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保證公司印章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
有效維護公司利益,依據公司規范運營、防范風險的管理要
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印章分類
公司印章分為公司層面章和部門層面章,公司層面章包
括支部章、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財務
負責人印章、發票專用章,部門層面章包括各部門印章和特
定用途專用章。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類印章的刻制、啟用、保管、使用、
停用、作廢和銷毀等相關事項。
第四條 歸口部門
(一)辦公室負責各類印章的刻制、啟用、停用和銷毀
等工作。
(二)公司印章保管按印章保管細則執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啟用、停用和銷毀
第五條 印章刻制
(一)公司印章由辦公室統一刻制。印章的規格、樣式
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印章刻制從嚴管理,確需刻制印章或更換印章的,
由需求部門填報《刻章申請表》,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
批準后方可刻制。
(三)印章刻制由辦公室憑批準后的《刻章申請表》統
一辦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六條 印章的備案
凡影響到公司實際權力義務的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均需到公安部門備案,未經公安部門備案的印章不具有法律
效力,不得對外使用。
第七條 印章啟用
啟用公司層面印章,需先向上級單位提出啟用印章申請,
經批復同意后方可啟用,印章啟用時需注明啟用日期、使用
范圍,并留印鑒,登記備案。部門層面印章,由公司辦公室
刻制并交付使用部門后,即可啟用。
第八條 印章停用
遇機構撤銷、變動或項目消項等情況,辦公室及相關部
門應及時停止使用原印章;凡影響到公司實際權力義務的公
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印章的停用,由公司發文明確停用及停用
第十一條 保管責任
印章保管人必須嚴格按公司用印程序妥善保管和使用
印章。各部門應將印章保管人名單報辦公室備案并及時將變
更的情況報辦公室。
第十二條 印章移交
印章保管納入員工離職、離崗移交工作內容,保管印章
的員工離崗離職,須完成移交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崗離職
手續。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條 用章范疇
用章范疇包括公文、信函、授權委托書、財務報表、收
付款票據、統計報表、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第十四條 用章環節
為保證用章的安全和規范,印章的使用一般應由用印人
提出申請,審批人審批,保管人蓋章三個環節完成,印章的
保管崗位與使用崗位應適當分設。
第十五條 用章登記
印章的使用必須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臺賬,臺賬要按用章
文件的性質、類別進行分別建檔,以備檢查或查找。
第十八條 使用程序
用印人須填寫《用章審批表》,按“印章使用審批流程”
完成審批后,方可用章。
第十九條 用章細則
(一)辦理使用公司印章的事項,須由用印人認真填寫
相應的《用章審批表》,并按取得相應權限領導的書面審批
同意后,連同需用章的文件等一并交辦公室專人登記臺賬,
建檔后方可到印章保管人處用章。
(二)涉及法律、重要合同簽署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
的,須依有關規定經公司股東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禁止在手寫文件、內容填寫不全的文件或空白的
紙張、介紹信、信函、證件、授權委托書、發文批準書、業
務報表、邀請函上加蓋公司印章。
(四)公司公章和法人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因工作
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借章申請,經總經理批
準后由兩人以上共同攜帶使用。
(五)印章保管人因故不在崗位時,應指定他人臨時代
管,做好交接手續,并行使本規定的印章管理職責。印章保
管人回崗后,代管人員應進行印章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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