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鑒證報告
(參考格式)
XX報字201X第 號
××單位:
我們接受 (單位)委托,按照《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行政事業資產核實暫行辦法》等要求,對 (單位)的2015年12月31日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及資金掛賬等清查事項進行經濟鑒證, (單位)對所提供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溢、資金掛賬申請核實表》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根據 (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發表鑒證意見。在鑒證過程中,我們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結合 (單位)的實際情況,實施了包括檢查記錄或文件、核實實物、函證等我們認為必要的鑒證程序。鑒證結果如下:
一、單位基本情況
(單位)成立于 年,單位性質 ,截至 2015年12月31日賬面資產總額 元,負債總額 元,凈資產 元。
該單位法定代表人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號為 號),執行《 會計制度》。
二、經濟鑒證依據
1、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
2、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
3、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
4、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
5、安徽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16〕158號);
6、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財資〔2016〕159號);
7、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09〕392號);
8、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13〕501號);
9、安徽省行政事業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335號)
10、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
三、經濟鑒證具體情況
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申報的每一項(類)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逐一列明項目名稱,申報金額,現實狀況,取得證據情況、調整科目以及無法取得證據的原因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
(一)資產盤盈鑒證情況
金額:元
資產盤盈 項目名稱 | 申報盤盈金額 | 現實狀況 | 取得證據情況 | 無法取得證據的原因 |
證據性質 | 證據數量 | 證據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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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的情況:
1.取得證據詳見附件2;
2.資產盤盈中取得證據的盤盈金額為 元,無法取得證據的盤盈金額為 元。
(二)資產損失鑒證情況
金額:元
資產損失項目名稱 | 申報損失金額 | 現實狀況 | 取得證據情況 | 無法取得證據的原因 |
證據性質 | 證據數量 | 證據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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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的情況:
1.取得證據詳見附件3;
2.資產損失中取得證據的損失金額為 元,無法取得證據的損失金額為 元。
(三)資金掛賬鑒證情況
金額:元
資金掛賬項目名稱 | 申報掛賬金額 | 取得證據及建議調整科目情況 | 無法取得證據的原因 |
證據性質 | 證據數量 | 證據編號 | 調整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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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說明的情況:1.取得證據詳見附件4;
2.資產掛賬中取得證據的掛賬金額為 元,無法取得證據的掛賬金額為 元。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附件: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損溢、資金掛賬申請核實表》
2.資產盤盈證據資料
3.資產損失證據資料
4.資金掛賬證據資料
XX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章)
中國 中國注冊會計師(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損溢認定證據資料
(一)相關事項損溢認定證據資料清單
1.應收款項(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及應收票據相關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債務人已經被宣告破產、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政府部門的行政決定或文件);
(2)債務人已經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
(3)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還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應取得法院的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債務人因遭受戰爭、國際政治事件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單位作出專項說明,經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5)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或特定行業的特定事項,不足彌補清收成本的,要由單位財務及相關部門說明情況,經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判斷后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6)逾期三年的款項,具有單位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要有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判斷,出具債務人已資不抵債的鑒證證明和連續三年虧損的經濟鑒證證明;
(7)逾期三年的款項,債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應取得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
(8)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9)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2.應付款項(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及應付票據相關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債權人已經被宣告破產、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或者政府責令關閉的,應當取得有關文件資料(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政府部門的行政決定或文件);
(2)債權人已經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且沒有繼承人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債權人已失蹤、死亡的證明;
(3)因遭受戰爭、國際政治事件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支付的款項、票據,由單位作出專項說明;
(4)逾期三年的款項,能夠確認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判斷,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3.借入款項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1)債權人已經被宣告破產、注銷工商登記、吊銷執照或者政府責令關閉的,不需支付的款項,應當取得有關法律文件證明資料,作為資金掛賬申報;
(2)債權人已經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不需支付的款項,應當取得相關法律文件后,作為資金掛賬申報;
(3)抵押資產,質押物發生損失的,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判斷,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4.存貨清查損溢應提供的證據
清查存貨時,對于發生的如下情況應分別進行處理:
(1)清查存貨時發現盤盈、盤虧應提供:
①存貨盤點單(包括盤盈、盤虧的數量、金額等);
②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③其他應附報材料。
1)存貨保管人對于盤盈和盤虧的詳細說明;
2)盤盈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或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如:社會中介機構的估價報告資料);
3)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完整、有效的清查盤點明細資料、單位內部有關責任部門審定結果和審批文件;
4)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5)內部核批文件等。
(2)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將報廢、毀損存貨的賬面價值扣除賠償后的凈損失,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
①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單位內部有關部門出具技術鑒證證明;
②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③涉及索賠的,應有理賠情況說明;
④其他應附報材料:如單位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核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