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消防安全條例
四川省第九屆?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四川省消防條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屆?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于1999年10?14?通過,現予公布,?1999年11?9?起施?。下?就是店鋪為?家整理的四川消防安全條例相關資料,供?家參考。
四川消防安全條例
第?章 總 則
第?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災,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條 消防?作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針。
第三條 四川省境內的單位和個?,必須遵守本條例,做好消防?作。
第四條 消防?作由各級?民政府統?領導,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消防?政管理,實施消防監督。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設?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防監督?作。
?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協助。鐵路、航空、航運的消防?作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其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分?負責。
第?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城市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公安消防隊(站)。
第六條 下列單位根據需要應當建?專職消防隊:
(?)?災危險性較?、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事業單位;
(?)重要的港?、碼頭、飛機航站和車站;
(三)專?倉庫、儲油儲?基地;
(四)鄉鎮企業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鄉或鎮;
(五)國家或省列為重點?物保護的建筑群;
(六)當地消防監督機構認為需要建?專職消防隊的其它單位。
專職消防隊可由?個單位建?,也可由?個單位聯合建?。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義務消防隊(組)或義務消防員。城鎮街道、農村村組應建??防?救消防組織,形式由城鎮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確定。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員。
第?條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專(兼)職消防管理?員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的職責、裝備、經費及專職消防?員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
第三章 城鄉消防管理
第?條 鄉(鎮)?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必須全?履?法定的消防?作職責,負責本轄區的防?管理。
第??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實?防?責任制度,其法定代表?對本單位的消防?作全?負責,并確定?名?政領導?為防?負責?,具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作。
實?承包或租賃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應將消防安全納?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
第??條 電視臺、電臺、報刊、?播、?化和勞動安全、保險等單位應加強社會消防宣傳?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民政府應對職?、居民、村民進?消防宣傳教育。
第?三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民政府應加強對街道、鄉鎮企業及居民、村民的防?安全檢
查,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查,及時發現和消除?險隱息。對重??險隱息,必須按消防監督機構的要求進?整改。
第?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商戶應按規定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并負責保養、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凡從事易燃易爆物品?產、經營、儲運、裝卸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作業?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能上崗。
第?六條 ?產、維修、銷售消防器材、設備、防?材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并經消防監督機構批準才能?產經營。
第?七條 企業消防?作達不到消防安全標準的,不能升級。
消防重點保衛單位實?消防安全達標認證制度。
第??條 任何單位和個?在發現?警時,都應當迅速準確地報警,并積極參加撲救。
消防隊接到報警后,必須迅速趕赴?場,進?撲救。?場總指揮員在緊急情況下,有權決定拆除毗連?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有權調?交通運輸、供?、供電、電訊和醫療救護、環境衛?部門的?量。
第四章 城市消防規劃與建筑防?管理
第?九條 城市消防規劃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消防監督機構共同編制。
第??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應將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隊(站)、消防給?、消防車通道、消防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它市政基礎設施統?規劃,統?設計,統?建設。
第???條 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后,城建、公?、郵電等部門按照各?的職能分別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改造、增建,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驗收、使?。
第???條 設計單位和設計?員在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程設計中必須嚴格執?消防技術規范,并對?程防?設計負責。
第??三條 消防監督機構在參加建設?程設計審核時,按有關防?規范對建設項?的初步設計、施?設計?件進?防?審核。未經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建設主管部門不發施?執照。經審核批準的建設項?的防?設計,未經消防監督機構同意,不得擅?更改。
第??四條 施?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防?設計圖紙施?,不得擅?改動。安裝先進的、技術復雜的消防設施、設備的?程施?單位,必須有熟悉消防技術的?程技術?員和安裝??,并取得《現代消防設施設備施?安裝許可證》,該許可證由消防監督機構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審核和簽發。
第??五條 消防監督機構參加?程竣?驗收時對消防設施、設備進?驗收。消防設施、設備未經驗收或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建設?程不得投?使?。
第五章 消防經費
第??六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所需的業務經費,按有關規定納?地?財政預算。
第??七條 公安消防隊(站)、消防給?、消防車通道、消防通訊的基本建設和消防部隊的裝備,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之內的,經計劃部門審批后,其經費列?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條 凡與市政公?設施直接關聯并由公安消防部門使?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其維修費?在城市維護費中列?。
第??九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整改?險隱息、添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設的費?,機關、事業單位可納?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費?核銷,也可以從預算外資?和預算包?結余中列?,企業可納?固定資產投資或在專?基?中列?。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條 在消防?作中有下列情形之?的單位和個?,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普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健全消防組織、制度,改善消防設施,及時發現消除?險隱息,預防?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及時撲滅?災或者積極?援鄰近單位和村、居民撲救?災,避免重?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違反消防法規的?為,事跡突出的;
(四)對查明?災原因有突出貢獻的;
(五)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新,取得優秀成果的;
(六)在消防?作的其他??有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根據《中華?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給予處罰,處罰裁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
第三??條 妨害消防安全,有下列?為之?,由消防監督機構根據情況發出整改通知,超過規定期限不予改正的,對責任?處以警告或?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罰款: (?)不按規定配置、安裝、維護或挪?、損壞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
(?)?正式的電?或未經培訓合格的易燃易爆?種?員獨?上崗操作的;
(三)不按防?設計規范進??程防?設計的;
(四)?產?家未按規定標明建筑裝修材料、構件、配件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性能參數和防?注意事項的;
(五)研制、采?易燃易爆新產品或有?災危險性的新設備、新?藝,?預防?災具體辦法的;
(六)防?責任?不履?職責的。
對謊報、不報或故意延誤報告?災情況的,也應按本條規定進?處理。
第三?三條 嚴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為之?,由消防監督機構根據情況發出整改通知,超過規定期限不予改正的,對責任?處以?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必要時,責令停產停業整改:
(?)在?災危險場所違章??、?電的;
(?)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產、經營、儲運、使?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程設計未經防?審核即施?或擅?更改?程防?設計的;
(四)建設?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投?使?的;
(五)其他拖延整改?險隱患的。
第三?四條 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引起?災的,根據情節,對直接責任?和單位主管負責?給予警告或?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三條、第三?四條規定的,根據情節除按本條例處罰外,并可建議有關單位或主管部門對責任?給予?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六條 ?產、維修、銷售消防器材設備、防?材料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其產品予以查封。
對?證?產、維修或?定點單位銷售消防器材設備、防?材料的,予以取締,沒收其產品及?法收?,并處以?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七條 按本條例所處罰款,單位?律在?有資?中開?,個??律不得?公款?付。
罰款應出具財政部門統?印制的專?收據,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條 當事?如對公安機關的裁決不服,在收到裁決書之?起?五?內,可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起?個?內作出決定。申請?如不服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起?五?內向?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九條 消防監督?員在執?本條例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條 本條例執?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條例從?九九?年????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