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設計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人員安置方案
2008年11月,中央編辦下發印發并內部傳達了《關于事業單位分類試點的意見》(下稱《意
見》),《意見》中,將現有事業單位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從事公益服務的和從事生產經營
活動這三大類別,其中第二類從事公益服務的“真正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保留在事業單位序
列中,第一類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轉為行政機構,而第三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事業單位將轉制成為企業。
在上述事業單位轉企工作中,人員安置方案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原因在于經營性事業單位的
人事管理非常復雜,其復雜性體現在:
人員身份復雜:在經營性事業單位中,除了傳統的具有事業編制的人員外,也有一部分經營
性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與部分員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同時,還存在有勞務派遣工,
和非全日制用工等多種用工情況,人員身份非常復雜;
人事(勞動)關系復雜:由于各類人員的身份不同,和經營性事業單位存在的人事(或勞動)
關系也較為復雜,一般而言,傳統的具有事業編制的人員和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人事管理關系,
以與一般企業和員工的勞動關系相區別。在普通企業中,員工要么在職,要么離職(少數情
況下有請長假現象),在企業中退休的人員都已納入社會化管理;而在經營性事業單位,除
了在職、離退休狀態之外,還存在一些如停薪留職、病休、內部退養及其他一些長期脫崗的
復雜情況;
單位性質復雜:由于各事業單位成立的原因不同,按其事業經費來源,有財政全額撥款、差
額撥款、自收自支等情況;
適用的人員管理法律法規不明:現在我國的勞動人事法規,對公務員有《公務員法》,對企
業用工有《勞動法》等調整,惟獨事業單位沒有一套整體的人事管理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
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工資福利、職工培訓、考核獎勵等缺乏較高層次的規范;
現行工資制度體系復雜:自建國以來,事業(及機關)單位歷經四次工資制度改革,現行的
工資體系和企業通行的薪酬管理體系相比,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工人(又分
為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別適用不同的工資體系,并且各系統、各地事業單位轉制情況差
異較大,除了國家規定的職等工資、崗位工資等項目外,很多事業單位還有項目(課題)工資、
兼職工資、科技成果轉化提成、科技成果股分紅等多種工資模式,有些較早進行轉企的單位
也實行企業化的薪酬制度,如年薪制等,復雜的工資體系加上各地經濟發展情況不一致,各
行業盈利水平不一致,更加大了人員安置工作中確定各類人員轉企后薪酬標準的復雜性;
養老和社會保障情況復雜:現有眾多事業單位仍然實行著“退休制度”,由單位負責養老,
職工退休待遇與在職時幾乎沒有區別,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制,與企業職工相差甚大。由于
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仍不完善,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保障的的巨大差異,使得解決離退休
人員(及即將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問題,成為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工作中最大的難點之一。
事業單位在轉企過程中,必然會對部分機構進行撤、并、轉制,基于事業單位上述的復雜情
況,如何分流、安置現有人員,以及確定人員的各項報酬、待遇,是事轉企工作中無法回避
的問題。
二、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中人員安置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
考慮到經營性事業單位上述的復雜情況,在事轉企工作中,一個合理的人員安置方案,應當
對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進行明確的規定:
1. 定范圍:首先明確所安置的人員范圍。事業單位改制在各地、各行業開展的情況很不一
致,改制的力度、步伐也不一樣,有些單位是全面轉企,有些是部分轉企,因此必須首
先要明確在改制過程中,需要進行安置的人員。安置范圍一般包括改制單位的在冊所有
員工(含離退休),及不在冊,但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管理的員工(有些地方稱之為
“合同工”)。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員工,和改制單位存在的是勞務關系,容易厘清,一
般不在人員安置范圍之內體現;
2. 定基準:明確一個基準日期,以作為確認所有人員身份、編制、在崗在職狀態的基準;
3. 定身份:即采用什么方式如何確定經營性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目前,各事業單位的編制
管理情況也較復雜,尤其是很多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于不需要財政拔付事業經費,
很多地方的編辦對各單位申報的編制通常不予嚴格限制,只要單位具備支付能力,均予
以批準,同時也放寬了對出入編流程的管理。因此,在確定人員身份時,必須結合當地
編辦的具體規定,結合改制單位的具體情況,必要時結合人員檔案予以確認;
4. 定去向:人員安置的完整表述應為“分流安置”,對安置范圍的人員,有些是轉制后企
業不能接收的,必須予以妥善分流,包括解除人事(勞動)關系、買斷工齡、向外分流
和身份轉換等多方式,在必要時依法予以相應的補償;對擬接收的人員,也要本著雙向
選擇的原則,充分尊重安置人員的意愿,以順利完成所有員工的身份轉換工作;
5. 定合同:根據轉企前對人員的身份認定,以及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情況,依據《勞動法》
和《勞動合同法》,和進入轉制后企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根據相關規定,初次轉企
時,如員工提出,轉制單位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此前已與轉制單位訂
立勞動合同的員工,如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簽訂無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也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 定崗位:在事轉企過程中,必然對原有業務流程、組織機構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相應
地對部分人員的崗位進行改變,因此在方案中也要明確對各類人員進入轉制后企業的定
崗辦法;
7. 定薪酬:在轉制后,原有的各類事業單位工資體系都應當逐步轉變為現代企業的薪酬體
系。為保障轉制工作的順利完成,保證穩定的社會局面,可將安置人員原有收入的合理
部分暫定為進入企業后的薪酬標準,待轉制工作完成后,通過科學的調研,建立市場化、
規范化的現代企業薪酬制度,并制定相關的套改辦法;
8. 定待遇:對于離退休人員,需要保證其退休待遇。包括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障,在我國社
會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尚不完善的背景下,明確規定離退休(含即將退休人員)的退休
待遇標準,是穩定人心,實現轉企工作順利完成的重要內容;
9. 定資金來源:目前為保證轉制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各地一般采取社保承擔按企業方法
計算的標準部分,差額由轉制單位統籌解決,差額部分包括了基本退休待遇和醫療待遇。
同時,為支持各地事轉企工作,一般都有5年過渡期的規定,在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社
保承擔部分事業退休與企業退休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此規定各地執行情況不一,需具
體了解)。由于離退休人員標準、差額等計算與發放較為復雜,資金來源也不盡相同,
因此需要在人員安置方案中一并予以明確。
三、經營性事業單位人員的分類方法
在人員安置方案的制定過程中,清晰地對各類人員進行科學、合理地分類,是制定整個方案
的關鍵內容,分類方法和標準的選擇,也直接影響到安置方案編寫的水平。建議按如下邏輯
進行人員的分類
首先按是否在冊進行分類,此處的“冊”指轉制單位的人員花名冊。經營性事業單位一般都
有較嚴格的人事管理,花名冊上的人員一般包括了和單位存在人事(勞動)關系的所有(含
離退休)人員;
其次按是否具有事業編制身份,是否具備事業編制身份,對其退休后的待遇影響巨大,因此
也是人員分類中的重點,需要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對事業編制的認定辦法予以詳細的說明。
在具備事業編制的人員中,通常不需要區分是否有簽訂“聘用合同”;
再次按人員在崗狀態,不在崗主要指離退休情況,另外,事業單位可能存在一些人事(勞動)
關系不明確的人員,包括一些停薪留職人員,不在崗但仍然與現單位存在人事管理關系的人
員,因病或其他原因長期不在崗位的情形,對于該類人員,應當首先與改制單位厘清人事(勞
動)關系,再行安置;
其他特殊人員,極少數勞教、正承擔刑事責任、處刑事立案偵查程序中的人員,應依據《勞
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予以建立勞動關系。上述人員如偵查程序結束且無
弄事責任者,可再行與轉制單位協商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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