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宋判語所見的地方
權勢者、豪民
日 大澤正昭著一吳承翰譯摘一要:在南宋判語中看到的地方權勢者和豪民,以自己的經濟基礎為本,對基層社會行使司法領域的影響力三權勢者主要的經濟基礎是土地經營,即作為地主,其中大部分應該是城居地主三在此之上,他們涉足流通關聯產業,而且還從事包括 惡事 在內的各種 資本 運用三據此認識,筆者先前提起的 阿米巴型復合經營體 的概念,以及他們在基層社會中的本質,應該也能夠重新得到理解三他們的目標是創造出和國家 相互依存的構造 并利用其權威三因此,他們的活動一旦越過統治規范的界線時,就會受到處罰三而這條界線的基準,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負責官員的判斷,難以明確三一旦看出以上這些權勢者二豪民的本質,那么也就能看出宋代社會的日常性特征了三他們對于官方的業務執行二日常性的治安維持而言是有用的(必要之惡)三另一方面,豪民對于民眾來說,是負擔相應的公共業務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得到支持三換言之,在宋代的 二者間關系 社會( 法共同體 不存在的社會)中,正是由權勢者二豪民來代為執行 共同體 的任務三那正是維持基層社會的再生產所不可大澤正昭,日本上智大學文學部教授;吳承翰,臺灣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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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一
或缺的活動三當然,必須確認的是判語史料的界限三毋庸贅言,
沒有得到裁判的案件,或者不被認定為違法的事實是不會被記錄
下來的三又,判語是從統治者的角度所進行的單方面的斷罪三暫
且不論財產之爭或立繼之爭等調停性的裁判,在關于刑事的案例
中,犯罪者一方的主張幾乎沒有被保留下來三對于被斷罪的豪民
們,他們的主張及其行動的原動力,即使發現了‘清明集“,也
還仍有許多難以掌握的側面三今后仍有必要參考其他史料,持續
進行更深入的檢討三
關鍵詞:特別法一海行法一敕令格式一習慣法一一司敕一路敕
前 言
唐宋變革期的中間階層究竟產生了何種變化?迄今為止,筆者基于這個問題意識,研究了地方權勢者的活動三①這里所謂中間階層,指的是介于皇帝二高級官僚和基層社會中間位置的階層,是士人二寄居官二胥吏二地主二地方權勢者二豪民等的總稱三此一范疇雖也包含縣級的地方官,但很難劃出一條明確的界線,這仍有待今后的研究三總之,中間階層對基層社會具有很大的影響力,對基層社會的維持二再生產發揮了莫大作用三唐宋變革期的下部構造,特別是以農業生產為首的經濟再生產構造的變化,正是思考社會構造的歷史性變化時絕對必須研究的對象三
在中間階層里,第一個應該得到注意的是地方權勢者二豪民階層三他們因為和一般小農民二都市民直接接觸,故影響力特別大三盡管歷來皆知其活動散見于各處史料,但詳細的實態并不十分明確三然而,自從20世紀
①關于中間階層,參照大澤正昭‘對于中間層論與人間關系論的一個視點“,中村哲編‘東
亞專制國家與社會四經濟“,青木書店,1993三筆者最近則對唐末至五代的地主,以流通業者等作為焦點,研究其復合性經營體的活動三特別注意考察他們和國家的關系這一部分,參照大澤正昭‘唐五代的 影庇 問題及其周邊“,‘唐宋變革研究通訊“第2輯,2011,以及‘唐代的 本錢 運用“,‘上智史學“第56號,2011三
80年代前半期明版‘名公書判清明集“14卷完本(以下簡稱‘清明集“)發現以后,他們的實像就開始
變得明確,研究自此進入了新的階段三具體而言,明版的寫真版由高橋芳郎攜至日本,以及1987年標點本刊行(北京:中華書局)前后,解讀與研究逐步進展,如后所述,發表了數個重要的成果三話雖如此,現階段全面活用以‘清明集“為首的判語史料的研究,可說尚未出現三再者,中間階層的社會位置也還留下未解明的部分三本稿是從以上問題意識出發,檢討南宋的地方權勢者三此際,希望全面性地觀察‘清明集“等南宋判語,考察其中所記載的地方權勢者實態及其歷史性格三這是為了把握經過唐宋變革后的中間階層的本質,首先不得不展開的工作三又,筆者曾經試著對豪民的本質提出粗略的展望三①本文在確認其方向性的同時,更加仔細地以史料加以論證三
一 先行學說與史料研究
首先回顧一下目前為止主要的學說三希望確認這些論點后,進而確認研究的到達點與留下來的課題三
(一)官戶二形勢戶與豪民的研究
最初提出此一問題的是周藤吉之三有關唐代后半期到宋代大土地所有者的成長,乃至地主 佃戶制的成立與展開,周藤發表了詳細而龐大的研究,其中一個主題就是官戶四形勢戶三②據此,宋代的大土地所有者雖多半構成官戶二形勢戶,實體則是三等以上的上等戶,他們是地方的豪族三此處所謂的形勢戶,按‘慶元條法事類“(以下簡稱‘事類“)的規定,即 謂見充州縣及按察司吏人二書手二保正二耆戶長之類并品官之家非貧弱者 三亦即就大土地所有者這點,形勢戶二官戶二豪族是等值的概念,且前二者
是和國家機構具有很深關系的階層三只是,這里所關心的問題僅限定于新興大土地所有者以及地主─佃戶制的研究三再者,使用豪族這樣
南宋判語所見的地方權勢者、豪民
①②大澤正昭:‘中國社會史研究與 清明集?“,‘Sophia“第160號,1991三
周藤吉之:‘宋代官僚制與大土地所有“,‘社會構成史體系“(8),日本評論社,1950三
的普通名詞,與官戶二形勢戶這樣的史料用語并列,使得對他們在基層社
會的存在型態與活動的理解變得曖昧三
繼承周藤研究并加以深化的是柳田節子三①柳田以解明宋代支配層的本質作為問題意識來研究形勢戶三其結果是,他們作為大土地所有者這點
沒有動搖,而在史料上表現為 豪民 等,是構成宋朝官僚母胎的階層三
進而,她又指出當時的支配階層是由形勢四官戶二吏人二豪民所構成,他
們彼此具有相互寄生的關系三這里所說的寄生關系,若以明確地意識到國
家權力的存在來表現的話,則謂為 相互依存的構造 ②比較容易理解三只不過在那個時候明版的‘清明集“尚未公開刊行,自然也無法涉及其中
登場的豪民的實態三
補充這點,并使議論進一步深化的是梅原郁三③就 豪民=形勢=官戶 這點而言,梅原和柳田的認識是一致的三在此基礎上,他深入檢討了 形勢 的意味,借此提示了 狡吏二豪強 與 暴發戶 的形象三另外,他也指出 形勢 用語的多義性,還包含了唐代后半期以降的新興支
配者階層,諸如官員二胥吏二地方豪民二職役戶等等三亦即 形勢 這個
概念所指涉的,正是于唐宋變革期的流動性世界之中所登場的新興階層三
這個見解和對于當時中間階層的理解,具有很大的共通之處三
草野靖對這些研究提出了異議三④草野以‘事類“中對形勢戶的明確定義,指出它們不是 豪民 三也就是說,所謂形勢戶,即 在官,并利用官的身份威壓百姓,以此圖謀私利者 三其議論的梗概雖然可以理解,但也有不能同意的部分三其中之一即對 形勢 的理解三眾所周知,宋代史料上的用語概念并無十分嚴密的規定,關于 形勢 也不例外三像草野這樣以‘事類“的概念規定作為基本指標,意圖解釋所有的史料,不得不說這是窒礙難行的三這就如同即便像‘事類“這種法制史料所使用的用語,也難以用現代概念
下的法制性規定加以理解,是同樣的道理三例如只要一檢討‘清明集“中的用語,就會屢屢發現這個概念的曖昧之處三此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九輯?一
①②③④柳田節子:‘宋代形勢戶的構成“,收于‘宋元鄉村制研究“,創文社,1988三關于這點,參照大澤正昭編著‘主張的 愚民 們“,角川書店,1996三
梅原郁:‘宋代的形勢與官戶“,‘東方學報(京都)“第60冊,1988三
草野靖:‘宋代的形勢戶“,‘福岡大學人文論叢“第25卷1號,1993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