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消防條例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 號】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5號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級】省級地方性法規
?【時效性】已被修訂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5號)
《湖北省消防條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1年4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2日
湖北省消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將消防工作經費以及應急救援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有權勸阻、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社會各界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普及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知識,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志愿服務、消防公益捐贈等公益活動。
每年11月為本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火災預防、撲救以及應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問責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范圍;
(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揮、戰勤保障系統和滅火搶險救援區域協作機制,制定應急救
援預案;
(三)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根據需要增配復雜火災撲救和特殊災害事故搶險救援的裝備;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加強消防組織建設,建立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演練;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
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督促落實。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城管、供水、供電、通信等有關單位負責消防供水、供電、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保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備、有效。
水利、農業、交通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農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生產、銷售的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科技、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科普、普法、職業教育培訓內容。
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學校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教學計劃,確定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或者聘請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對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組織學生開展一次以上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部門應當組織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報刊、廣播、電影、電視、互聯網站等公眾媒體應當無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并建檔備查;
(二)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消防安全培訓,指導消防隊伍建設;
(四)依法對消防服務機構、消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五)組織滅火救援和依照國家規定參加其他應急救援工作;
(六)調查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火災隱患排查治理和滅火演練。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家庭應當做好經常性的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安全自查。鼓勵家庭自備簡易滅火器材和自救逃生器具。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