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各省市接收軍隊轉業干部條件集錦
北京市
軍隊轉業干部,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由北京市接收安置。
一、原籍北京市并且在北京市入伍的。
二、原籍是其他省、市,但在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礎現在北京市的。
三、父母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沒有其他子女在北京市的。
四、配偶原籍北京市,并且家庭生活基礎在北京市的。
五、配偶是高等院校畢業,現在北京市工作,并且是所在單位工作骨干,不能調離北京市的。
六、立戰時三等功或平時二等功,并且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七、在邊防或海島服役15年以上,或者從事飛行、潛艇工作15年以上,其配偶在北京市工作的。
八、因特殊情況或特殊困難,必須在北京市安置并經市軍轉辦批準的。
天津市
一、原籍在天津市或天津市入伍的(不含外省籍在天津市就讀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分配入伍者);
二、轉業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為外省籍,其配偶原籍天津市,現在工作、戶口均在天津市的; 三、夫婦系雙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天津市或從天津市入伍的。
四、轉業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為外省籍,其配偶隨軍來津,在天津工作、生活10年以上的;
五、轉業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為外省籍,其配偶是高等院校畢業生,現在天津市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因工作需要不宜調離天津市的;
六、符合國轉辦字【1990】6號文件規定的,予以照顧接收。
1、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并在天津市駐軍服役,其配偶在天津市工作滿5年(含雙);
2、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其配偶婚前在天津有常住戶口;
3、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因戰因公致殘、從事飛行工作或水面艦艇服現役滿15年,在邊遠、高原、沙漠、海島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滿15年[邊遠地區因別按( 83)人勞科字第064號文件執行],其父母居住地、配偶工作地、或配偶隨軍前所在地系天津市的;
七、夫婦同為軍隊干部,原籍和入伍地均為外省籍的,一方轉業,可到天津市安置。留隊一方以后轉業時,要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國轉辦字【1990】6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即:前期轉業的一方在天津市工作滿五年,后轉業一方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含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
河北省暨石家莊市
轉業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河北省安置:
(一)原籍河北省或從河北省入伍的。
(二)配偶原籍河北省且戶口現在河北省的。
(三)轉業干部系省籍,其父母定居河北省并在常住戶口的(不含隨軍來的)
。
(四)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的轉業干部到省會石家莊市安置的,其配偶須在石家莊市工作滿5年或婚前在石家莊市有常住戶口。
(五)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從事飛行工作或在水面艦艇上服現役滿15年的;在邊遠、高原、沙漠、海島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滿15年的(邊遠地區按【83】人勞科字第064號文件執行)轉業干部.其配偶在河北省工作或婚前在河北省有常住戶口的。
(六)夫婦均系外籍,到石家莊市以外安置的,須其配偶在河北省有常住戶口;到石家莊安置的,須符合【1990】國轉辦字第6號文件規定,或其配偶在石家莊市有常住戶口10年以上的。
(七)省內急需具有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
山西省暨太原市
1、轉業干部自幼生活在山西并從山西入伍。
2、配偶系山西籍,現在山西工作或定居。
3、夫妻雙方同時轉業,一方從山西入伍。
4、轉業干部的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在山西工作或定居并有常住戶口,身邊確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
5、符合【1990】國轉辦字6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含夫妻雙方同系軍隊干部一方轉業)。
6、山西經濟建設急需并具有特殊專業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技術干部。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太原市安置:
1、自幼生活在太原市、有常住戶口并從太原市入伍。
2、入伍前在太原市工作。
3、配偶現在太原市工作,工作關系與戶口均滿3年以上。
4、父母在太原市工作或定居,身邊確無子女。
5、具有特殊專業技術,且工作急需。
符合進太原市條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在省直單位(含中央駐并單位)接 收安置:
1、入伍時系國家正式職工,原單位現仍屬于省直單位。
2、配偶現在系省直單位(不含太原市駐軍所屬單位)的國家正式職工。
3、父母均在省直單位工作,現未婚或夫妻雙方都是現役。
4、榮立一等功或獲得全國、全軍榮譽稱號。
5、具有特殊專業技術、且工作急需。
遼寧省暨沈陽市、大連市
外省籍轉業干部接收條件:
(1)配偶系遼寧原籍,現在遼寧居住,結婚4年以上的;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配偶在遼寧婚前有常住戶口的;
(2)配偶系隨軍到遼寧,現在遼寧居住,工作8年以上的;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配偶在遼寧工作滿5年的;
(3)父母或岳父母在遼寧居住,確系年老體弱,身邊無子女照顧的;
省內地區轉業干部接收條件:
(1)遼寧原籍、入伍的轉業干部原則上由原籍、入伍地或愛人現居住市安置;
(2)不屬沈陽、大連兩
市原籍、入伍,要求到兩市安置的,其配偶是兩市原籍,須在兩市居住并結婚4年以上;其配偶不是兩市原籍,須隨軍在兩市居住8年以上;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配偶婚前在兩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在兩市工作滿5年的;
(3)符合接收條件的外省原籍、入伍的轉業干部,由配偶工作、居住的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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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于 2010-12-24 17:53 | 只看該作者
吉林省暨長春市 吉林省接收條件:
(一)轉業軍官原籍吉林省或從吉林省入伍的;
(二)轉業軍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吉林省籍,現仍居住在吉林省且有常住戶口,并結婚3年以上的;
(三)除長春市以外各市、州的當地駐軍,轉業軍官本人及其家屬外省籍,其配偶經部隊組織批準已隨軍的(不含不符合隨軍條件調動隨遷的),可以接收并就地就近 安置;
(四)雙雙轉,其中一方是吉林省原籍或從吉林省入伍的;
(五)雙均外省籍,單方轉業,駐軍在吉林省滿5年以上的;
(六)轉業軍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吉林省內定居并有常住戶口(不含隨軍來的),身無子女的;
(七)國家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以及獲得軍隊總部(地方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成果的主要完成者;
(八)對少數服役時間長,職務較高,貢獻較大的轉業軍官,接國轉辦字(1990)06 號文件規定辦理。
長春市接收條件:
(一)原籍長春市或從長春市入伍的(不含原籍其它地區在長春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畢業后分配入伍的);
(二)轉業軍官本人外省籍,其配偶長春市籍,現仍居住在長春市有常住戶口,并結 婚滿4年以上的;
(三)轉業軍官本人外省籍,
其配偶隨軍隨調在長春市工作,住滿8年以上的; (四)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區或從本省其它地區入伍的轉業軍官,其配偶婚前在長春市有常住戶口,結婚滿4年以上的;
(五)原籍在本省其它地區或從本省其它地區入伍的轉業軍官,其配偶隨軍隨調在長 春市工作,居住滿6年以上的;
(六)雙雙轉,其中一方是長春市原籍或從長春市入伍的。雙單方轉業,駐軍在長春滿8年以上的;
(七)轉業軍官本人外省籍,其父母或岳父母在長春市居住并有常住戶口(不含隨軍來的),身邊無子女的。
上海市
根據(1990)國轉辦字6號和中辦發(1995)5號文件規定,以及"京、津、滬三市要適當控制"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件:
第一條:轉業干部原籍上海并從上海入伍(指由上海征兵機構批準入伍,同時注銷上海常住戶口的)。上海院校畢業分配入伍的外省籍學生或轉業干部雖上海入伍,但其父母調(遷)出本市,在滬無住房的,不符合本條件(以下同)。
第二條:轉業干部原籍上海并從上海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應到外省市安置,如轉業干部服現役滿15年,配偶已隨軍隨隊,到外省市安置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照顧接收(轉業干部服現役不滿15年或配偶隨軍未隨隊,不能隨帶配偶、子女)。
第三條:雙一方原籍上海并從上海入伍,服現役滿15年,另一方系外省籍,回其原籍、 入伍地安置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照顧接收;如上海一方服現役不滿15年,可單身進滬,另一方轉業時則按第八條規定執行,不作為全遷戶。
第四條:轉業干部外地入伍,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戶口,有住房,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子女(子女出國留學不屬身邊無子女),或其配偶系獨生子女且結婚滿3年,父母在上海有常住戶口,有住房。
第五條:轉業干部外地入伍,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其配偶工作和生活基礎在滬,在滬常住戶口,有中級以上稱職。
第六條:轉業干部系"文革"期間上海上山下鄉知青,從外地入伍,配偶系外省籍的,可適當照顧到本市邊緣地區安置。 從上海考入外地大專院校,畢業后直接分配入伍的,可參照顧本條件。
第七條:駐滬部隊轉業干部(上海市行政區劃內)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處級、技術9級)以上,配偶隨軍進滬工作滿5年以上,以落戶時間為準,現生活基礎在上海,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確有困難,且不需要地方解決住房(由部隊政治機關和營房部門出具證明)可適當照顧接收。 雙雙外籍轉業干部參照本條件執行。
第八條:轉業干部外地入伍、軍齡滿20年或副團職(副
處級、技術9級)以上,其配偶婚前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現工作、生活基礎在滬,且結婚滿3年以上。 第九條:轉業干部外地入伍,父母或配偶婚前在上海,有常住戶口,或配偶從本市隨軍到部隊,現上海有住房,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適當照顧接收;
(1)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2)從事飛行或水面艦艇上服現役滿15年的;
(3)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邊遠三類地區和一類島嶼等特別艱苦地區連 續工作滿15年的。
湖南省暨長沙市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湖南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專學校入伍)是湖南的;
2、配偶原籍是湖南,現在湘工作或定居的。配偶所在地與轉業干部原籍、入伍地不在同一地、州、市的,一般回配偶所在地,如本人要求回原籍或入伍地,其配偶不作隨遷調動置;
3、配偶原籍不是湖南,但現在湘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戶口)滿3年的;
4、無配偶或配偶現在湖南工作未滿3年,但軍齡滿15年,轉業時在駐湘部隊連續服役滿5年的;
5、雙雙轉,一方為湖南籍且從湘入伍的;雙單轉,留隊一方為湖南籍且從湘入伍的,或留隊
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雙雙外籍雙轉,其中一方在湖南駐軍連續服役滿5年、軍齡在20年以上,且生活基礎在湖南的;
6、本人或本配偶的父母在湖南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戶口),且沒有其他子女在湘的;
7、湖南經濟建設急需的特殊技術人才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要在長沙市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大中專學校入伍)系長沙市的;
2、配偶原籍系長沙市,現在長沙市工作或定居,且有長沙市正式戶口的;
3、配偶原籍非長沙市,但在長沙市工作(含在駐長部隊服役)且滿5年以上的;
4、無配偶或配偶現在長沙市工作未滿5年,但軍齡滿20年,轉業時在駐長部隊連續 服役滿8年的;
5、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在長沙市工作或定居(有正式戶口和住房),且沒有其他子女在長沙市的;
6、雙雙轉,一方原籍為長沙市并從長沙市入伍的;雙單轉,留隊的一方原籍為長沙市并從長沙市入伍的,或留隊一方在長沙市并符合配偶隨軍條件且滿5年的;雙雙外籍雙轉,其中一方在長
沙市駐軍連續服役滿8年,軍齡在20年以上, 且生活基礎在長沙市的;
7、符合進湖南省安置條件,并在部隊榮立一等功的;
8、轉業干部進省直駐長沙市單位(含中央駐長單位)安置,必須具備進長沙市安置條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未受過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團職干部年齡45歲以下,營職
以下干部年齡38歲以下,且表現優秀;
9、鐵路系統的轉業干部,原則上由鐵路系統安排。個別因工作需要,省直與中央其他駐長單位又同意接收安排的,本著出進對等的原則交換安排。
廣東省暨廣州市、深圳市
一、廣東省接收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轉業干部原籍廣東或從廣東省入伍(入伍時戶口在廣東,但不含院校分配入伍) 的。
2、在廣東駐軍連續20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礎在廣東的(進廣州或深圳市的,需符合該市的接收條
件)。
3、雙同時轉業,有一方年滿40周歲,并在廣東駐軍連續8年以上的。
4、雙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隨軍條件的。
5、配偶戶口在廣東連續8年以上的。
6、配偶系轉業干部,轉業時按上述第4條款進廣東,戶口在廣東連續5年以上的(按 轉業年度計算)。
7、國家政策規定需要接收安置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照顧接收安置
1、配偶在廣東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級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的,或系國家計劃內統一分配到地方單位的高等院校畢業生。
2、在部隊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因公因戰致殘,或從事飛行、在艦艇上服現役15年以上,或在邊防、高原、沙漠、海島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礎在廣東的。
3、配偶戶口在廣東,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廣東工作或居住,戶口在廣東(不含隨軍、隨遷來的),身邊無子女,需要照顧的。
二、廣州市接收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轉業干部原籍廣州市或從廣州市入伍(入伍時戶口在廣州市,但不含守校分配入伍)的。
2、雙同時轉業,有一方軍齡滿20周年,并在廣州市駐軍連續8年以上的。
3、雙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隨軍條件的。
4、配偶戶口在廣州市連續8年以上的。
5、配偶系轉業干部,轉業時按上述第3條款進廣州市,戶口在廣州市連續5年以上的(按轉業年度計算)。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照顧接收安置
1、配偶在廣州市工作,并已取得地方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或系國家計劃內統一分配到地方單位的高等院校畢業生。
2、在部隊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因公因戰致殘,或從事飛行、在艦艇上服現役15年以上,或在邊防、高原、沙漠、海島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15年以上,其家庭生活基礎在廣州市的。
3、配偶戶口在廣州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廣州市工作或居住,戶口在廣州市(不含隨軍、隨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