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消防條例
(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以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并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教育、人力資源等部門和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的內容。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傳播媒體應當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采取各種形式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本市對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或者對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條 每年11月9日為本市消防活動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確定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并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 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 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 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 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資金投入;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督促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導、支持、幫助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在規劃制定、調整和實施工作中,應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質量技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和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單位的監督。
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文廣影視、旅游、經濟信息化、商務、民政、民防、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三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宣傳家庭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 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備案,建設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 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組織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管理或者指導消防隊伍的建設和訓練,根據需要指導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 負責消防產品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
(五) 組織、指揮、承擔火災撲救工作,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六) 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應急救援工作;
(七) 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八) 上級主管部門認為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要求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五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四) 改善防火條件,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 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六) 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協商,在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依法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任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 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 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 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 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管理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共用消防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并告知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消防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做好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應當及時提出相應方案并向業主委員會報告,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向全體業主
報告,由全體業主依法作出決定。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任何個人都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懂得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燃放煙花爆竹和其他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統籌兼顧、科學合理、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組織編制市消防規劃。
市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
市消防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鄉規劃,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城鄉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調整、完善。
對下列情形,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市消防規劃,制定方案予以解決:
(一) 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密集區;
(二) 嚴重影響城鄉消防安全的工廠、倉庫、碼頭及其他重大危險源。
第二十一條 納入規劃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二條 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納入市政設施基本建設計劃。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消防規劃和技術標準,建設、配置和維護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本市消防技術標準。國家和本市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規定的,或者擬采用特殊消防技術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配備消防設計審核人員并建立消防設計自審制度。
第二十四條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抽查,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委托的負責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進行嚴格審查。
第二十五條 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同意的消防設計,未經原審核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消防設計需要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更改后的消防設計文件重新備案。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或者備案的消防設計進行施工。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內裝修時,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建筑物施工高度超過二十四米時,施工單位應當隨施工進度落實消防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