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第12章:《公平競爭規則:契約論者關于分配公平的注解》的核心思想和論點
布坎南在本章中所作有關分配公平的闡述的邏輯可以按照“公平”這一概念在人們行為中所體現的順序開展,即起點——過程——結果。
首先,布坎南討論了“分配”以及“公平”的前提。即現有狀態下的占有是否公平的問題。提出在人們內在準則中是否一致贊同現有的“占有”是公平的,并且將此問題的答案引入到契約論者的回答上。
而在之后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在一個共同體中,在初始階段或法前階段率先制定出一個永久的或者準永久的制度,是解決現存的“占有”是否公平的良方,當然也是布坎南論述的核心。
接下來是對競爭中的公平規則的討論。這個過程實際上涉及前述所提及的起點公平,亦直接關系到最后的分配結果。在這個問題上,布坎南認為,“如果競爭者們贊同,一項規則就是公平的,這就是說,公平是由協定來定義的,協定不取決于某種客觀決定的公平。”我認為這是
布坎南思想,或者說憲政思想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精髓所在。正如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的評論:“他們(聯邦大法官)的權利是巨大的,但這是受到輿論支持的權利。只要人民同意服從法律,他們就力大無窮;而如果人們忽視法律,他們就無能為力。”因此,公平并不完全成為存在于人們發熱的大腦中的虛擬和幻想,而是通過一種同意的形式,作為契約規定的準則存在于社會的實際運作當中。正因為締結這項契約的人在契約之前對此達成了共識或一致——即使并不絕對和完全,那也是多數或大多數的——才使得在此約定的框架之下可以盡情展開對分配公平的討論。
布坎南在這里提到了從政治化混合經濟中抽象出來的市場經濟,“直接考察市場過程和不存在政府干預時產生的各種分配模型”,并舉出了復活節搜尋彩蛋競賽這樣一個市場模擬的例子,一是提出“發現者即所有者”這一問題,二是提出我們對“公平”的關注之所以被吸引到起跑線上,是因為市場中的所有人,無論是處于相對有利地位還是相對不利地位,都必須參加同一競賽并且不能退出。而在公平競爭的規則的障礙與執行問題上 ,布坎南又提出了十分重要的觀點,認為“如果在決定任何人對經濟值的實際支配權中,選擇、運氣和努力超過出身起點的可能,分配中的公平問題也許就相對無甚重大關系”,并且提出,只有“訴諸那些在周期內政治傾軋和沖突之外選出的,并對政府行為和私方當事人的行為有準永久性約
束作用的制度規則選擇”,才能解決在執行公平競爭規則中遇到的問題。
在這之前,布坎南還預先提到了結果公平的問題,因為起點、過程和結果是注定要糾纏不清的。影響最終分配結果的隨機因素成為一直以來被關注和模糊其他過程的重要問題。布坎南舉出了四點:選擇、出身、運氣和努力,并對這四項分別做了闡述,認為選擇和運氣并不妨礙契約論者的“公平”,而“努力”更是不需討論,最后“出身”往往成為“不公平”的焦點,因為“出身”決定著“在作出選擇之前,在運氣投入經濟骰子之前,在付出努力之前,人們在進入競爭的初始位置時所擁有的稟賦的分配”。
如何調整由于“出身”帶來的“不公平”呢?布坎南提到了他認為為消除和修正起點公平而做出的兩種努力,一是“轉讓稅”,一是“公立教育”。當然只有這些還不夠,還必須要有參與機會的平等,至少保證,每個人在進入到某個競爭中的機會是平等無歧視的。
最后布坎南提出了有關市場競爭中“前市場狀況”和“后市場分配”的問題,即市場的分配是有效率并且公平的,這一點并不因為分配結果的偏差而遭到否認,因為最終的分配結果與市場分配這一過程并不必然因果,會出現由“前市場狀況”影響“后市場分配”的問題,這也涉及對競爭起點的討論。以及強調政治決策制度中“公平”的顯現也必須建立在一定的契約基礎
上。
綜上,布坎南的觀點可以簡單歸納為,當一個社會共同體,在法前階段即訂立了一個準長久的正式契約,那么可以一致同意現有的“占有”的公平性,并依照此契約開展市場競爭(其中包括一些在契約中就制定的制度設計,使得減少競爭前稟賦的不公),那么即能得到公平分配,盡管在分配結果上存在某些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