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資考試教育知識與能力主觀題答案參
考
教育知識與能力主觀題
一、簡答題
1簡述班主任工作的基本內容?
1.【參考答案】
班主任的常規工作有以下幾方面
了解和研究學生、組織和培養班集體、建立學生成長檔案、
組織班會活動和課外活動、協調各種教育影響、操行評定、寫好
班主任工作計劃與總結、個別教育工作
口訣:了解集體、學生評定、協調總結、個別活動
2.簡述教學工作的基本環節
2.【參考答案】
(1)備課——上課前的準備工作,是教好課的前提、(2)上課—
—教學工作的中心環節、(3)課外作業的布置與批改、(4)課外輔導、
(5)學生學業成績的評定。
口訣:備(備課)上(上課)作業(課外作業的布置與批改)來輔導
(課外輔導),學生成績(學生學業成績的檢查與評定)差不了
3.簡述小學教學德育原則
3.【參考答案】導向性原則、疏導原則、尊重學生與嚴格要
求學生想結合的原則、知行統一原則、正面教育與紀律約束相結
合的原則、依靠積極因素克服消極因素的原則、教育影響的一致
性與連貫性原則、因材施教原則
口訣:向導至尊,正因積致
4.簡述小學教學過程中常用的教學原則
4.【參考答案】教學原則
鞏固性原則、因材施教原則、量力性原則、循序漸進原則、
科學性與思想性相結合的原則、理論聯系實際原則、直觀性原則、
啟發性原則
口訣:馮鞏找因量,循思理直發
5.簡述近代教育變化特點
5.【參考答案】
國家加強了對教育的重視和干預,公立教育崛起、初等義務
教育的普遍實施(義務教育最早起源于16世紀的德國、教育的世
俗化、重視教育立法,倡導以法治教、出現了雙軌制、形成了較
系統的近代學校教育制度。
口訣:公義世法雙制
6.簡述教育的文化功能
6.【參考答案】
(1)教育培養出政治經濟制度所需要的人才;
(2)教育促進政治民主化;
(3)教育通過宣傳統治階級的思想意識,創造一定的社會輿論
來為政治服務;
(4)教育通過傳播一定的社會政治意識形態,完成年青一代的
政治社會化。
口訣:人輿公主社會化
7.請簡述教學四條基本規律
7.【參考答案】
(1)直接經驗與間接經驗相統一的規律(間接性規律)
(2)掌握知識與發展能力相統一的規律(發展性規律)
(3)教師主導與學生主體相統一的規律(雙邊性規律)
(4)傳授知識與思想教育相統一的規律(教育性規律)
口訣:掌間傳教
8.簡述新型師生關系特點
8.【參考答案】
(1)尊師愛生:尊師與愛生是相互促進的兩個方面:教師通過
對學生的尊重和關愛換取學生發自內心的尊敬與信賴,學生對教
師的這種尊敬與信賴又可激發教師更加努力地工作,為學生營造
良好的心理氣氛和學習條件。
(2)民主平等:民主平等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師生關系的民
主平等,另一方面是學生之間的民主平等。
(3)教學相長:教學相長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教師的教可以促
進學生的學;二是教師可以向學生學習;三是學生可以超越教師。
(4)心理相容:心理相容指的是教師與學生之間在心理上協調
一致,在教學實施過程中表現為師生關系密切、情感融洽、平等
合作。
口訣:教師民心
調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部分考試科目名稱
根據《教育部教師工作司關于調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部分
考試科目名稱的通知》(教師司函〔2021〕14號),現決定自2021
年6月起對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小學社會等科目名稱進行相應
調整,具體如下:
小學面試科目中,“小學社會”調整為“小學道德與法治”。初
級中學筆試科目中,“思想品德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
調整為“道德與法治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初級中學)”。初級中學
面試科目中,“思想品德(初級中學)” 調整為“道德與法治(初級中
學)”。
上述考試科目名稱調整后,在新的考試大綱頒布之前原科目
考試大綱仍然適用,考生已通過且在有效期內的科目成績仍然有
效。已參加2021年上半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的考生,面
試科目名稱、考試合格證明中相應有關信息以及教師認定任教學
科名稱將使用調整后的名稱。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
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
資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
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
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
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
第五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
第二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
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第七條 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
《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
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
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
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
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
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
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
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
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九條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
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
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章 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
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
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
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
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
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
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
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
查合格證明;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
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
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
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
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
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五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
《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
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
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
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
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
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
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
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
第四章 資格認定
第十八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
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第十九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
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
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
辦法和標準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
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
校。
第二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
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
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
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
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
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
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
格。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
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
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教師資格
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
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
鋼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
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
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
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
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
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
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
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二十六條 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
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
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
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
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
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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