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區小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19
?【字 號】海行規發〔2018〕21號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本區小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行規發〔2018〕21號
各鎮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各委、辦、局,區屬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海淀區小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海淀區小型消防站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區小型消防站建設管理和執勤訓練,提高預防、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公安部等7部委《關于深化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0〕37號)、公安部等6部門《關于加強城鎮公共消防設施和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公通字〔2015〕24號)、《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消防總隊關于印發北京市小型消防站標準的通知》(消辦字〔2016〕295號)、《北京市關于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淀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小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2018年底前已建成的小型消防站,應參照執行,逐步達到本辦法的要求。
第三條 小型消防站在立項、選址、籌備、建設、裝備和人員配備等方面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實施。
第四條 小型消防站建設管理和執勤訓練應堅持依法依規、因地制宜、以人為本、分類管理、權責明晰、合理使用的原則,努力提高職業化、規范化、專業化、實戰化水平。
第五條 海淀消防支隊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全區小型消防站建設管理工作。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和各街鎮按照各自職責,推動做好小型消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小型消防站和海淀消防支隊共同承擔本地區的火災撲救工作,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小型消防站,是指各街鎮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所組建的承擔轄區內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的社會公益組織。小型消防站滅火執勤工作人員統稱政府專職消防員(合同制)。
第八條 小型消防站建設初期采用“混合編隊”模式,即海淀支隊消防員與政府專職消防員混合編隊,24小時共同備勤;待相關條件成熟后采用由政府專職消防員獨立備勤的“單獨編隊”模式。
第九條 小型消防站的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小型消防站的建設標準,規模分為
一級、二級、三級。各街鎮按照轄區實際情況進行建設,每個街鎮應至少建設1座小型消防站,每座小型消防站政府專職消防員不少于20人、司機不少于3人、廚師不少于3人。其中,政府專職消防員、司機需24小時在隊備勤,廚師原則上在隊食宿,如確因站內居住條件有限,在不影響正常執勤備防保障前提下,可由各街鎮自主安排住宿。
第十條 小型消防站建設完成后,各街鎮不得將其改編、撤銷,確需將小型消防站遷移的,應由各街鎮商海淀消防支隊報區政府后執行。
第三章 人員招收和管理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招收結合小型消防站建設情況,遵循滿編滿員、隨缺隨補的原則。由海淀消防支隊參照北京市消防總隊標準制定具體招聘條件、標準和程序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招收面向社會統一招聘,特殊崗位人員可擴大招收范圍。
第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由海淀消防支隊統一管理,合同簽訂由海淀消防支隊依法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委托勞務派遣公司與其簽訂。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解除勞動合同時,小型消防站應收回政府專職消防員制式服裝、標識等統一配發物品。
第十五條 海淀消防支隊統一組織新招收政府專職消防員的體能、理論考試和面試;并對擬錄用人員進行體格檢查,審驗無犯罪記錄等個人資料。政府專職消防員經過海淀消防支隊專業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任期制,按照按需設崗、職責明確、比例科學、配置均衡的原則設置。具體崗位由海淀消防支隊根據滅火救援工作需求及政府專職消防員工作年限、體能素質、業務能力、現實表現、考核成績設定。
第十七條 小型消防站所需司機、廚師由各街鎮負責招錄,接受小型消防站統一管理。
第四章 小型消防站建設標準
第十八條 小型消防站建設應按照《北京市小型消防站建設規范》進行,應根據城市消防站警情規律及特點,設在城市消防站到場相對不利地區,且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位置,轄
區面積不宜超過2平方公里。小型消防站選址應由海淀消防支隊與街鎮商議確定。
第十九條 小型消防站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和裝備等部分構成。
(一)消防站的場地主要是指室外訓練場、道路。
(二)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業務用房和輔助用房。其中,業務用房包括:消防車庫、通信值班室、備勤室、器材庫(儲藏室)等所需用房;輔助用房包括:餐廳、廚房、浴室、廁所等;在滿足執勤備防及各項功能需求的基礎上各庫室可合并使用。
(三)消防站的裝備由消防車輛、滅火器材、滅火藥劑、搶險救援器材、消防員防護器材、通信器材、訓練器材等組成。
第二十條 小型消防站車庫的車位應不少于2個,車庫高不低于4.5米,軸距不小于12米×12米,應保障車輛停放、出動、維護保養和執勤戰備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附屬在其他建筑物內的小型消防站應滿足執勤戰備要求和隊員的基本生活要求。
第二十二條 小型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符合抗震要求。附屬在其他建筑物內的,應設有必要的防火分隔設施,與建筑內其他部位隔開。
第二十三條 小型消防站的外觀標識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筑主體顏色采用GB/T 3181規定的B01深灰。
(二)消防車庫門顏色采用R03消防紅色。
(三)小型消防站主體建筑一層或車庫上方20厘米處設立腰線,寬80厘米,底色采用R03消防紅色,腰線外邊框采用白色,寬5厘米。腰線與建筑中軸線交匯處掛中國消防徽標,徽標左側為英文“FIRE SERVICES”字樣,右側為中文“消防站”字樣,分別位于徽標兩側腰線居中位置。徽標及文字采用掛墻立體字形式,字體采用宋體,顏色為白色,文字與徽標高65厘米,腰線、徽標及文字大小可根據小型消防站主體建筑實際,適當調整數值,確保大方、美觀;
(四)建筑頂端裙線采用消防紅色,寬度為腰線的1/2,外邊框采用白色,外框寬2厘米(平房可不設頂端裙線)。
第二十四條 小型消防站選址確定后,確實無法滿足實體小型消防站建設要求的,可選擇建設模塊化小型消防站,模塊化小型消防站建設標準按照北京市小型消防型站建設規范執行,滿足滅火救援執勤工作。
第五章 裝備標準
第二十五條 小型消防站的裝備配備應能滿足撲救本轄區內常見火災和處置一般災害事故的需要,并按附件1標準選配特種器材和搶險救援器材。
第二十六條 小型消防站應至少配備2部水罐消防車,總載水量不少于3噸,可適當增配其他種類的滅火消防車。隨車器材配備品種及數量應不低于本標準附件2的規定。小型消防站所購消防車應符合《消防救援消防車輛裝備型譜》要求。配備規定數量消防車的基礎上,可根據需要選配消防摩托車。
第二十七條 小型消防站消防員防護裝備配備品種及數量應不低于本標準附件3的規定,防護裝備的技術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小型消防站通信裝備的配備,應不低于附件4的規定,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50313)和《消防通信指揮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401)。
第二十九條 小型消防站的消防水帶、滅火劑等易損耗裝備,應按照不低于投入執勤配備量1:1的比例保持庫存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