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新條例】向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堅決亮劍
如何理解關于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為及其適?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主持?:各位?友,?家好!歡迎收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站在線訪談。我們繼續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亮點釋義。
今天我們邀請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紀檢條規處正處員付威杰。付威杰,您好!
解說:第七?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為之?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拒不執?或者擅?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決定的;
(?)違反議事規則,個?或者少數?決定重?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事項、重要?部任免、重要項?安排和?額資?使?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主持?:本條是關于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為及其適?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我們應該如何準確理解?
付威杰: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是黨內政治?活正常開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黨章規定,“黨是根據??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整體”,并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項基本原則。黨的?九?報告強調,“完善和落實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既充分發揚民主,?善于集中統?。”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實?集體領導和個?分?負責相結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始終堅持。實際?作中,有的黨組織?把?只講集中不講民主,習慣于逢事先定調,重?問題不經班?成員充分醞釀和討論就拍板,甚?對多數?的意見也置之不理。有的存在拒不執?或者擅?改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落實上級黨組織決策搞變通,在單位重?問題決策??搞名為集體領導、實際上個?或少數?說了算,名為集體負責、實際上??負責,或者借集體決策名義搞集體違規等典型問題。因此,《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活的若?準則》明確規定,“堅決反對和防?獨斷專?或各?為政,堅決反對和防?議?不決、決?不?、??不實,堅決反對和防?以黨委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明確對這些問題進?紀律責任追究,有利于促使各級領導?部特別是主要領導?部帶頭執?民主集中制,把個?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會和中央委員會的原則落到實處。
主持?:本條分四項。請您我們具體解讀?下。
付威杰:第(?)項規定的是拒不執?或者擅?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決定的?為。所謂“重?決定”,主
要是指黨組織按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作出的有關?作任務部署,?部任免、調整和處理等決定,對黨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必須服從和執?。對于黨組織作出的重?決定,不論是拒不執?,還是擅?改變,只要有其中任何?種情形,均構成違紀。
第(?)項規定的是違反議事規則,個?或者少數?決定重?問題的?為。關于“違反議事規則”,主要指違反黨章第?條“凡屬重?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規定以及各級黨組織制定的具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第(三)項規定的是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事項、重要?部任免、重要項?安排和?額資?使?的?為。“故意規避集體決策”,主要是指個?或少數?故意違反有關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以集體討論、會議決定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事項作出決策,或者緊急情況下由個?或少數?臨時決定的,事后未及時向班?報告等。“三重??”事項,主要是指重?事項、重要?部任免、重要項?安排和?額資?使?。
第(四)項規定的是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違紀?為。這種違紀?為雖然符合集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但有集體違規決策的事實,集體決策程序成為掩飾集體違規?的的?式和?段。
主持?:相?于之前《條例》,本條內容作了哪些具體修改?
付威杰: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時作了?字修改;這次修訂以列項形式作了規定,并增加了“故
付威杰: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時作了?字修改;這次修訂以列項形式作了規定,并增加了“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事項、重要?部任免、重要項?安排和?額資?使?的”和“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兩種情形。(付威杰)
主持?:好的,?常感謝您的介紹。今天的解讀釋義就到這?,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