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消防設施
標準化治理實施方式〔試行〕
第一條為典型和加強消防操縱室及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治理工作,保證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發揚防火滅火效能,保障消防正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消防操縱室通用技術要求?、?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治理?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方式。
第二條本方式適用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與治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的使用、維護、治理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條本方式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傳播和應急照明、正常疏散設施等。
第四條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維護、保障建筑消防設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運行。
建筑消防設施投進使用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拆掉、埋壓、圈占、遮擋、挪用、停用和損壞。
第五條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治理由建筑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筑使用權轉讓時,建筑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筑使用單位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移交,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日常治理責任。
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治理責任,統一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治理制度,并托付物業侍候企業或共同設立維護治理機構實施統一治理。
第六條建筑消防設施的治理單位應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治理回口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設施治理及維護保養制度,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第七條以下資料應統一規格制作并懸掛于消防操縱室:
1、消防行政許可文書。
2、操縱室值班、操作人員上崗證。
3、消防操縱室治理及應急程序。
4、自動消防設施操作流程圖。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流程圖。
6、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
7、建筑總平面布局圖。
8、消防正常重點部位示意圖。
9、消防正常組織結構圖。
10、消防設施設備治理表。
第八條消防操縱室應當配備專職操作人員,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通過消防專業技能培訓并持證上崗。
消防操縱室值班每班工作時刻不宜超過8個小時,每班許多于2人,確保及時發覺并正確處
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消防操縱室值班人員應在崗在位,認真記錄操縱器日運行情況,每日檢查火災報警操縱器的自檢、消音、復位以及主備電源切換等功能,并認真填寫?消防操縱室值班記錄表?〔附件2〕。
第九條消防操縱室面積不宜小于30m2。
消防操縱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第十條消防操縱室接到火災警報后,必須馬上以最快方式確認。
火災確認后,消防操縱室必須立馬上火災報警聯動操縱開關轉進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報警。
消防操縱室必須馬上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建筑消防設施應落實標識化治理。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應指示正常運行位置,并標識開、關的狀態;對需要維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可靠的限位措施。
第十二條建筑消防設施治理單位應當依據?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治理?的要求,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定期檢查、年度檢測,并建立建筑消防設施設備登記表〔附件1〕。
第十三條消防正常重點單位或設有電子巡更系統的單位應當每日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其他單位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每周至少一次。
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巡查部位和內容,對設施直瞧屬性進行檢查,并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附件3〕。
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