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北京市消防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1年5月27日修訂,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5月27日
北京市消防條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四章 宣傳教育
第五章 消防組織
第六章 滅火救援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森林、軍事設施、鐵路、民航、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職責,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增加。
第五條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公安派出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轄區內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公安派出所應當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領導下明確職責范圍,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關于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
第七條 消防協會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機制和管理制度,制定從業規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相關從業人員,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單位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
第八條 本市鼓勵有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開展消防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鼓勵消防組織運用先進科技成果提升滅火救援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和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的投入;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評比;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員會組織、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協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組織建設等重大事項,督促重大火災隱患整改。
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交通、農業、水務、商務、文化、衛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消防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統籌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監督轄區內政府部門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