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發生沖突的案例
“姜方平故意傷害案”:基于斗毆意圖的反擊行為,不能認定為防
衛
互毆,亦稱為互相斗毆。斗毆是我國古代刑法中的一個罪名。根據
《唐律疏議》的規定,相爭為斗,相擊為毆。因此,斗毆是一種侵犯他
人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為法律所禁止。《唐律》對互相斗毆也作了專
門的規定,其《斗訟篇》指出:“諸斗兩相毆傷者,各隨輕重,兩論如
律。”由此可見,互相斗毆的雙方都構成犯罪,各自承擔刑事責任。在
我國刑法中,對于斗毆行為規定了聚眾斗毆罪。當然,聚眾斗毆可以分
為單方斗毆與雙方斗毆。其中,雙方斗毆屬于互毆。如果是單個人的斗
毆,只有在造成他人傷害的情況下,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單個人之
間的互毆,則視后果,分別定罪。應該說,在對互毆的法律規制上,我
個難題。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則勢必會擴大或者限縮互毆的范圍,
從而影響正當防衛的正確認定。
互毆的核心是互相斗毆。盡管斗毆是互相的,但還是存在著誰先動
手與誰后動手的區分。先動手的一方具有對他方的人身侵害性,屬于侵
害行為,這是沒有問題的;后動手的一方具有對他方侵害行為的防御性,
屬于反擊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反擊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那么,為什么
在互毆的情況下,不能把后動手的一方的反擊行為認定為防衛呢?實際
上,在所有的正當防衛案件中,都存在先動手與后動手的情況,一般都
是把先動手的一方認定為不法侵害,把后動手的一方認定為正當防衛。
那么,這一認定思路為什么在互毆中失效了呢?從主觀上看,把先動手
的一方的故意認定為是不法侵害的意圖,這是沒有疑問的。而后動手的
一方的主觀上為什么不是防衛的意圖而也是斗毆的意圖呢?對此,必須
進行深入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否則,就會在很大程度上混淆互毆
與防衛的關系。
“姜方平故意傷害案”是一個涉及互毆與防衛區分的參考性案例,
⑵案情如下:
本案辯護人認為,姜方平是在鄭水良先用鐵棍打其時,為避免自己
遭受進一步傷害才用菜刀砍傷鄭水良的,其行為應屬于正當防衛。但法
院認為,根據本案事實,姜方平在得知與其父有過糾紛的鄭水良對其父
實施挑釁后,即四處尋找鄭水良并準備菜刀蓄意報復,其事先就有斗毆
的故意,之后亦積極實施了傷害行為,故不得認定為正當防衛。
從本案中可以提煉出以下裁判規則:“基于斗毆故意實施的反擊行
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⑶對此,裁判理由作了如下論證:“理論上,
根據行為人是否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一般都將防衛挑撥、互相斗毆等
情形排除在正當防衛行為之外。所謂互相斗毆,是指雙方都有非法侵害
對方的意圖而發生的互相侵害行為。由于互相斗毆的雙方主觀上都有加
害對方的故意,都是不法侵害,所以不存在侵害者與防衛者之分。同時,
由于雙方都不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因而無論誰先誰后動手,都不能認
定為防衛行為。”⑷
從以上裁判理由中,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種審判思路,即互毆的認
定并不是根據即時產生的主觀意圖,而是根據事先已經具有的報復心理。
因此,法院認定姜方平事先就具有斗毆故意。正是這種事先的斗毆故意,
使得在本案中誰先動手誰后動手都不重要。所以,以上裁判要旨確切的
表達應該是:“基于事先產生的斗毆意圖所實施的反擊行為,不能認定
為正當防衛。”也就是說,只有事先產生斗毆意圖才能排除防衛意圖。
如果是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即時產生了反擊意圖,就不能將之認定為

本文發布于:2023-11-01 15:46:1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98824778203280.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中國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發生沖突的案例.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中國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發生沖突的案例.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