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9年第1期
對同性婚姻立法的思考
李丹丹,李 敏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江蘇蘇州215000)
摘要:同性戀是古已有之的人類現象,但是很多人對其存在異議。隨著同性戀權利運
動的開展,人們對同性婚姻愈加關注,對同性婚姻進行立法保護也具備了現實基礎和法理
基礎。現階段,對同性戀采取準婚姻的立法模式,更符合我國的實際。
關鍵詞:同性戀;同性婚姻;立法
“同性戀”這個詞我們并不陌生,由此而引發的社會、法律問題已經不容忽視。給予同性戀者正當的
法律地位,使他們象異性戀者一樣至少在法律上能獲得擁有幸福家庭的權利,這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體
現,也是人權觀念深化的必然結果。
一、對同性戀的基本認識
同性戀是指一個人不受異性的吸引卻對他的同性感興趣而產生性反應。著名性學家李銀河在其著
作《同性戀亞文化》中說:同性戀現象是在人類歷史上、在各個文化當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基本行為模式,
無論是在高度發達的工業社會,還是在茹毛飲血的原始部落,無論是在21世紀的今天還是在遠古時代。
的確如此,在古羅馬、古希臘、古埃及、日本、法國等等許多地方、民族都存在大量的同性戀。大量綜合研
究表明,有83%的社會,不到20%的人有同性戀活動;有14%的社會,20%~50%的男性有同性戀行
為;另有3%的社會,50%以上的男性有同性戀活動
[1](P19)
。而就我國目前同性戀的人數來說,學界估計
中國同性戀者約有4000萬左右,是一個相對比例不大但絕對數量龐大的人群。可見,同性戀是人類社
會中普遍存在的行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從社會凸現的問題看同性婚姻立法
(一)權利保護問題
首先,在同性戀者的權利保護上,同性戀中性騷擾、強奸等人身侵害現象大量存在,可是法律保護依
據缺乏。而執法、行政機關隨意性的處罰也造成了同性戀者的恐懼。其次,在同性戀者異性配偶的權利
保護上,如果婚外與另一同性戀者同居,那么,算不算婚姻法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的同居,其異性
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時可否以此為由請求精神賠償。最后,在繼承問題上,許多同性戀者共同生活在一起
幾年甚至幾十年,他們的日常生活完全與異性夫妻一樣,可是,彼此卻無法繼承對方的財產。
收稿日期:2008-10-02
作者簡介:李丹丹,女,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學理論。
李 敏,女,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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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疾病傳播問題
長期以來,人們歧視同性戀的很大原因,就是認為同性戀會帶來疾病,尤其是愛滋病。的確,同性戀
者是愛滋病的高發人群,在中國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中,男性同性戀者感染率上升到第二位,僅次于
吸毒人群。中國男性接觸者中,1998年的艾滋病毒感染率為2.5%,這一數字在2001年已上升至
[2]
5.4%,比普通人群的感染率高將近20倍
。更可怕的是同性戀者安全知識缺乏,由于受社會歧視,又
缺乏法律保護,為防止別人懷疑,許多人都頻繁更換伴侶,即使感覺身體不舒服也怯于看醫生,這樣傳染
的幾率難免提高。而且,相當一部分同性戀者迫于家庭或社會環境的壓力都同異性結婚,這樣就會把病
毒傳染給配偶。如此導致病毒感染者不斷增多。
(三)社會的穩定問題
近20年的15項研究均表明,同性戀青少年的自殺企圖明顯高于普通青少年。一項調查了6000名
女同性戀的青少年和5000名男青少年的研究顯示,同性性取向的青少年比普通青少年嘗試自殺的幾率
多一倍
。除自殺外,同性戀犯罪現象也不再罕見,例如同性強奸就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由于缺乏固
定伴侶,很多人的生活不穩定,加之法律對同性戀者權利規定缺乏,使同性戀者自身也不明了自己行為
的后果。這些勢必影響同性戀群體的穩定,當然會對社會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3]
三、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基礎
(一)現實基礎
1.同性戀者長期同居形成比較穩定的家庭關系
許多媒體都曾報道過,很多同性戀者共同生活多年,而且過的非常幸福,有的還收養了孩子。他們
在自己營造的小社會里就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周圍知情人也都認同他們的關系。在同性戀者的圈子里
誠然存在許許多多的感情不穩定因素,但是想要建立家庭以及已經建立了比較穩定家庭的也不在少數。
盡管我國沒有明文的法律保障他們所要求的婚姻權利,但并不妨礙他們以某種“事實婚姻”的狀態共同
居住,并快樂的生活。
2.社會對同性戀態度的轉變
無論西方還是我國,社會大眾對同性戀的態度都是在不斷轉變的,基本上都經歷了一個從迫害打壓
到趨向于寬容理解的過程。受傳統思想影響,很長一段時期以來,同性戀在我國一直被視作犯罪,改革
開放以來,我國同性戀經歷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漸人性化”的過程。我們可以看到,在若干
年前為人所詬病、恥笑的現象,伴隨著媒介話語的開放,如今越來越頻繁地走進大眾的視野。2005年9
月8日,復旦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孫中欣開設“同性戀研究”公選課以來,場場爆滿;9月22日,復旦大
學公共衛生學院教授高燕寧開設的“同性戀健康社會科學”第一堂課,同樣座無虛席。另外,各種媒體開
始關注這一邊緣化群體。2005年8月,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欄目播出《以生命的名義》,對話同性戀者;
9月29日《南方周末》發表《兩個男人的20年“婚姻”》,以個案解讀同性戀的生存困境,引起社會重
視
[4]
。與此同時,張北川、李銀河、方剛等學者都致力于研究同性戀,并發表大量極具價值的著作。
(二)法理基礎
1.人權保障的要求。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第三屆大會在巴黎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宣
[5](P258)
言》最重要的方面是宣布了人權所包括的基本內容
。按照《宣言》人權主要有兩類:一是公民和政
治權利,另一類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當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者主張自己婚姻權的時候,我們再也不能
漠視他們的呼聲。在《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類內容中很明確的規定了婚姻自由平等權。由此看來婚姻
家庭權無疑是人權的一種。人權,是凡人皆有的權利,是無需證明的,源自人本身的權利。人權存在的
原因只因你是人。那么,同性戀者難道不該享有嗎?如果給予否定回答,那無疑是不把同性戀者當人
看。如果我們承認同性戀者是人,那就不能不承認他們有締結婚姻、組成家庭的權利。只有少部分人享
有的權利是特權而不是人權。假如僅僅因為性取向屬于社會的少數而無法享有締結婚姻的權利,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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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戀者相對于同性戀者來說就是特權的享有者,而婚姻自由平等權還能稱為人權嗎?
2.平等精神。實際上自由平等本身就是人權的必不可少的內容。正如著名大法學家德沃所說的人
權的原則之一,即無論我們個人的能力如何,無論我們是否優秀,重要的是每個人都有成功的一生而不
是被浪費的一生,不應厚此薄彼。《世界人權宣言》也將自由權、平等權、法律平等保護權作為人權的基
本內容。撇開人權不談,平等本身就是人類追求的目標,當然也是法律的目標之一,平等是一種原則,一
種信條
[6](P19)
。幾乎世界各國都把平等寫進憲法,都把平等作為基本的司法原則。我國亦不例外,就連
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都知道一句話,那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謂平等就應當消除歧視,給予每個
人以平等的機會和權利,社會應該提供每個人公開表達自己身份的空氣、空間。如果不能夠提供,對于
同性戀者來說這種壓制、這種痛苦、絕望就會一直持續下去,當然,這種空間不是僅靠法律就能提供的,
可是起碼在屬于法律能解決的范圍內,法律的作用就不應被荒廢。同性戀者是與異性戀者一樣的自然
人,在法律面前,無論是同性戀者還是異性戀者都應當擁有平等的權利,平等的受法律保護的機會。性
取向,我認為,是不應當作為我們給予同性戀者區別對待的理由的。
3.國外立法例的借鑒作用。最早對同性伴侶關系的法律認可和法律調整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
近來,同性婚姻或是同性之間類似于婚姻的關系獲得了進一步的法律認可。現在有三種身份模式可供
同性配偶選擇。第一種是婚姻制度,這種配偶關系需要經過正式的登記。有婚姻關系的配偶雙方在私
法及公法上都享有大量的權利,同時也負有大量的義務;第二種是準婚姻制度,此種關于配偶關系的新
型法律形式需要正式的登記,其當事人享有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享有的幾乎全部的權利義務;第三種是半
婚姻制度,它也需要經過正式的登記,但與婚姻關系當事人相比,半婚姻關系當事人只能享有部分的權
利和義務
。就對同性婚姻進行了立法的歐洲各國來看,根據不同的國情,采取了不同的模式。荷
蘭、丹麥、挪威、瑞典、冰島、芬蘭、法國、比利時、德國都不同程度對同性婚姻進行了立法。除了歐洲這9
個國家,加拿大、美國、西班牙、英國都先后加入這一潮流。雖然各國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但是,有一
點是不可否認的,就是各國都在不同程度上實現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這些立法雖然也遭到了一些人
的反對,但是順應歷史、保護人權的法律最終會得到人們的理解從而推行的越來越好。
[6](P19)
四、關于我國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如前所述,對同性戀已作立法的國家都根據不同的國情選擇了不同的模式。本人認為,我國制定專
門同性婚姻法為時過早。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國社會上有相當大一部分人對同性戀不甚了解,即使規定
了,沒有社會基礎的法律非但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反而會適得其反。
在中國這個古老傳統的國家,我認為更為合適的是采取一種準婚姻模式,同性伙伴享有幾乎全部的
異性婚姻中配偶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這種關系必須經過有關機關的登記,并且為同居者雙方保留彼此作
出約定的空間。這種模式雖然對同性婚姻的規定不夠徹底,或者說對同性戀者權利的保障不如完全婚
姻制度那樣完善,但是,法律的實效依賴于大眾的支持,在我們的社會還沒有完全接受的時候,這種準婚
姻模式更能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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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皮埃爾·勒魯.論平等[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8.
編輯:張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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