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陳小琴違規(guī)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磐消行罰決字〔2022〕第0117號 |
被處罰對象 | 陳小琴 |
處罰結果 | 現(xiàn)查明位于浙江省金華市磐安縣新城區(qū)深新中路299號的磐安縣大圣工藝禮品廠員工陳小琴在廠房門口違規(guī)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該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陳小琴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磐安縣恒業(yè)信用社(戶名:磐安縣財政局非稅收入結算戶,帳號:2********************2)。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磐安縣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6月30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6-30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金華市】金華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fā)布于:2023-06-01 15:59:3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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