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nited Nations
The United Nations (UN) is an established on 24
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October 1945 to promot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 replacement for the
ineffective League of Nations, the organization was created following
the Second World
War
to prevent another such conflict. At its founding, the UN had 51 member states; there
are now 193.
The UN Headquarters
is situated inManhattan, New York City and enjoys extraterritoriality.
Further main offices are situated in Geneva, Nairobi and Vienna. The
organization is financed by assd and voluntary contributions from its
member states.
Its objectives
include
maintaining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curity,
promoting human rights,
fostering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providing humanitarian aid in cas of famine, natural disaster, and armed
conflict.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并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于和平之威脅,
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
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并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
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
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一、本組織系基于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
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
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于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采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于任何國家正
在采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并不要求會員國
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The UN has six principal organs:
the (the main deliberative asmbly);
General Asmbly
the (for deciding certain resolutions for peace and curity);
Security Council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 (for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for providing studies, information, and facilities needed by the UN);
Secretariat
the(the primary judicial orga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the (inactive since 1994).
United Nations Trusteeship Council
UN System World Bank Group
agencies include the,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the World Food Programme, UNESCO, and UNICEF.
The UN's most prominent officer is , an office held by South
the Secretary-General
Korean Ban Ki-moon since 2007.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may be granted
consultative status with ECOSOC and other agenc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UN's work.
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及秘書處。
Four of the five principal organs are located at the main UN Headquarters in New York
City.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s located in The Hague
海牙
The of the United Nations, ud in intergovernmental
six official languages
meetings and documents, are Arabic, Chine, English, French, Russian, and Spanish.
聯合國(英文縮寫:UN)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致力于促進各國在國際法、
國際安全、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人權、公民自由、政治自由、民主及實現持久世界和平方
面的合作。聯合國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1945年,用以取代國際聯盟,去阻止戰
爭并為各國提供對話平臺。聯合國下設了許多附屬機構以實現其宗旨。
到2012年為止,聯合國共193個成員國,包括除梵蒂岡城國以外所有得到國際承認的主權
國家(不包括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國、南奧塞梯共和國、阿布哈茲共和國、中華民國、撒
拉威阿拉伯民主共和國等)。在聯合國遍及世界的辦事處中,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通過全年
舉行定期會議來決定實體和行政議題。
聯合國由六大主要機構組成:聯大(主要的審議機構)、安理會(以決定對和平與安全的某
些決議)、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以協助促進國際經濟和社會的合作和發展)、秘書處(為聯
合國提供所需的研究、資訊和設施)、國際法院(主要的司法機構)以及聯合國托管理事會
(當前不活躍)。
其他重要的聯合國機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聯合國的行政首長是聯合國秘書長,當前由潘基文擔任。
聯合國的經費由會員國分攤和自愿捐贈。
聯合國有6種官方語文,分別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背景和建立
在聯合國建立的之前一個世紀,為了規制國家之間的沖突,許多國際協約組織和會議被建立
起來,例如紅十字國際委員會和1899年及1907年海牙公約。在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慘痛損
失之后,巴黎和會宣布建立國際聯盟以保證國家間的和諧相處。這一組織解決了一些領土爭
端,并在一些領域建立了國際架構,例如郵政、航空、鴉片控制等,其中一些后來被吸納進
了聯合國的體系中。然而國際聯盟對于殖民地(當時占世界人口的一半)的代表權不夠,并
且諸如美國、蘇聯、德國和日本在內的列強參與度亦不足;它沒能阻止1931年日本對滿洲
的入侵,1935年的第二次意大利埃塞俄比亞戰爭,1937年日本對中國的入侵,德國在阿道
夫·希特勒領導下的擴張,以及最終導致的第二次世界大戰。
創立一個新的世界性組織的最初完整構想可以追溯至1939年的美國國務院。美國總統富蘭
克林·德拉諾·羅斯福首先使用了―聯合國‖一詞,用于描述同盟國家。1942年1月1日,26
國政府簽訂《大西洋憲章》,聯合國一詞得到首次正式使用。1945年4月25日,聯合國
[9]
國際組織會議在舊金山召開,50國政府及諸多非政府機構參與并起草了《聯合國憲章》。
1945年10月24日,當時的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法國、中華民國、蘇聯、英國和美國)
及多數其他簽署國(46國)共同批準了憲章,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
1946年1月6日,聯合國大會第一次會議(51個國家代表出席)以及安理會在英國倫敦
]
的衛理公會中央禮堂舉行。大會選定紐約作為聯合國總部,其設施于1952年完工。聯合國
]
總部同聯合國在日內瓦、維也納和內羅畢的總部一樣,被指定為國際領土。同時,大會還選
舉了挪威外相特呂格韋·賴伊為第一任聯合國秘書長
聯合國大會是聯合國的主要合議性團體,包括聯合國的所有會員國,每年定期舉行會議,但
緊急會議亦可以召開。大會由一位主席(由成員國中產生,根據區域進行輪換)和21位
[54]
副主席主持。第一次會議于1946年1月10日在倫敦西敏衛理公會中央禮堂召開,有51
[55]
個國家的代表參會。
[10]
大會對于重要問題的投票需要到場且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數才能通過。重要問題的例子包括關
于和平和安全的建議、主要機構的選舉、接納、暫停和開除會員,以及預算事宜。其他
[56]
問題則由簡單多數決定。每個國家只有一票。除預算事項外,通過的決議對于會員沒有約束
力。大會可以對聯合國范圍內的一切事項提出建議,但關于和平和安全的事項則屬安全理事
會考量。
[54]
決議草案由八個委員會進行討論之后交付大會審議。這八個委員會分別是: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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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委員會 – 監督委員會,由大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會主席組成
全權證書委員會 – 負責確定各會員國代表的全權證書
第一委員會(裁軍與國際安全)
第二委員會(經濟和金融)
第三委員會(社會、人道主義和文化)
第四委員會(特殊政治和非殖民化)
第五委員會(行政和預算)
第六委員會(法務)
安全理事會的職責是維護國家之間的和平與安全。聯合國的其他主要機構只有對會員國提出
―建議‖的權利,而安理會則有權提出具有強制性的決議,在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下,會員國
必須接受并履行。安理會的決議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58][59]
安理會由15個會員國組成,其中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和美
國——以及10個非常任理事國——阿根廷(2014年任期結束)、澳大利亞(2014年)、
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約旦(2015年)、立陶宛(2015年)、盧森堡(2015
年)、尼日利亞(2015年)、韓國(2015年)及盧旺達(2015年)。其中五個常任理
[60]
事國對于聯合國決議具有否決權,因此常任理事國能夠阻止一項決議的通過,但無法阻止討
論。十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兩年,根據地域分配原則由大會從成員國中選出。安理會的
[61]
主席每個月根據字母順序進行輪換。
[62]
聯合國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由來自全球的公務人員協助運作。它為聯合國機構召開的
[63]
會議提供研究、信息和設施,并根據安理會、大會、經社理事會和其他機構的指示進行工作
[64]
。
現任秘書長潘基文
秘書長在事實上是聯合國的發言人和領導人。根據聯合國憲章,這一職位是這一組織的―行
政首長‖。憲章第九十九條規定秘書長可將―其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
[65]
提請安理會注意,特呂格韋·賴伊之后的秘書長將之解讀為為這一職位提供了在全球范圍推
動行動的機會。秘書長一職已經發展成為聯合國管理者和會員國間爭端及國際問題的調
[66]
停者兩項職責的結合。
[67]
秘書長在安理會(具有否決權)進行推薦之后由大會進行任命。這一職責沒有具體的要
[68]
求,但如今已形成慣例應有一至兩個五年任期,應根據地區輪轉任命,且不應來自安理會五
大常任理事國。現任秘書長為潘基文,他在2007年接替了科菲·安南,并在此后獲得連
[69]
任,將于2016年年底結束任期。
]
國際法院(ICJ)位于荷蘭海牙,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構,于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建
立起來,并在1946年作為常設國際法院的繼承者開始運行。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
法官任期9年,由大會任命,必須來自不同的國家。
[72][73]
國際法院的所在地是海牙的和平宮,與海牙國際法學院(私立國際法研究中心)共享一座建
筑。它的主要目的是對國家之間的爭端進行裁決。法院開庭審理過戰爭罪行、非法國家干涉、
種族清洗以及其他一些事宜。其他聯合國機構可以請求國際法院提供司法建議。
[74]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在推動國際經濟和社會合作及發展方面對大會進行
協助。經社理事會有54個成員國,由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樣選舉產生,任期一年,
來自經社理事會中中等或較小的成員國。理事會每年7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地點在紐約
或是日內瓦。它的主要職責是收集信息、為會員國提供建議,與專門機構進行協調并提供建
議。由于協調機構的職責較為寬泛,因此經社理事會時常被批評為不夠集中及無關痛癢。
經社理事會的下屬機構包括聯合國土著問題常設論壇(為聯合國機構就原住民問題提供建
議)、聯合國森林論壇(協調和推廣可持續森林管理)、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協調各機構間
的信息收集)以及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協調聯合國機構及非政府組織推動可持續發展)。經
社理事會同時還為非政府組織提供顧問權,至2004年,已經有超過2,200個組織獲得了
[75]
顧問地位。
[78]
聯合國機構通過兩種方式取得經費:成員國的會費與捐款。聯合國及其機構兩年一度的財政
預算來自各成員國的會費。聯合國大會審查聯合國的經費,并確定各國應付的會費款額。各
國的會費主要是依照各國的經濟實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來決定的。會費由經常性預算、維和
費用和國際法院費用三部分組成。聯合國的特別專案不在常規經費預算之內,這些專案是通
過成員國的捐款來運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為所需要國家提供農產品,但主要還是資金的
支援。
聯合國大會確立的原則是,聯合國不應該在經費上過度倚賴任何國家。為此每財政年度聯合
國的會費設有―封頂‖價格,規定各成員國所付會費的最高價。2000年協定的部分規定,單
個會員國的會費占經常性財政預算最高額度從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這是美國承擔
的經費額度,而其他所有成員國的會費則更低,下限為0.001%。聯合國會費繳納比例每
三年修改一次,會費比額編制方法的制定依據支付能力、同時給予人均國民收入低的國家適
當寬減的原則。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會費總額約25億美元。
聯合國憲章第十九條規定:凡拖欠本組織財政款項之會員國,其拖欠數目如等于或超過前兩
年所應繳納之數目時,即喪失其在大會投票權。大會如認拖欠原因,確由于該會員國無法控
制之情形者,得準許該會員國投票。
]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美國一直是向聯合國提供最多經費的國家,同時也是拖欠會費次數最多、
金額最大的國家。
近年來比較明顯的變化有:日本的會費比額從2000年的19.4%降為2013年的10.833%;
中國則從2000年的0.995%上升為2013年的5.148%(2013年繳納約1億3119萬美元)。
2011年11月1日,巴勒斯坦獲準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作為對此事的―回應‖,美國、以
色列中止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繳納會費。2013年11月9日,美國、以色列等5個國家因
為拖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費,喪失了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投票權。
軍事制裁
冷戰結束之后,聯合國開始在國際安全、維持和平等方面扮演較為積極的角色;近年來維持
和平任務(簡稱―維和‖)的派遣頻率以及規模不斷突破歷史新高,相關費用也已成為該組織
財務支出的最大宗。然而受限于―國家‖仍為國際舞臺上最主要行為者的現實環境,聯合國對
于強國的行為仍無力約束,一些與強國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事務,也難以動員各國參與落實
聯合國的決議。
例如:1990年代在盧旺達,以及2007年蘇丹南部發生的種族屠殺慘案,聯合國均無法做
出立即而有效的處置。2003年美國繞開聯合國的議事程式,片面決定出兵攻打伊拉克,嚴
重威脅聯合國權威,但是安理會只能事后追認。2006年以色列軍隊進攻黎巴嫩南部,原駐
該地的維和部隊未能發揮作用,安理會通過決議要求?;?,亦未能立即落實。對于印度、巴
基斯坦、朝鮮等國家進行核武試爆的行為,安理會均決議反對,但是印度、巴基斯坦還是事
實上擁有核武器的國家。2009年以色列軍隊進攻巴勒斯坦加沙地區,并攻擊聯合國該駐地
設施與人員,安理會亦未能立即而有效的處置。
否決權
部分人士認為大國所擁有的否決權有可能被濫用。例如在冷戰時期,美國和蘇聯之間的政治
沖突,以及近年來許多國際事件在歐美與中俄的立場迥異,動用否決權的使用上,即表現得
十分明顯。特別是在安理會中,五大常任理事國享有的否決權,被美國和蘇聯多次運用。
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問題
主條目:中國與聯合國關系
關于中華民國重新加入聯合國問題,不同政治立場人士對此存在爭議,由于牽扯到復雜和爭
議的臺灣問題而無法取得共識。
中華民國方面觀點
中華民國是一個實際主權獨立的國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與治權從未及于臺澎金馬(中
華民國目前實際統治之領土),不能代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2300萬人民,故而中華民國長
年爭取重新加入聯合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觀點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民國已于1949年滅亡。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府于1971年根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即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席位與一切權力,
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行使之中國代表權自然包含臺灣等地區,
聯合國不應允許中華民國返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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