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改制企業試行期股制度的暫行治理方法
在企業改制中,為使經營者的責、權、利進一步結合,完善風險機制,增強責任
意識,形成長期鼓勵約束效應,實現公司凈資產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方法。
一、總那么
期股制度是公司大股東方(出讓方)同經營者(受讓方)商定的在必然的期限內
經營者按某個既定價錢購買必然數量的本企業股分并相應享有其權利和義務的
一種方法。本制度實行期股分額與原持股量配套、鼓勵與風險共存、收益與投資
同步的原那么。
二、期股的份額
一、按個人以現金購入實股的必然比例確按期股分額。
二、出讓方即公司大股東出讓期股后,其本身的股分仍應占本企業總股分的50%
以上。
三、期股的期限
一、期股在一按期限內要轉為實股,轉股償付期不超過___________年。
二、在償付期內,以期股盈利購買的股分在完全履約前仍視作期股,待全數償付
期股金額后一并轉為實股。
3、在償付期內,以實股盈利和現金購買的股分應視作實股。可是在產權關系上
尚未明確到職工賬戶上,因此企業應通過合約承認這部份股分的實股權利。
四、期股的價錢
期股的價錢為企業基期股價,不論爾后年度凈資產價值的增減,分期購買時均以
基期股價償付。
五、期股的申購
一、凡符合條件并需申購期股的受讓方,均須與出讓方簽定“期股轉讓協議書”
(以下簡稱協議書)。
二、受讓方必需在協議期限內,每一年按不低于平均份額的期股盈利及現金償付
期股金額。
3、期股購買資金來源順順序應包括:期股盈利、實股盈利、現金。
六、期股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讓方從協議書生效時起,即對其受讓的期股擁有表決權和收益權,但無所
有權。
二、在尚未按協議購買全數期股前,期股不進行現金分紅,其盈利應按協議購買
期股。受讓方如遇昔時期股的盈利大于協議規定的昔時償付額時,應將這部份盈
利所得全額用于期股的償付。逾額償付部份得以彌補以后年度不足部份。如遇期
股盈利小于協議規定的昔時償付額時,須用現金補足。
3、受讓方在協議期內如未經出讓方許可擅自離崗,或因經營者個人緣故半途中
止即為違約,出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回從首期期股開始所產生的一切收益。
4、除受讓方在任職期滿或正常調離職位時,可按本企業章程規定轉讓其所持有
的全數股額外,受讓方在其任職期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分。其股分包括受讓方
所持有的全數實股和用期股盈利購得的那部份期股(扣除尚未購買的期股從首期
開始的收益)所形成的股分。
五、受讓方轉讓股分所應得的現金應在離崗時滿兩全年時兌現,如在兩年中發覺
由于其在職期間遺留問題造成企業損失的,經有關審計監察部門查實,出讓方審
核后,視情形按比例在兌現中扣除。
六、受讓方在期股轉為實股以后的行為依照前述操作細那么進行標準,若是受讓
方在期股未全數轉為實股之前碰到不在崗的情形,那么應視以下不同情形作相應
處置:
A、正常離職:應該依照細那么規定計算其應擁有的實股分額(包括其用實股盈
利和現金購買的期股所轉變的實股),按現行價
格辦理退股手續;
B、自然死亡:其股權假設由繼承人繼承,應付其期股行權打算
作調整,那定必須在兩年內行使購買完畢。若選擇當即辦理退股
手續,以當期實股數額辦理;
C、退休:假設選擇當期辦理退股手續,那么以當期實股數額辦理;假設選擇繼
續持有,可按原期股行權打算繼續享有期股權利。
七、期股出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l、出讓方從協議書生效時起,應保證受讓方所申購的期股如約享受表決權和收
益權,并使受讓方以實股盈利和現金購買的股分同步享受所有權。
二、出讓方必需依照協議規定,在其所占股分中劃出一部份以代墊股分形式作為
受讓方的期股,負責向受讓方分期收回購買這部份期股的現金,并設專戶治理。
3、出讓方在證明受讓方違約后,有權終止協議書并追回有關收益。
4、出讓方在證明受讓方經營治理有重大失誤,有權提請董事會審議,假設董事
會作出解聘經營者(受讓方)的決議,那么按第六條第三款執行之。
八、期股的變更
期股按協議全數償付金額后,方可辦理股權變更的有關手續。
九、附那么
一、本方法的說明權與修改權歸FT開發。
二、本方法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為準。
FT開發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期股轉讓協議書
受讓方: (要緊經營者)
出讓方: (公司控股股東)
見讓方:
一、出讓方同意暫以代墊股分形式將萬元股分按“期股制度試行方法”轉讓給受
讓方,并負責分期收回受讓方償付的現金。
二、受讓方申購期股分期償付現金的期限為_____年,共分_____ 期,償付現金。
_______年_______月償付_______萬元。
_______年_______月償付_______萬元。
_______年_______月償付_______萬元。
_______年_______月償付_______萬元。
_______年_______月償付_______萬元。
_______年_______月償付_______萬元。
三、如受讓方昔時期股的分紅大于上述昔時應償付現金時,受讓方應將逾額部份
盈利全額用于期股的償付,直至提早全數付清。該部份逾額償付的金額得以彌補
以后年度不足部份。如受讓方期股分紅小于協議規定的昔時償付額時,須用現金
補足。
四、受讓方的期股不得轉讓,當期股全數變成實股后如需轉讓,必需依照“期股
制度治理方法”第六條第4、5款執行。
五、受讓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未經出讓方許可擅自離崗,或因經營者個人緣
故不履行本協議即為違約,出讓方有權追回受讓方從首期開始期股所產生的一切
收益。
六、出讓方在本協議生效后,應保證受讓方所申購的期股如約享受表決權和收益
權,并使受讓方以實股盈利和現金購買的股分同步享受表決權和收益權。
七、如遇未盡事宜,由出讓方、受讓方協商解決。如在履行協議中,兩邊發生爭
議,應報有關部門仲裁或依法由法院裁決。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經三方簽章后生效。
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時間)
出讓方: 見證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時間) (時間)
簽定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本文發布于:2023-11-14 20:26:5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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