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科學院上海天文臺學位授予細則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
行實施辦法》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中國科學院有關文件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天 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授權,中國科學院大學按學科門類
以及專業,向符合條件的學位申請人授予碩士、博士兩級學位。
第三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要求:應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并完成某項研究工
作,對所研究的課題及本人獨立完成的論文應當有自己的新見解,表明作者確已
在本學科領域掌握了扎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
作的能力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且在學術上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
際應用價值。
第四條 博士論文的要求:應是在導師原則指導下,由作者本人獨立完成的
研究工作,表明作者確已在本學科領域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
專門知識,并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且在科學研究或專門技術上做
出創造性的成果,應具有較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應用價值。
學位論文的選題
第五條 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工作是研究生整個學習期間的一個重要的階段。
它既使所學理論知識進一步融匯貫通和應用,又使研究生的實踐工作能力、科學
研究能力得到很好的鍛煉。論文開題報告則是保證論文進度、質量的重要前提。
因此,對研究生學位論文實行選題報告制度。
申請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應在入學后第二學年的第一學期內進行并完成;申請
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應在入學后的第一學年的第二學期內進行并完成。有特殊情況
的,經臺研究生部批準可適當推遲。
涉密論文的密級申請須在論文開題之前,由導師或者研究生提出申請,提交
臺保密委員會審批;參加涉密項目研究工作的研究生,導師應及時將其界定為“涉
密研究生”,納入我臺涉密人員管理范圍;此外,若是涉密研究生在學期間小論
文由于涉密,不能公開發表,由學位會主席決定該生申請學位所需滿足的科學研
究成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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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選題報告應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進行。報告的內容及要求如下:
闡述所選論文題目的背景及意義;
明確論文是屬基礎研究還是工程技術、應用研究或其它類型(一旦開題,一
般不再修改論文類型,若是修改,需要研究室重新組織開題);
提出論文的具體實現方案并進行論證;
論文的預期結果和水平;
提出完成論文所需的經費預算。
第七條 論文選題報告應由學位申請人本人撰寫。完成后,經導師同意,再
由研究室(或同級部門,下同)組織在室范圍內進行報告,廣泛聽取意見,并由導
師和研究室簽署通過意見后,方可繼續進行論文工作。
第八條 對有爭議的論文選題,可另請若干位臺外同行專家進行審議。如仍
存在爭議,而主要指導教師在認真考慮不同意見后,堅持認為該論文選題可行,
可同意繼續進行論文工作。否則,必須重新進行論文選題并報告。
學位申請人資格與要求
第九條 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法律、
法規,具有愛國主義精神、社會責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科學精神,并具
有規定的學術水平的學位申請人,可按本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中國科學院大
學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十條 中國科學院大學及上海天文臺在受理學位申請人提出的學位申請
后,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其他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相同學位。臺學位委員會應組
織專人對學位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進行審核,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本學科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
的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者,授予
碩士學位:
(一) 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條 博士學位申請人必須完成本學科專業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
的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列學術水平者,授予
博士學位:
(一) 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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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答辯前應具備的科學研究成果條件:
(一) 2016年秋季學期之前入學的研究生執行以下標準:
1.申請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者,其學位論文應有創新性的科研成果,一般應在
本學科專業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當其指導教師為第一作者時,允許申請答辯
人為第二作者,下同)并以中國科學院上海天文臺為第一署名單位,必須至少公
開發表或接受(有正式錄用函)兩篇與學位論文有關的研究性學術論文,其中至
少有一篇發表或接受(有正式錄用函)在 SCI、EI、ISTP三大檢索上;或發表
一篇相應的論文并已有授權的發明專利一項,方能進行論文答辯。
2.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者,一般應在本學科專業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并
以中國科學院上海天文臺為第一署名單位至少發表過一篇與學位論文有關的研
究性學術論文,或已有授權的發明專利一項,方能進行論文答辯。
3.對從事工程技術、天文技術與方法研究的研究生,在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前,
申請答辯人必須至少已在國內外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國科學院上海天
文臺為第一署名單位,發表過兩篇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或發表一篇相應的論文
并已有授權的發明專利一項(包括是獲省部級三等以上成果獎主要完成人),方
能進行論文答辯。在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前,申請人必須至少在國內外期刊或學術
會議上以第一作者并以中國科學院上海天文臺為第一署名單位發表或被收錄過
與本專業有關的論文,或已有授權的應用專利一項才能進行答辯。
(二)2016年秋季學期之后(含秋季學期)入學的研究生執行以下標準:
1、天體物理
申請天體物理專業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其學位論文應有創新性的科
研成果,在學期間以第一作者至少公開發表或接受(有正式錄用函)兩篇與學位
論文有關的SCI論文(有審稿制者)。
申請天體物理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的研究生,在學期間應在本專業的核心
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開發表或接受(有正式錄用函)一篇與學位論文有關的
研究性學術論文;或已有受理的發明專利一項。
2、天體測量與天體力學
申請天體測量與天體力學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者,其學位論文應有創新性的科
研成果,在學期間應在本專業的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開發表或接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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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錄用函)兩篇與學位論文有關的研究性學術論文;或發表一篇相應的論文并
已有授權的發明專利一項。其中至少有一篇論文發表或接受(有正式錄用函)在
SCI、EI、ISTP 三大檢索上。
申請天體測量與天體力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者,在學期間應在本專業的核心
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開發表或接受(有正式錄用函)一篇與學位論文有關的
研究性學術論文;或已有授權的發明專利一項。
3、天文技術與方法
申請天文技術與方法專業博士學位論文答辯者,其學位論文應有創新性的科
研成果,在學期間應在本專業的核心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開發表或接受(有
正式錄用函)兩篇與學位論文有關的研究性學術論文;或發表一篇相應的論文和
已有受理的發明專利一項;或發表一篇相應的論文和已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一
項并取得獲獎證明書。其中至少有一篇論文發表或接受(有正式錄用函)在 SCI、
EI、ISTP檢索上。
申請天文技術與方法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者,在學期間應在本學科專業核
心刊物,以第一作者至少公開發表或接受(有正式錄用函)一篇與學位論文有關
的研究性學術論文;或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一項并取得獲獎證明書。
從事具有保密內容研究課題的研究生,開題時應由導師向研究所研究生指導
小組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不受論文發表篇數限制。
注:申請各個專業學位論文答辯者必須是所發表論文、已受理的發明專利的
第一作者或第一發明人(導師署名排序不計在內)。發表論文的作者單位,除署
本培養單位名稱外,還應署名“中國科學院大學”。
學位論文的評閱
第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應在論文完成后,申請論文評閱和答辯的一個月前,
向研究生管理部門遞交學位申請書和論文。
第十五條 論文評閱人由臺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以天文臺的名義聘請。學
位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評閱人。
碩士學位論文一般需聘請三至五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人應為副教授、教授
或具有相當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博士學位論文一般需聘請五至七位同行專家評閱,評閱人應為研究員或具有
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其中至少有兩位為外單位的同行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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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內容包括:
1.論文在掌握基礎理論、專門知識、研究方法和技能等方面的水平。
2.論文有無新的見解或創造性成果。
3.論文中的論據是否充分、可靠。
4.論文是否達到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
5.論文是否達到在學術刊物上發表的水平。
6.論文是否可以提交答辯。
第十七條 評閱人中如有一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臺學位委員會應再增聘兩
位評閱人進行評閱。如累計有兩位評閱人持否定意見時,本次學位申請無效。
第十八條 學位論文和學位論文評閱書,應由答辯秘書或臺研究生管理部門
負責寄送,評閱意見及有關材料應密封傳遞,申請者本人及導師不得參與。
學位論文的答辯
第十九條 學位論文評閱完畢后,由研究生管理部門組織論文答辯。
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由臺學位委員會審核;并在答辯日期前兩周,將論文
和舉行論文答辯的時間和地點的通知送達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人導師可作為學
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但答辯人導師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且評議階段應
回避;學位論文的評閱人一般應參加該論文答辯委員會。(各研究部門相同學科,
答辯委員會委員應該盡量統一)
1.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由3-5位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
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成員中除本單位專家外一般應當有外單位專家。但若答辯人
導師作為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應至少由4人組成。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7位教授或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
成,其中必須包括兩至三位外單位的專家。答辯委員會成員中博士生指導教師一
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博士生指導教師擔任。
2.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名,協助辦理論文評閱和答辯有關事宜,參加答辯工
作的全過程,記錄、整理與答辯有關的全部材料;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3.論文答辯除密級規定需保密之外,一般應公開舉行。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
情況,就論文是否達到相應的學位水平、答辯是否合格、論文的成績及建議是否
授予相應的學位等作出決議。
第二十條 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應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在答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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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未出席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
議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訊方式投票。
第二十一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經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可
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
經答辯委員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的決議。
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重新舉行答
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
理其學位申請。
第二十二條,對于碩博連讀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的補充說明:
1.碩博連讀研究生轉博兩年后,如確屬達不到博士研究生培養要求,無法在
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博士學位論文,本人可申請終止博士研究生培養計劃,經導
師同意,報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后,按照碩士研究生培養的具體要求申
請碩士學位。
2.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博士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雖未達到博士
學位論文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水平,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申請
人須重新按照申請碩士學位的要求,提交碩士學位論文和相關申請材料,報各級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3.若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已做出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的決議,申請人
已獲得博士畢業證書,則不能再申請碩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 論文答辯程序:
1.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授權論文答辯組織者宣布答辯委員會主席、成員名
單,答辯人及導師姓名等。
2.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宣布論文答辯開始。
3.答辯人(學位申請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碩士論文一般不超過30分鐘,
博士論文一般不超過45分鐘)。
4.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參會人員提問和學位申請人回答問題,碩士一般不超過
20分鐘,博士一般不超過30分鐘。
5.論文答辯休會,學位申請人及參會人員退場;答辯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
教育管理人員可列席。導師或研究生管理部門介紹答辯人的簡歷、思想政治品德
表現、學習成績、論文情況等;答辯委員會結合論文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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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評議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是否
達到所申請學位要求的學術水平;答辯委員會以不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答辯委
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議授予學位申請人碩士或博士學
位的決議;論文成績達到“良好”(包括良好)以上方可建議授予學位。
6.答辯復會,答辯委員會主席當眾宣布表決結果和答辯委員會決議,學位申
請人發言,答辯結束。
學位初審
第二十四條 臺研究生部將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學位申請人的以下材料一并
提交本單位學位委員會審查:
1. 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
2. 學位論文評閱書;
3. 論文答辯情況和學位授予決議書;
4. 學位論文摘要。
第二十五條 培養單位學位委員會,應按答辯委員會上報的答辯決議和學位
申請人的名單,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全面審查和綜合評價;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
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做出擬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決議。
第二十六條 臺研究生部應按規定時間,將加蓋培養單位學位委員會公章的
擬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及其學位電子信息報送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辦公室;同時,
還應向國家圖書館和中國科學院大學圖書館提交學位論文(附電子版)各一份。
學位授予
第二十七條 學科群學位分委員會,負責審核培養單位上報的相應學科擬授
予碩士學位人員名單;負責審議培養單位上報的相應學科擬授予博士學位、具有
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擬授予碩士、博士學位人員名單;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
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提出本學科群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授予名單。
第二十八條 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委員會,負責審核通過學科群學位分委員
會提出的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授予名單,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決定以不記
名投票方式,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辦公室負責將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人員名單報國務
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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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學位獲得者名單由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委員會發文公布。學位
授予日期,為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委員會終審做出同意授予學位決定的日期。
緩議學位申請
第三十條 緩議學位是指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一致
意見,對學位申請人做出暫緩學位申請的決議,并在緩議決議書中將緩議理由詳
細說明。
第三十一條 博士學位最長緩議期限兩年,碩士學位最長緩議期限一年。緩
議人員在最長緩議期限內且符合《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國
科學院上海天文臺學位授予細則》中有效申請學位時間規定者可再次提出學位申
請,再次申請學位僅限1次,逾期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三十二條 根據緩議決議要求須重新進行學位論文答辯者,應按學位申請
及審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辦理。
第三十三條 臺學位評定委員會對經過緩議再次申請學位者,須按緩議決議
的要求進行逐項重點審核,經不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報中
國科學院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撤銷學位和申訴
第三十四條 對于已經授予學位,如發現論文確有舞弊作偽、抄襲剽竊等違
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或在學位申請時確有不符合《中國科學院
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中國科學院上海天文臺學位授予細則》規定者,經
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及中國科學院大學學位評
定委員會審議和不記名投票表決后,可做出建議撤銷學位決議。中國科學院大學
學位評定委員會為最終裁決機構,并對撤銷學位者予以公布。
學位授予異議事項的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學位授予的過程和結果有異議者,可在學位授予決定做出的
三個月內,逾期不再受理;申訴須以實名方式書面提出,匿名申訴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秘書處作為受理異議事宜的日常辦事機
構,須在接到申訴10個工作日內,報相應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
根據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成立專家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
交相應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在做出處
理決定的3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逐級反饋至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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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申訴人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書面處理決定30個工作
日內,向上一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人提交時間
超過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時間,則提交下一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查。經中國
科學院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認定后的結論不再復議。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
定的執行。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同等學歷碩士、博士的學位論文答辯資格仍執行《中國科學院
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歷人員碩士、博士學位試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科學院上海天文臺學位評定委員會委托研究生
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臺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國
科學院上海天文臺學位授予細則》(滬天發教字〔2014〕4號)同時廢止。
二○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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