轄決定書、回避/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等。
第一節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一、概念與作用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是公安機關依法接受案件時,在報案筆錄或報案人書面材料的基礎上填寫的表格式法律文書。制作該表是接受刑事案件時首先采取的必要的法律手續,有利于報案人了解、監督受案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完善公安機關的監督制約機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材料以便存檔備查。它也是決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依據之一。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應當接受。《辦案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檔備查。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的適用條件:
(一)公民扭送、報案、控告或者舉報的;
(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有關單位移送案件的。
上述情況中只要出現任何一種,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條件或是否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首先應當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然后由領導決定;對于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刑事案件或明顯不屬于刑事案件的,也應當先接受再做相關處理。
三、結構內容與制作方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由公安部統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書名稱、填報單位(公章)、文書編號。
(二)正文。正文由眉欄、腹欄和尾欄三部分組成。
1. 眉欄填寫報案人基本情況和移送單位情況。其中報案人基本情況欄依次填寫報案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工作單位、電話和案件來源。案件來源部分要說明是報案、扭送、舉報還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時可注明是口頭、書面或電話等報案方式。如果是單位移送的,就只填寫“單位移送”欄,“報案人”欄用橫線劃掉。
2. 腹欄填寫報案內容。包括報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況。
(1)報案方式。具體寫明是被害人或其親屬控告的,還是群眾報案、舉報、扭送的,或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寫明何時、何人以什么方式報案。
(2)已知案情。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經過、侵害的對象和結果、犯罪嫌疑人等。對于控告、舉報的,具體寫明他們陳述認定的犯罪事實及其根據;對于扭送的,要把
當場抓獲時發現的犯罪事實及其相關證據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況寫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寫明什么時間和地點,在什么情況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實和證據。同時根據接受案件時了解的情況填寫涉案人的姓名、性別、單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況、損失物品數量、特征。寫明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結果,包括受害人的損傷情況、受害部位、傷勢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損失的數量以及損失程度等。
3.尾欄填寫批示與處理。包括領導批示的內容和處理的結果。
寫明公安機關有關領導對受理案件簽署的處理意見及其簽名。一般有“初查”、“立案偵查”、“立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見。根據領導批示意見,填寫開展工作處理案件的具體情況。
(三)尾部。尾部由接警單位和接警人員基本情況欄組成,按要求填寫即可。
四、使用說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是在報案筆錄或報案材料的基礎上提煉后填寫的。“報案內容”要客觀、簡明,以第三人稱角度填寫。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在報送部門負責人審批時,要同時附送報案筆錄。
(三)辦案人員根據領導批示意見做好相應處理工作:批示“初查”的,要及時審查或進行調查,針對實際情況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或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或呈請移送案件報告書;批示“立案偵查”的,應當制作立案決定書開展偵查工作;批示“立為治安案件處理”的,交有關部門處理;批示“不立案偵查”的,應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通知控告人;批示“移送”的,應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四)根據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如實立案的通知要求,受案部門在制作該登記表的同時,應當填寫接受案件回執單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單位存入訴訟卷,一份報主管部門,一份交給案件主辦部門,一份交報案人收執。
示例:
填報單位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公章) 編號:XXXXXXXX
報案人 | 姓名 | 李XX | 性別 | 男 | 年齡 | 36歲 | 住址 | XX市XX路18號樓一單元101室 |
單位 | XX市煤氣公司 | 電話 | 4647351 | 案件來源 | 事主報案 |
移送單位 | | 承辦人 | | 電話 | |
報案內容: 200X年5月6日9時10分,XX市煤氣公司財務科工作人員李XX向我隊電話報稱:早晨9時他去單位上班,進門發現兩張辦公桌和一個保險柜上的六把暗鎖兩把明鎖被撬。兩塊窗戶玻璃被打碎,窗戶護欄的鋼筋也被拉彎,保險柜25000元被盜。現場已保護,請速派人查處。 |
領導批示: 同意立案偵查。 高XX 200X年5月6日 |
處理結果: 已立為重大盜竊案偵破 |
接警單位 | XX市公安局刑警支隊 | 接警地點 | XX市公安局刑警支隊 |
接警人員 | 張XX | 接警時間 | 200X年5月6日9時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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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據以下材料制作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200x年11月5日晚8時左右,xx巡警大隊巡警崔xx與高xx開車至惠順街xx保潔品廠不遠處看見一女青年跑過來呼救。這時又發現一男青年右手持刀,左手提包向正前方逃竄。于是開車追趕將其擒獲。
經查,受害人邢xx是保潔品廠下班女工,剛出廠門不遠就遭到搶劫,手提包中有人民幣200元,“諾基亞”牌手機一個,還有身份證、化妝品等。犯罪嫌疑人魏x系附近xx工地民工,身份證號碼為xxxxxxxxxxxxxx。兩位巡警遂將犯罪嫌疑人及作案兇器匕首一把移送xx公安分局刑警大隊。
第二節 現場勘查筆錄
一、概念與作用
現場勘查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所制作的反映勘查過程及其結果的證據文書。該文書通過固定現場的痕跡物證,為偵查人員分析研究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查方向和制定偵查計劃提供了重要依據。它也是甄別犯罪嫌疑人口供,證實其作案和法庭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之一。
現場勘查筆錄與現場照相、現場繪圖三部分組成現場勘查記錄。其中現場勘查筆錄是現場勘查記錄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主件;現場照相和現場繪圖是附件。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和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查、檢驗。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辦案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七條也是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的法律依據。立卷歸檔時,現場勘查筆錄歸入訴訟卷。
現場勘察筆錄的適用條件是:適用于公安刑事偵查部門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勘驗或者檢查進行記錄。
三、結構內容與制作方法
現場勘查筆錄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書名稱,發現/ 報案的時間,現場保護人的姓名、單位、到達現場時間,勘查時間、地點,勘查人員及見證人基本情況,現場條件。其中填寫的時間要精確到“分”,勘查地點指犯罪現場,要寫明具體處所,現場條件要填寫天氣、光線、溫度、濕度等情況。
(二)正文。正文即勘查的過程及結果,是現場勘查筆錄的核心部分。包括前言、現場勘查情況和勘查結果三項內容。
1. 前言
(1)報案情況。寫明報案的時間和報案的方式,案件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報案人、當事人的姓名、職業、住址以及所述報案簡要內容。
(2)出現場情況。寫明公安機關接報案后的行動情況。包括勘查領導人、參加人的姓名、職務,趕赴現場時間。
(3)報案人陳述。寫明到現場勘查之前報案人對發案經過的主要情況敘述。
(4) 現場保護情況。寫清現場保護人員姓名、職業和住址,到達現場的時間和采取的保護措施以及發現的情況。
(5)見證人情況。寫明見證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和住址。
(6)現場勘查工作分工情況。
2. 現場勘查情況
(1)外圍現場情況
包括現場的地址、具體方位及其周圍的環境。如現場在室內,應寫清相鄰街道、馬路的名稱,四周的建筑物、院落等,即“四至”,同時寫明發案現場樓房的座向、朝向。如現場在野外,要寫明周圍地形、地物、道路走向等情況。便于辦案人員了解現場方位,全面分析
作案環境,推斷出犯罪分子在何種情況下作案。
(2)中心現場情況
中心現場是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主要場所,也是留有痕跡物證最多的地方。記清勘查情況有利于分析判斷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動機、手段等情況,為偵破案件創造條件。因此這部分是記錄的核心,要詳細具體,記錄的重點是現場的變動和變化情況以及反常現象。記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門窗的方位,門鎖、窗戶插銷、玻璃有無損壞情況,附近有無攀附、蹬踏痕跡;室內有無翻動的痕跡;案犯遺留在現場的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衣物、紙屑、毛發、血跡、指紋、手印腳印等;是否偽造現場,有何跡象;被害人的情況,寫明死者的性別、年齡,尸體倒臥的位置、姿勢、衣著的變化,傷害的具體部位,尸體周圍的血跡等,有法醫鑒定的寫明尸檢結果。
(3)現場勘查結果
這部分記寫現場勘查后發現和提取的痕跡、物證的名稱、數量、體積、重量、物品上的標記等,以及拍攝現場照片和繪制現場圖(包括錄相)的種類、數量。
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的規定,在第一次勘查后再次進行勘查,應制作現場勘查補充筆錄。
(三)尾部。現場勘查結束后,參加現場勘查的指揮人、勘查人、見證人和記錄人應該依次在筆錄的結尾處簽名或蓋章,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四、使用說明
(一)記錄的順序應與實際勘查的順序相一致。避免記述次序混亂或發生遺漏、重復記錄現象。
(二)突出重點,詳略得當。
1.記錄的原則是對偵破案件有意義的詳記,對偵破案件關系不大的略記或不記。
2. 根據不同性質案件的特點有側重地記。如殺人案件重點記錄被害人倒臥姿勢,死者服裝的顏色、樣式,傷害的部位,傷口特征,兇器等物品,噴濺的血跡的形狀,以及現場遺留拖拉痕跡,運尸工具痕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