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王金波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糾紛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審理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02.28
【案件字號】(2020)冀07民終33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薛團梅雷鵬吳義清
【審理法官】薛團梅雷鵬吳義清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王金波;經濟開發區樂酷空間運動館
【當事人】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王金波經濟開發區樂酷空間運動館
【當事人-個人】王金波
【當事人-公司】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經濟開發區樂酷空間運動館
【代理律師/律所】高潔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高潔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高潔
【代理律所】河北天權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改判
【字號名稱】民終字
【原告】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金波;經濟開發區樂酷空間運動館
【本院觀點】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權責關鍵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撤銷合同過錯證據不足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于王金波的誤工費問題。王金波為證明其相關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張家口
市地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受傷前收入憑證及受傷后收入減少證明,一審法院結合相關證據認定王金波的誤工費數額并無不當。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對此雖有異議,但其并未提供足以反駁王金波相關主張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加以證明,故對于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問題。本案中,結合一審法院認定的、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的事實可知,王金波在穿越平衡帶時,因掉入海綿池而致左腿受傷,而樂酷運動館并未對該項活動參與人員的體重、年齡等作出限制并予以明示,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王金波在穿越平衡帶的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事故的發生。一審法院結合事故發生過程、各方當事人應盡到的義務及樂酷運動館的投保情況認定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關于王金波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的賠償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本案中,樂酷運動館在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一份,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應在游客遭受意外傷害時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
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且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盡到了提請投保人注意相關免責條款或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之義務,故一審法院認定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對于王金波因本案涉案事故產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等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的其他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40元,由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更新時間】2021-11-03 20:22:35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24日,原告王金波到被告樂酷運動館開設的娛樂場所游玩,在穿越蹦床公園的平衡帶時,不慎掉入海綿池內,致左腿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張家口市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脛腓骨近端骨折;左膝關節損傷。原告先后在張家口市醫院和張家口宣鋼醫院進行了治療,共花去醫療費2253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用1800元。經張家口市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情為十級傷殘,醫療終結期180日、護理期90日(1人)、營養期90日,原告花去鑒定及鑒定檢查費3058元。原告夫妻育有女兒王某,現年12周歲;原告父親王自蓮,現年65歲、母親晏秋華,現年70歲,育有子女1人。另,被告樂酷運動館在被告燕趙保險張家口支公司投保有公眾責任保險,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20萬元,其中醫療賠償限額1萬元,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500元,超過部分按80%賠付。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1、被告樂酷運動館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2、原告對自身的損傷是否存在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從雙方提供的視頻資料顯示,原告穿越蹦床公園的平衡帶時是在跑動過程中摔落,被告樂酷運動館雖在墻上張貼有禁止性提示,
但不能證實己方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造成原告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從事這類具有發生意外事故風險可能的游樂項目時,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其對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可減輕被告方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考慮本次事故發生的情節,酌定由被告樂酷運動館承擔70%的損失,原告自行承擔30%的損失。由于被告樂酷運動館在被告燕趙保險張家口支公司投保有公眾責任保險,故被告燕趙保險張家口支公司應在承保的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依據相應的約定予以理賠。原告所花醫療費,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花輔助器具費用,有醫生建議,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鑒定及鑒定檢查費,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1000元,未提供證據證實,結合原告治療情況,酌定支持300元。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樂酷運動館及被告燕趙保險張家口支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決:一、被告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公眾責任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金波醫療費1077.1元,賠償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27353.09元,共計128430.19元。二、被告經濟開發區樂酷空間運動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金波醫療費、
鑒定及鑒定檢查費等各項損失2640.6元。案件受理費4040元,減半收取2020元,原告王金波負擔606元,被告經濟開發區樂酷空間運動館負擔1414元。
【二審上訴人訴稱】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河北省張家口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冀0791民初1352號民事判決,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本案全部的訴訟費用由王金波、樂酷運動館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住院伙食補助費與營養費應當包含在醫療費項下。樂酷運動館在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投保的是公眾責任險,每人的傷殘死亡限額20萬元,醫療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3000元。一審判決中將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營養費劃分到傷殘死亡項下不符合《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醫療費項目的相關規定。二、一審判決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依據不足。王金波游玩的項目中有專業的器械且不存在故障,能夠正常安全的使用。場館張貼有安全標識,工作人員也提示顧客在運動時應當注意安全,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承保的樂酷運動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這種情況下,王金波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自我保護意識,且樂酷運動館蹦床下方的海綿墊厚度足夠,完全能起到緩存的作用。王金波應當意識到運動本身存在安全風險,對自身的意外受傷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故一審法院判決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承擔70%的責任有失偏頗。三、誤工費認定數額錯誤。
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應當根據被侵權人實際減少的收入確定。依據王金波庭審中提供的證據,不能形成令人確信的完整的證據鏈。理由如下:(一)王金波沒有提交單位的機構代碼,無法證明單位的主體資格;(二)王金波沒有提供其與原單位的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的證明,無法證明其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三)王金波月工資5897.23元,超過個稅點,其沒有提供完稅證明,故王金波提供的證據欠缺,不足以證實其在受傷入院之前的實際收入情況,故一審法院對王金波的誤工費判決依據不足。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有失偏頗,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本案全部事實,依法進行改判或發還重審。綜上所述,燕趙財險張家口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