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霞山交警部門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吃人不留骨!
我叫韓培飛,2004年8月26日開摩托車到霞山東新紡織品市場進貨。東新紡織
品市場在公路左邊,市場前約120米路段有兩個交叉路口
(按行車先后稱作“第一路口”和
“第二路口”)。“第一路口”“第二路口”
我原想從人行道過車路,到路中間,想到從進紡
織品市場更直接,當(dāng)時路上前后左右都沒有車走,便開車轉(zhuǎn)入快車道借道行駛。直
行了100多米,被劉景中駕駛超載百分之兩百的重型自卸車,從190多米遠后面借道
快車道違章超速追上撞倒,穿越斑馬線拖了20多米,
(查劉景中筆錄能證明)“第二路口”
致全身重傷、肝肺破損、胸骨斷、右手全截肢、左手殘的嚴重事故。
交警現(xiàn)場取證:自卸車剎車痕長為24.8米
(注:違章超速的證據(jù)。參考資料,該路段正常
行車剎車痕長應(yīng)小于9米。)
;兩個撞擊痕跡分別在“自卸車車頭前面近中間處”和“摩托
車后部中點偏右處”;摩托車被撞擊后才出現(xiàn)“不超過5度的左偏度”。
(看下文證明)
..........
明顯是一宗自卸車多重違章,追撞前車后部,應(yīng)負全責(zé)的交通事故。
辦案單位就有規(guī)文:
第20條“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后部的,全責(zé)。”
霞山交警部門卻只認定劉景中駕車超載、路口行車不注意安全,隱瞞其違章超速
行為;把我駕車直行捏成違章變道,平分責(zé)任。
事發(fā)時,現(xiàn)場摩托車究竟是“直行”還是“變更車道”?請看下面鐵證與分析:
(一)、交警現(xiàn)場拍照:
(拍照約11頁)
,從第7頁下圖,能清楚看到“摩托車上的撞擊痕跡在其后載物架后邊偏右處”,
圖下也注明“二輪摩托車后碰撞痕跡”。
(見附件)
..........
(二)、《認定書》載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注:經(jīng)查實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分
3點,約200個字和7組數(shù)據(jù),見附件。)
:
從第2點:“自卸車的左前輪剎車痕始點至路邊距離為745cm”和第3點:“自卸
車車頭右入95-96cm處的撞擊痕跡”
(即近車頭中間)(注:行家告知自卸車左右輪距約為2、
2米)(即快車道中間)
。由此可以推算出“摩托車是在至路邊距離約為630cm處被撞擊”。
從“摩托車被撞處至路邊距離約為630cm”與第2點:“摩托車倒地刮痕始點至
路邊距離為680cm”,能算出“兩者至路邊距離差約為50cm”;再從“自卸車左前
輪剎車痕長為2480Cm”和“摩托車倒地刮痕長為1610cm”,能算出“‘自卸車剎
車痕始點’到‘摩托車倒地刮痕始點’的距離為870cm”。由此可以看出“摩托車被
撞擊后,偏左、加速沖前一段距離才倒地。”
自卸車把行駛的摩托車撞成“S=1X2cm”的凹痕,且加速沖前,除
2
(見第3點)
了質(zhì)量,其速度必須比摩托車快很多才行。
我當(dāng)時開車時速30公里,劉景中稱開車時速40公里
(注:已屬違章超速,市內(nèi)公路限
時速40公里,出事點前10多米、后100多米都是交叉路口,都劃有人行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四十四、四十七條,該路段行車時速應(yīng)當(dāng)小于40公里。)
,自卸車就應(yīng)當(dāng)在剎車痕出現(xiàn)前撞到摩
警官吃人不留骨! 法官講錢不講理! 最高法院也造假 司法黑暗申訴難
!!
托車,摩托車則至少偏左沖前870cm距離后才倒地,據(jù)此能測定“摩托車沖前左偏
度約為3度”。摩
(注:如是剎車痕出現(xiàn)2.7米后才碰撞,摩托車則偏左沖前6米才倒地,據(jù)此能測定“
1
托車沖前左偏度約為5度。
”;而自卸車時速應(yīng)遠大于40公里,更能證明其違章超速。)
再從第3點:“摩托車右側(cè)著地,頭南尾北,前后輪至路邊距離差為10cm”
(注:
摩托車前后輪距為120cm),
據(jù)此能測定“著地的摩托車約左偏5度”,與“自卸車剎車痕
...........
出現(xiàn)2.7米后才碰撞的現(xiàn)場”吻合。
所謂“變更車道”,即是“駕車從一車道向左或向右偏斜駛?cè)肓硪卉嚨赖倪^程”:
變更車道時:偏斜行駛的摩托車被后面直來車撞擊,其撞擊痕跡一定在“摩
(1)
托車后載物架,與變更車道方向相對應(yīng)的,左右兩邊或兩后角處”;本已偏斜行
(2)
駛的二輪摩托車,被撞擊后半部,其“偏斜角度會更加加大”,絕不可能留下僅左偏
3-5度,沖前倒地的現(xiàn)場。
(這兩點,應(yīng)是常識、公理和公認的“物理現(xiàn)象”)。
所謂“直行”,即是“駕車在一車道內(nèi)向前正常行駛”:
直行時:直行的摩托車被后面直來車撞擊,其撞擊痕跡一定在“摩托車后載
(1)
物架后邊”;直行的二輪摩托車被撞擊其后載物架后邊中點偏右處,
(應(yīng)是常識、公理)(2)
就能導(dǎo)致摩托車出現(xiàn)左偏3-5度,沖前倒地的現(xiàn)象。
(是“物理現(xiàn)象”,在臺面用筆頭直擊筆
盒后部中點偏右處就能大致證明)
。
很明顯:無論是“摩托車上的撞擊痕跡”還是“摩托車被撞擊后出現(xiàn)的左偏度”都是摩托
....
車直行時被撞的證據(jù);警方認定“韓培飛駕車變更車道,不讓相關(guān)車道內(nèi)的車輛先行造成事故。”
.........
是捏造的。
警方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單憑肇事司機一面之詞,把“穿越路口斑馬線留下
2480cm長剎車痕的自卸車”認定為“正常行駛”,對“摩托車后載物架‘何’處有撞擊
痕跡”不敢寫明,對“我駕車‘向何方向’變更車道”也不能認定
(注:這幾點從《認定書》即
能證明)
,就作好《認定書》,硬要我負一半責(zé)任,為肇事方減半賠償而從中謀利;還協(xié)迫非當(dāng)
.............
事人簽名強行“通過”事故認定,在車無責(zé)任保險,又無賠償保證金的情況下,趁我傷重?zé)o能
力維權(quán),為肇事方放行、轉(zhuǎn)移肇事車,制造“執(zhí)行難”而再從中謀利。因而害得我連一半賠償
.............
也難追討,至今多年在痛苦中煎熬!警方如此辦案,能說不是“吃人不留骨”嗎?
二、廣東省三級法院烏鴉一般黑,講錢不講理!
我多次申請警方調(diào)解都被拒絕,起訴到法院。原來法院更黑暗!法官們在我以親身經(jīng)歷和
從蓋有大紅公章的《認定書》里指出警方徇私舞弊的鐵證面前,仍以警方“查實”作借口為肇
.............
事方辯護,駁回我的合理訴求和再審申請,在鮮紅的國徽下,擺明講錢不講理。
.......
下面讓“紅色國徽下的罪證”來證明:
罪證1、警方違反法定程序制作《認定書》,法院公然裁定該認定“程序合法”;
舉證:我的傷殘鑒定日期是2004年12月13日
(見湛江市公安局法醫(yī)門診檢驗報告書);
《認定書》的制作日期卻是2004年9月1日。
(見《認定書》)
由此充分證明:霞山交警部門完全違反《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和《道路交
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yīng)當(dāng)在檢驗、鑒定結(jié)果確定
之日起5日內(nèi)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規(guī)定。
(即至少應(yīng)在04年12月13日至18日內(nèi)制作《認定書》)
在這鐵的事實與鮮明的法規(guī)面前,法院公然裁定該認定“程序合法”,不是擺明不講理嗎?
(見附件:廣東省高院裁定書第2頁,湛江市中院裁定書第5頁。注:這些都是蓋有“紅色國徽”印章作證的;下同。)
罪證2、警方在《認定書》上蓄意隱瞞交通事故證據(jù),法院公然裁定該認定“證據(jù)充分”;
2
2
,舉證:《認定書》第1頁倒數(shù)第3行寫道:“摩托車后載物架處有S=1X2cmH=69-71cm
........
的撞擊痕跡;”。
很明顯,作為交通事故事實,警方連摩托車后載物架“何”處有撞擊痕跡,這個最主要的
...........
證據(jù)都不寫明,憑何證據(jù)來證明“韓培飛駕車違章變更車道”?
試想:現(xiàn)實有“摩托車違章變更車道,被撞痕跡卻在摩托車后載物架‘后邊偏
右’處,而摩托車僅左偏3-5度沖前倒地”的可能和道理嗎?據(jù)此,警方在《認定
書》上對摩托車的撞擊痕跡能不隱瞞嗎?哪來證據(jù)充分?
鐵證前,法院公然裁定該認定“證據(jù)充分”,不是擺明講錢不講理嗎?
(見中院裁定書第5頁)
罪證3、警方對我駕車向何方向變更車道”也無法認定,法院公然裁定該認定“事實清楚”;
“
舉證:《認定書》第2頁第2行寫道:“韓培飛駕車變更車道不讓相關(guān)車道內(nèi)的車輛先行,
.........
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
很明顯,作為交通事故事實認定,警方對韓培飛駕車向“何”方向變更車道,這個最重要
...............
的事實,都無法如實認定,怎能事實清楚?
試想:直行車如何認定向何方向變更車道?我曾追問多名辦案法官:“有何證據(jù)
證明我駕車違章變更車道?向‘何’方向變更車道?”卻始終無一人能回答。
鐵證面前,法院公然判定或裁定該認定“事實清楚”,不是擺明講錢不講理嗎?
(見一審判決
書第6頁,中院裁定書第5頁,高院裁定書第2頁。)
罪證4、警方單憑肇事司機一面之詞就作好《認定書》,違規(guī)放行肇事車,法院竟然判定該
認定“客觀真實”、“實體處理正確”;
舉證:警方于出事當(dāng)日對肇事司機劉景中作了筆錄,不對受害司機韓培飛查問,便匆忙于9
月1日作好了《認定書》。
(查警方《案卷》能證實)
在《認定書》上又蓄意隱瞞證據(jù),連變道方向也不能認定,連“當(dāng)事人簽名”也不讓韓培
飛本人;還違反省文件:“預(yù)收賠償保證金,才能放行肇事車”的規(guī)定等,凡此種種,能說警方
所作認定客觀真實、實體處理正確嗎?
鐵證面前,法院仍判定或裁定該認定“客觀真實”、“實體處理正確”,不是擺明講錢不講理
嗎?
(見二審判決書第13頁、中院裁定書第5頁)
罪證5、警方擺明捏造韓培飛違反交通法規(guī),法院依然裁定該認定“適用法律適當(dāng)”;
舉證:警方認定韓培飛的行為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guān)車道內(nèi)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的規(guī)定。
........
事實上:(1)現(xiàn)場證據(jù)證明“事發(fā)時摩托車不是在變更車道”;
(與該條文前款不同)
(2)現(xiàn)場“自卸車穿越路口斑馬線留下24.8米長的剎車痕,不可能認定是正常
行駛”。
(與該條文后款不同)
警方認定的法規(guī)條文與現(xiàn)場事實絕緣不同,擺明是捏造。怎能適用法律適當(dāng)?
鐵證前,法院仍裁定該認定“適用法律適當(dāng)”,不是擺明不講理嗎?
(見中院裁定書第5頁)
罪證6、對損害賠償判決貪贓枉法:
舉證:(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把“機動車第三者責(zé)任強
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的賠償責(zé)任”,判由受害者分擔(dān);
(見一、二審判決書)
(2)我根本未有裝上假肢,也未通過相關(guān)機構(gòu)鑒定,法官卻憑空揣測、違法越
3
職,拒不判給我定殘后的護理費;
(見一、二審判決書)
(3)對執(zhí)行賠償敷衍塞責(zé),我有三個不同地區(qū)的賠償義務(wù)人,法院約于07年
12月4日,只送出一份執(zhí)行通知書,而且才過了7天,就給我來電告知“因賠償義
務(wù)人‘下落不明’和年終上報減壓,故終止執(zhí)行”。
然而,07年12月19日我向中院申請再審。‘下落不明’的劉景中,又竟能收到法院傳
票到法院抗辯,要求法院,且得到法院支持,盡捏理由駁回我的再審申請。
(見中院裁定書第5頁)
天??!這是一個什么樣的法治社會?我與這些法官素不相識,應(yīng)無仇怨。法官們?nèi)绶秦澸E
枉法,為何要在鐵證面前,紅色國徽下,對一個不顧他人死活的肇事司機百般維護,對我這個
無辜受害者卻蠻不講理、有法不依?
三、最高人民法院也造假,人民申訴能不難?
我懷著腐敗不能淹沒整個中國的信念,2009年6月23日遠赴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接訪房間,一男法官與我接談,我說明來意并攤開申訴狀,向法官一一指出警方不公正處理交
通事故和法院裁決不公的事實。翻了二、三頁,法官似不耐煩地說:“你既寫好了,我抽空翻閱
即可,讓些時間給其他來訪者。”還吩咐我回家等,一個月不聯(lián)系不要再來。
9月17日,我第二次續(xù)訪,接談的仍是前男法官。我問其處理結(jié)果,法官翻查了好一會告
知仍未處理,并答我問說:“回家多等兩、三個月。”。
(明顯兒戲、造假)
2010年4月25日,我再次續(xù)訪,到新大樓候訪廳等了兩天,被叫進206房間。房間只
有一名女法官。一男來訪者先我一步同進房間,他說要單獨談,推我出房并掩上門。我等久了
不耐煩推門想入,見那人手拿一搭百元大鈔給法官交什么款?我再
(房間如有錄像監(jiān)控,定能查證。)
退出來。那人走后我和法官談。一會兒,那人因當(dāng)天難補齊資料折回,與法官約好下月20日
見。我見法官多次說聽不懂我的話,也約下月20日,找個人當(dāng)翻譯來再談。法官同意。我索
要約談紙,她說:“不用,到時你來即可。”5月20日再次到京,卻被該法官拒之門外
(明顯兒
戲、造假)
,唯有等待到期續(xù)訪。
5月27日上午,我辦齊手續(xù)到候訪廳等,此次卻出奇快,不到一小時,被叫進大約是207
房間。房間是一名老女法官,還有幾名來訪者。該老法官對我個案似乎知情,輪到我,等我說
出姓名,即打開電腦,不讓我多訴案由便打斷我的話說:“你還敢來?你是去年6月23日初訪
的,是個男的和你談,9月17日你第二次來,也是這個男的和你談,兩次都和你談得很清楚
了;上個月26日你又來,是個女的和你談,也談得很清楚了;你今天又來……”。
“??!當(dāng)時那女的總說聽不懂我的話,您怎知談得很清楚?”我搶著說。
老法官說:“我能聽懂你的話;你說《認定書》簽名不是你,你妻子簽名不是一樣嗎?怎能
說你妻子不是當(dāng)事人?怎能說你妻子不知情?你不應(yīng)該再來了,你當(dāng)時也沒有申請行政復(fù)議
吧?你的程序走完了……。”
“怎能說我沒有申請行政復(fù)議?我多次申請調(diào)解,是警方徇私,不肯幫我調(diào)解才是事實。”
我一邊分辯,一邊忙從狀紙本中找證據(jù)遞入窗里向她證明。
老法官看也不看就把狀本和證據(jù)推出來跌落地,厭煩地說:“不用看,說什么也無用,你就
是走完程序了,那男的不是叫你回家等嗎?你就回家等吧!”那種氣焰囂張、睜眼撒尿
(注:遠
在北京的老法官怎知我沒有申請行政復(fù)議?有何證據(jù)?為何不讓我證明?對警方違反認定程序不提,卻當(dāng)面捏造我沒
走程序,這不是擺明睜眼撒尿在造假嗎?)
、不容他人分辯的樣子,好象她反是一個被激怒的申訴者。
4
我不宜發(fā)怒。當(dāng)然發(fā)怒也無用:剛進接訪大廳時,見一男門警,一手急忙關(guān)廳門,一手高
舉電鞭,控制著一個手無寸鐵、情緒激動的女申訴者;到接訪房間途中,聽到后面似有吱吱的
電擊聲,接著是這女人凄厲的哭喊聲,直到我艱難地從地上撿齊狀紙本走出接訪廳,哭喊聲仍
不絕于耳。
(有多名申訴者見證)
我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內(nèi)的哭聲,能否為申訴者帶來幫助,或能否給社會帶來和諧?但我
深知道最高法院的法官也同流合污造假,或以裙帶關(guān)系護貪,人民想申訴成功就比豋月難
!
最高法院官員宣稱“申訴成功率不到百分之十”,應(yīng)是人民申訴難的最好見證吧!
民間冤案知多少?看我個案,無論是警官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還是法官貪贓
枉法,駁回我的再審申請,都有確鑿證據(jù)證明和大紅公章加國徽作證,卻因官場黑暗,我多次
..................
寫信給最高法院院長和4次赴最高法院申訴都毫無結(jié)果。試想:官方所稱這百分之幾成功者,
又能有幾人憑正道獲得?
我再到中共中央、國務(wù)院、人大、檢察院等信訪辦信訪。無奈所有接訪人員又拒不看案情
就把我推回最高法院。在這天天倡導(dǎo)“公平、正義”的法治社會里,人民有冤何處申啊?
全國每天赴京申訴的人民數(shù)以千計,象我這樣有理無錢致申訴無果的絕非少數(shù)。
(也稱上訪)
漫長無果的申訴路,令多少個本已不幸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
(我赴京一次至少要花三、四千元啊!)
更需一提的是:交通部門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和社會上時有肇事司機再倒車
碾死或殺死受害者的事發(fā)生不無關(guān)系
[事后,紡織品市場一女店主告訴我:“幸得當(dāng)時有一在現(xiàn)場兜客的摩托
車司機喝止,否則,汽車司機停車后,見你還活著,仍想再開車碾過去。”(可查證)。這事是聽說且未再實施(用“再”,
是因先前已拖了我20多米。),在此提起,只想說明:有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存在的地方,就會有一些不良司機肇事時
為了免責(zé)或減責(zé),要受害者死無對證而慘殺無辜。]
。
以上是我經(jīng)受當(dāng)今社會司法黑暗,有冤難申的悲慘事實!
希望領(lǐng)導(dǎo)們能認真看看我這封信,聽聽底層人民的哭訴,還我公道,同時立法,把“反腐倡
廉”落到實處,徹底改革“司法不公 申訴難”現(xiàn)狀
!
愿莊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不再被貪腐玷污!愿公平、正義能真正惠及民間!
在此,我還想敬告經(jīng)辦本案的單位官員:你們?nèi)绻J為我哭訴屬實,今后就應(yīng)當(dāng)收斂點,莫
再為貪幾個臭錢,或玩忽職守,上下串通,明目張膽辦冤假錯案,害民害國甚至害己;相反,
你們?nèi)绻J為我是在捏造事實,污蔑你們、抺黑社會,就控告我吧!全國人民在看著呢!
最后,我更衷心希望得到社會有識人士、正義民眾熱心支持,為我說句公道話!謝謝!
此致!
革命的敬禮!
韓鋌飛寫 郵編:524037
地址:廣東省湛江市赤坎區(qū)寸金四橫路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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