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消防條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1995.12.28
?【字 號】吉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2號
?【施行日期】1995.12.28
?【效力等級】省級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已被修訂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2號)
《吉林省消防條例》已由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1995年12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1995年12月28日
吉林省消防條例
(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城鎮街道辦事處,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行消防監督。
第六條 每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五日為本省消防周。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負責消防工作。
個人負責所在工作崗位和住宅的消防工作。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落實到每個職工。堅持消防工作定期檢查制度。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消防工作制度,適時組織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所在區域的消防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專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監督機構的培訓。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街道、鄉(鎮)、村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
第十二條 省級以上開發區,火災危險性大、距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中型以上企業,民航機場,碼頭,企業集中、集市貿易發達的鄉鎮,大中型專用倉庫,應當設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可以由一個單位建立,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受益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四條 義務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公安消防隊,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第十五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六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宣傳工作列入計劃,面向社會宣傳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
教育、勞動部門應當將普及消防常識、消防法規作為學校教育和就業前培訓的內容。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時,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會同消防監督機構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方案,并將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與城市基礎設施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參加城市總體規劃方案的審查,并對城市總體規劃中公共消防設施部分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由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由城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建設資金,交由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分別負責建設和維護,當地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設計中有關消防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由建設單位報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對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提出改正意見,設計人員必須采納。該意見被采納之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消防專章的設立,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說明書,應當設立消防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