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陳芬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縉消行罰決字〔2022〕第0035號 |
被處罰對象 | 陳芬芝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陳芬芝在位于浙江省麗水市縉云縣東方鎮東方村下東方66號的縉云縣隆鑫箱包有限公司將電動車違規停放于樓梯間內,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同時該行為根據《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屬于較輕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陳芬芝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建設銀行縉云縣支行(帳號:3*******************1)。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縉云縣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4月29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4-29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麗水市】麗水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5:50:5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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