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蘭渝鐵路LYS-6標段 “11.02”車輛傷害事故
調 查 報 告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內蒙古沁原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經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三)事故業別:建筑施工(鐵路工程)
(四)事故地點: 蘭渝鐵路LYS-6標三分部花石隧道張家河
斜井
(五)事故時間:2013年11月2日12時30分左右
(六)事故類別:車輛傷害
(七)事故性質:責任事故
(八)事故等級:一般事故
(九)死傷者情況:死亡1人
性 年 民 文化傷害
姓名
別 齡 族 程度 程度
住址
李勇 男 56 漢族 小學 內蒙古包頭市昆都侖區惠民小區9樓55號 死亡
(十)直接經濟損失:約70萬元
二、事故單位及關聯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內蒙古沁原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
司(以下簡稱:沁原監理公司)成立于 2001年3月,現任法定代
表人曹云明,公司注冊資金300萬元,公司具有建設部批準的
鐵路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工程監理資質證書編號為
— 1 —
E115001667-4/3,有效期至2014年9月2日。公司位于呼和浩
特市新城區車站西街47號。2009年2月18日,沁原監理公司
與蘭渝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新建蘭州至重慶鐵路夏官營(不
含)至廣元段(不含)土建工程(LYJL-6標段)委托監理合同
書》,主要負責新建蘭州至重慶鐵路夏官營(不含)至廣元段(不
含)土建工程(LYJL-6標段)的施工監理,2009年2月16日,
沁原監理公司成立了蘭渝鐵路監理站,由畢繼軍擔任監理站總
監。
(二)施工組織情況: 2009年1月,中交航務工程公司中
標蘭州至重慶鐵路隴南段至廣元段土建工程(LYS-6標段)。中
標后,中交航務工程公司成立了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蘭
渝鐵路項目經理部三分部(以下簡稱中交一航局項目部),負責
DK470+918~DK501+005段施工,全長30.087Km。蘭渝鐵路
LYS-6標段線路全長76.94km,主要包括路基工程,橋梁工程和
隧道工程。
(三)發生事故隧道概況:蘭渝鐵路LYS-6標三分部花石
隧道位于廣元市朝天區花石鄉盤龍村一組,隧道全長7419米。
根據施工條件及救援疏散要求,在DK484+000處線路右側設一
斜井(張家河斜井),斜井長度為738米。事故發生地點位于
蘭渝鐵路LYS-6標段花石隧道張家河斜井DK482+208處,處于
斜井蘭州端方向。隧道寬約13.6米,初期開挖上臺階距拱頂7.7
米,掌子面有約100方左右棄渣未清理,地面濕滑。距隧道掌
子面約42米處有一工作臺架,工作臺架上安裝7盞碘鎢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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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后均能正常使用,且洞內照明良好,能夠滿足隧道正常施工要
求。事故發生當天,因當地變電站停電檢修線路,中交一航局項
目部下發通知,要求停止隧道內所有作業、作業人員撤至洞外。
(四)事故車輛情況:肇事車輛為一輛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
事發時該車位于距掌子面約20米處,車輛橫側于隧道,車頭距
隧道左側約0.94米,車尾距隧道右側約4.4米,車輛空載。事
發時車輛駕駛員王勝飛(現年22歲,家住江蘇省徐州市銅山縣
沿湖農場,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事后經廣元市機動車安全技術
檢測中心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認定該車前照燈被私自改
裝,無后尾燈,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運行條件。
三、事故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2013年11月2日11時20分左右,沁原監理公司蘭渝鐵
路監理站副總監李勇到達花石隧道張家河施工現場進行例行檢
查。12時06分,李勇在當地變電站停電維修的情況下,執意進
洞進行檢查,為安全起見,項目部技術員程國柱建議李勇待變電
站維修結束恢復照明后再進洞查看無果。隨后,李勇與施工現場
監理張文、項目部技術員程國柱同車進入花石隧道張家河斜井蘭
州端作業面處,李勇、張文、程國柱遂持手電下車對施工現場進
行巡查。在檢查完二襯鋼筋布局和仰拱施工后,三人來到掌子面
附近檢查仰拱與掌子面的安全距離,因仰拱距掌子面距離大于紅
外線測距儀一次性測量距離,三人便由掌子面從里到外分段測量
安全距離。測量時,張文和程國柱在前面背向李勇用身體做紅外
測距標桿,李勇手持測距儀并記錄相關數據。在測量完兩個十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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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距后,李勇前行站在前次測量光標處的位置,張文和程國柱各
往前走十米,準備進行第三次測量。此時準備向洞外撤離的運渣
車駕駛員王勝飛坐在車里看見有人拿著手電走了,誤認為三人已
經測量完畢離開,便將停在隧道左側的運渣車掉頭準備開出隧
道。因隧道寬度不夠,需進行兩次倒車才能將車調頭。在進行第
二次倒車的時候,駕駛員王勝飛聽到有人在拍打車窗玻璃。駕駛
員王勝飛立即停車并走出駕駛室,看到李勇倒在運渣車右前輪后
側碾壓受傷。事發后,駕駛員戴英駕車到隧道外撥打了120急
救電話,并及時返回隧道與其他人員一道,將傷者李勇往羊木方
向送,在東溪河鄉三龍村附近與羊木衛生院救護車相遇,后經羊
木衛生院醫生現場搶救無效后李勇死亡。
四、事故報告及調查情況
事故發生后,中交一航局項目部和沁原監理公司蘭渝鐵路監
理站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并按規定向上
級有關部門報告了事故。
接到事故報告后,市安監局、朝天區安監局相關人員及時趕
赴現場,進行現場勘驗并指導搶險救援及善后處理工作。根據《生
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225號)、廣元市人民政府《關
于同意授權市安監局組織調查處理市本級管理權限內一般生產
安全事故的批復》(廣府函〔2009〕239號)的規定,市安監
局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對此次事故進行了全面調查。目前,事
故調查已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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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原因分析
調查組成立后,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實
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技術鑒定、查閱資
料、詢問有關當事人等,經過綜合分析,認定導致“11.02”車輛
傷害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沁原監理公司蘭渝鐵路監理站副總監理師李勇安全意識
不強,事發時未嚴格遵守檢查人員進出隧道管理規定,在隧道已
斷電、無通風、無照明、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情況下,不
顧勸阻,執意進入隧道檢查工作,屬違規冒險作業;李勇進入隧
道時未穿戴反光背心。
2、駕駛員王勝飛違章操作,在隧道無照明的情況下,未下
車確認車輛周邊安全情況及人員是否已經完全撤離車輛運行區
域情況下,便啟動汽車進行調頭,致使李勇被車輛碾壓致死。
3、肇事車輛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的前照燈私自改裝,無后
尾燈,車輛的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機動車安全技術運行條件
(GB7258-2012)的要求。
(二)間接原因
1、沁原監理公司蘭渝鐵路監理站在監理過程中未建立單位
內部的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未建立健全和落實
監理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隧道等較大危險生產經
營場所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
理制度;未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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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及考核制度;未如實向李勇書面告知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
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
六、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經調查認定,“11.02”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調查組建議對“11.02”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
員作出如下處理:
1、李勇,沁原監理公司蘭渝鐵路監理站副總監理師。安全
意識不強,違規冒險作業,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主要直接責任。
鑒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王勝飛,肇事車輛陜汽牌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未認真
執行項目部關于自卸汽車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交底的有關內
容。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
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重要直接責任。建議
根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由市安監局對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
款的行政處罰。
3、馬鳳友,項目部運渣車車隊負責人。未遵守項目部關于
施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能保證事故車輛的安全性能滿
足機動車安全技術運行條件。其行為違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
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
生負重要直接責任。建議根據《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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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由市安監局對其處
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4、畢繼軍,沁原監理公司蘭渝鐵路監理站負責人。未認真
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建立單位內部的安全管理機構,未配備安
全管理人員;未建立健全和落實監理單位內部的安全生產責任
制;未建立隧道內等較大危險生產經營場所作業的安全管理制
度;未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未建立安全隱患
排查整改制度;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其行為違
反了《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二、
五款以及《鐵路工程基本作業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第1.0.5的規
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根據《四川省生產
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由市安監局對其處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5、內蒙古沁原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未全面落實企業
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根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
規定,由市安監局對其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
政處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此次事故發生暴露出沁原監理公司蘭渝鐵路監理站和中交
一航局項目部在安全生產與監管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教訓十
分深刻。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舉一反三,防止
類似事故的發生,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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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沁原監理公司蘭渝鐵路監理站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
律法規;建立單位內部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要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相關管理制度;要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
如實向員工書面告知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
防范措施。
(二)內蒙古沁原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要強化對監理
站的安全管理和技術指導,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
各項安全監管措施,切實解決監理站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三)中交第一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蘭渝鐵路項目經理部三
分部要提升安全條件,按照要求完善各項安全措施,提高本質安
全水平;要加強協作隊伍和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嚴防機械設備
帶病作業。
附件:1、蘭渝鐵路LYS-6標段 “11.02”車輛傷害事故車輛
傷害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2、蘭渝鐵路LYS-6標段 “11.02”車輛傷害事故車輛
傷害事故事故證據材料清單
蘭渝鐵路LYS-6標段 “11.02”車輛傷害事故
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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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蘭渝鐵路LYS-6標段 “11.02”車輛傷害事故
車輛傷害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
組內 姓 名 單 位 職 務 簽字
職務
組 長 柳培和 市安監局 局 長
副 組 長 蘇琪均 市安監局 副局長
王德文 市政府安辦 主 任
成 王正春 市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 支隊長
員
白力舟 市安監局綜合科 科 長
副主任 胡玉波 市監察局執法和效能監察室
副部長 梁和平 市總工會經濟部
主任科員 唐祥生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
局 長 劉玉國 朝天區安監局
副支隊長 張 偉 市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
監察員 楊秀明 市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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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蘭渝鐵路LYS-6標段 “11.02”車輛傷害事故
車輛傷害事故證據材料清單
序號 種類 證據名稱 單位 數量
1 書證 詢問筆錄 份 9
2 書證 公司及相關人員資質證明 份 5
3 書證 成立事故調查組通知 份 1
4 書證 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份 1
5 書證 事故現場照片 份 4
6 書證 現場勘驗筆錄 份 1
7 書證 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 份 3
8 份 31 其他資料 文件、培訓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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