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加強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協調配合規定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大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工作力度,確保大案要案的
及時突破,經縣協調配合辦案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本暫行規定所稱“協調配合”,是指縣紀委監察局、組
織部、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審計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
局、財政局、移民局、群眾和信訪工作局、計生局、國土資源局
等機關,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根據各自工作職能,密切
配合,優勢互補,協調一致,最大限度地發揮好整體作戰能力,
為及時突破大案要案提供有力保障。
二、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相關線索,按下列規
定辦理:
(一)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黨紀政紀案件過程中,發現有犯
罪線索的,應及時移交檢察、公安機關;發現有其他違反行政法
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移送或告之審計、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
機關;
(二)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檢查
過程中,發現有黨員或監察對象違紀線索的,應及時移送或告之
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檢察、公安機關;
(三)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受理舉報和查處違法犯罪案
件過程中,應查明當事人政治面貌和身份,對涉及共產黨員或監
察對象不構成犯罪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將相關材料及
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及共產黨員或監察對象犯罪的,法院
在判決生效后,應將相關材料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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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送案件線索時,移送機關應開據移送材料清單并與
接收機關完清相關手續。接收機關在案件查結后應及時將辦理結
果書面反饋給相關機關。
三、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協作配合的,按下列規定
辦理:
(一)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處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涉
及共產黨員或監察對象的問題需要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兩規”、
“兩指”措施突破的,應在已經掌握了涉嫌人員的一些嚴重違紀
事實及證據并具備了給予其紀律處分的條件下,商請紀檢監察機
關配合,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二)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違紀案件過程中,需要向在押犯
罪嫌疑人和服刑人員調查取證;需要對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技術鑒
定的,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被提請協助的行
政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
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需要對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
金融機構的存款提請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
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三)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違紀案件過程中,需要對非中共
黨員或非監察對象調查取證,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可以商請法院、
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工商、稅務機關協助辦理。
(四)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處違紀案件過程中,需要法院、檢
察院、公安機關和財政、審計、工商、稅務機關協助突破的,上
述機關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五)紀檢監察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財
政、工商、稅務機關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相互之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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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調查取證的,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四、根據案情需要,對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由“縣協調配合
辦案領導小組”決定成立聯合專案組,集中各自優勢,發揮整體
效能,有利于及時突破案件。具體事宜由 “縣協調配合辦案小
組”共同研究決定。
五、紀委(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財政、審計、工
商、稅務、計生、國土等執紀執法機關聯合查處的大案要案,需
要公開報道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六、成立“縣協調配合辦案領導小組”。組長:縣委常委、
縣紀委書記;副組長:縣法院院長,縣檢察院檢察長,副縣長、
公安局局長,縣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成員:協調組相關單
位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聯系案件工作的
縣紀委副書記;副主任:分管、協管案件工作的縣紀委常委、違
紀案件查處中心專職副主任;成員:縣紀委違紀案件查處中心工
作員,負責辦理日常事務。
七、縣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協調配合聯席會每季度召開一次,
按縣紀委監察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公安局、縣審計局、縣
財政局、縣工商局、縣地稅局、縣國稅局、縣移民局、縣群眾和
信訪工作局、計生局、國土資源局的順序輪流主持。
八、縣協調配合辦案領導小組對本規定負責解釋。

本文發布于:2023-11-22 10:26:4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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